一、 税收筹划
(一) 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 (法人或自然人) 的经营活动或投资理财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和差别待遇,以达到少纳税和递延交纳目标,达到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收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
(二)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2.目的性
3.规划性
4.专业性
5.综合性
6.风险性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 避免应税收入 (或所得) 的实现
从减轻税收负担角度来看,纳税人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几乎各税种都存在此类筹划的空间。例如,根据税法规定,财产增值部分只要不变现就不对其征税。因此,一般情况下,个人尽量不要将财产的增值部分变现。如果需要资金,而且在利息成本小于税款的前提下,可以用财产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
尽量取得不需要课税的收入。如我国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投资基金、 保险分红或赔偿、人民币理财产品、 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不具有所有权的实物,利用税收条款,减少应税收入。例如,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收入一般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实物的所有权不归属个人,个人只对其使用,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企业购置汽车,汽车归企业所有,但分给个人使用,个人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如,利用税收的条款,减少应税收入。我国现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个人在购置商住两用房屋时,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税费,时可以通过合适的投资渠道,以房屋对某公司入股,可以在获得长期股利分配的基础上投资后再转让股权,就可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两大税。此人在转让其持有的股票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避免适用较高税率
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税种的税率以及同一税种各税目的税率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适用税率越高,应纳税额就越多,税后收益就越少。因此,尽量使所从事的经济活动适用较低的税率,对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意义重大。
例如,工资薪金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高,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因此,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
(三) 充分利用 “税前扣除”
各国税法中有一些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条款,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少税负。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如果纳税人可以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了税基,其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和实际税负就会下降。
1.装修费用的扣除
例如,个人出租房屋,如果不进行装修,租金可能会较低。但如果进行了装修,租金就会提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房屋装修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800元上限,既提高了租金,又少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捐赠规定的利用
公益性捐赠行为也是既可以满足个人从事公益事业的愿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内减轻税负的方法。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上述组织和机构向红十字会、教育事业、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非营利性老年福利机构等进行的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充分运用捐赠扣除降低税负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一个重要方法,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规定有捐赠限额,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因此在捐赠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将一次性的大额捐赠分为多次的限额内捐赠可以降低捐赠者的税负。
3.按次取得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 (如设计、 装潢、 医疗、咨询、 讲学、 表演等) 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纳税人当月跨县 (含县级市、 区) 提供了劳务,则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要给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则咨询服务最好是跨月进行,并且咨询费也是分月取得,这样可以多次取得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如果咨询服务必须在同一个月内完成,则纳税人可以考虑跨县来提供咨询服务,例如分别在A县向总公司以及在 B县向分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在一个月内两次取得收入,分别扣除费用。
(四) 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推迟纳税可以使个人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的纳税额。
例如,个人参加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年金计划,这种养老计划在国外一般采用所谓的EET征税模式 (E代表免税,T代表课税),即个人在工作期的缴费是免个人所得税,期缴费的投资收益也是免税的,但个人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是需要纳税的。我国政府目前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在课税模式上是属于EEE,即个人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后,我国还将大力发展EET课税模式的企业年金 (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计划,所以职工从纳税筹划角度考虑,也应当积极加入这种企业养老金计划。
(五) 利用税收优惠
税法中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规定,为纳税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税法规定的免纳税的项目有:(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权利息;(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发给中科院和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5)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6) 依照我国法律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所得;(7) 对乡镇及以上政府或经县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8)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实务
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是对那些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人士而言的。对于一个单纯靠劳动力谋生的个人来讲,由于工薪是收入的唯一来源,其收入的源泉易于控制ꎬ 他们的税收筹划通常不是自己个人能够实现的。下面按税种分别介绍个人收入形成环节的纳税筹划知识。对于一些对个人税后可支配收入影响甚微、筹划空间不大的税种,如营业税、增值税,就不作详细说明了。
(一)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对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薪俸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或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这部分收入按月计征,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零 (5000元以下),最高税率为45%。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但是,工薪是根据月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收规避提供了可能。
1.工资、 薪金福利化筹划
我国对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因而工资数额的提高,也意味着上缴税款的比重增加。怎样使自己的工资实际水平保持不变,同时又使所承担的税收款项最小化,是纳税人所共同关心的。一般可行的做法是和单位领导人进行商议,能福利化的尽量福利化,改变自己的工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提供住房、提供免费膳食等福利设施。相应地减少自己的工资,并使改变后的工资实际水平和以前保持一致。
(1) 企业提供住所,即住房是企业免费提供或收取部分租金提供的。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就个人的收入总额划分档次课税,对个人的支出只确定一个固定的扣除额。这样收入越高支付的税金就越多,企业将住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将会造成个人较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为个人租用房子采取企业支或支付个人现金,也会造成个人的税收负担和收入水平的差异。
因此,在受聘时,应与雇主协商,由雇主支付个人在工作期间的寓所租金,而薪金则在原有基础上作适当的调整。这样,雇主的负担不变,个人则可因此而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中工薪应负担的税收。
(2) 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即由企业支付旅游费用,然后降低个人的薪金。根据国家规定职工可以享受法定休假,在此期间一切费用照付。如果个人放弃这部分工资的权利,而要求企业提供休假旅游的费用,只要是财务制度所允许的,企业都会予以接受。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就是少收入、高消费了。
(3) 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旋,若不能转化为现金,则不会视为工资收入,从而也就不必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企业通过提高职工福利,增加其物质满足,也可少缴纳所得税。
2.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 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5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5000元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即减除费用为4 800元,这些人员主要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镜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 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作为具备享受附加费用待遇条件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项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甚至不缴纳税款。
3.工资、 薪金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在各月间极不平均,相对于那些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人而言,其税收负担就更重。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规定: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8条的规定,这些行业包括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税负合理化。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纳税人在其他行业如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也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4.年底双薪、绩效工资、 年终奖金、年薪等的筹划
