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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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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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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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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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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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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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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财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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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章节测验
| 一、教学基本信息 | ||||||||
| 所属 任务 | 任务三 财产分配与传承,避免纠纷 | 授课 学时 | 2 学时(80 分钟) | |||||
| 教学目标 | 知识目标 | (1)了解家庭成员权利义务关系 (2)熟悉有关婚姻家庭财产风险因素、有关财产权属的法