2005年1月1 日起,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依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试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由于对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采取 “现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税。这样,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商数的大小对所适用的税率高低至关重要。特别在税率临界点上,应很好地做好事先筹划,避免出现奖金数额增加不多,而税率适用更高等级,税负增加甚至出现税负增加超过奖金增加的现象。这种方法也叫 “削山头” 筹划。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工资支付方式,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收入,年度终了时,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参照上述方法进行筹划
(二) 劳务报酬税收筹划
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较高者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性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税收负担也就越重。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 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1.分项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应充分理解并利用这一点,以防少减除了费用,多缴纳了税款。
2.支付次数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额都不够,造成总体税负较高。这时,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有可能会获取较高的税后收益。
3.费用转移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特别是支付个人报酬的一方通常是企业或机构,他们为个人提供的福利可直接计入企业或机构的费用)。比如,由对方提供食宿、报销交通费用、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可能是劳务提供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支付往往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样,提供劳务报酬的纯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达到了一定的减税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更加有利。
(三)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之间的税收筹划
个人取得的所得,按照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可以确认为 “工资薪金所得” 或 “劳务报酬所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个人取得的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课征办法,因此,在个人所得一定的情况下,税负有所差异。
兼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实际工作中,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往往难以区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这一区别,能达到节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纳税筹划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实惠。
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了一定的可能性。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可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稿酬税收筹划
1.系列丛书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 发表同一作品,无论出版单位是预约还是封闭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一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该作品可以被认定为几个单位独立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从而扩大免征金额,降低应纳税额。
使用这种方法应该注意: 首先,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著作,而且这种发行方式不会对发行量有太大的影响,当然最好能够促进发行。如果该种分解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这种方式将得不偿失。其次,该种发行方式要想充分发挥作用,最好与后面的著作组筹划法相结合。最后,该种发行方式最好保证每本书的人均稿酬小于4 000元。因为这种筹划法利用的就是抵扣费用的临界点税负的影响,即在稿酬所得小于4 000 元时, 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2. 集体创作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还可以考虑适用著作组筹划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创作。和上种方法一样,该种筹划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 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实行 “先分、 后扣、 再税” 的办法。因此在分摊稿酬时应最大限度利用费用扣除。
3.费用转移法
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扣除费用。一般就是和出版社商量,让其提供尽可能多的设备或服务,这样就将费用转移给了出版社,自己基本上不负担费用,使得自己的稿酬所得相当于享受到两次费用抵扣,减少应纳税额。可以考虑由出版社负担的费用有以下几种: 资料费、 稿纸、 绘画工具、作图工具、 书写工具、其他材料、 交通费、 住宿费、实验费、用餐、 实践费等,有些行业甚至可以要求提供办公室以及电脑等办公设备。
(五)个体工商户税收筹划
1.递延收入以降低税率
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每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管理模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个体工商户某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过高吗,就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此时,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递延收入的方式来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或使纳税人当期适用较低的税率的作用。如在12月份预计全年应纳税额将超过某个级次的最高数额,如15000元、 30 000元、 60 000元、 100 000元等,可以将收入递延到下一年度,以达到递延纳税或降低税率的目的。一般递延收入的方式有: 一是让客户暂缓支付货款和劳务费用;二是改一次性收款销售为分期收款销售。比如采用分期收款或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将货物推迟到次年1月发出,等等。
2.增加费用扣除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收入总额既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合理的方法来增加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以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的目的。个体工商业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 (1) 合理确定存货领用、发出的计价方法。(2) 将个人或家庭的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投入到企业,以增加折旧费用。(3) 将个人的资金以债务的方式投入到自己的企业,以获得利息扣除
(六)投资避税筹划
合理合法避税,针对个人或家庭而言,运用的最多的方法是投资避税。
首先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定投、国债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来避税。目前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此外,作为 “金边债券” 的国债,其稳妥安全的投资特点和利息税免税效应,仍受到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的青睐。根据财税[1998] 55号文,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差价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和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上述投资品种以外,银行发行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也可以避税。个人在自己的投资意向中,应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关注。
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从目前看,无论是分红险、养老险还是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时候,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事还可以合理避税。此外,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等,也可以避税,只是投资门槛相对较高。
个人还可以通过所得再投资进行筹划。对于个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但如果个人感觉另一个公司更好,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票收益仍很大,则另当别论。
(七)其他项目的筹划
(1)偶然所得的税收筹划。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 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对于经常可以见到的有奖销售,如果中奖人把奖品按同样的价值抵减原购买商品的价格,就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购买彩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投资方式。国税发 [1994] 127 号文件和财税字 [1998] 12号文件分别规定,对于个人购买福利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捐赠的税收筹划。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如何使得捐赠支出最大化。
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数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经费的,可以全额扣除。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因收入额在不同纳税期的波动较大,而在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要在高收入月份承担较高的税率,在收入较低的月份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提供的种种优惠,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因此,可以使自己的收入尽量保持均衡。
(4)专利权节税筹划。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或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来讲,假如他已经取得了某项科研成果,并且申请了专利,那么在出卖专利、自己办企业、 以专利权投资入股的不同策略上税负是不一样的。
总之,纳税筹划能帮助客户节约税收,增加财富,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政策风险、执法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目标风险等,因此理财规划师不但要从微观着眼为客户节约税款,也需要从大局入手,规避好税收筹划风险。应控制好纳税筹划风险,坚持合法性、灵活性,重视货币时间价值,树立风险意识,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等原则,共同建立一个适合税收筹划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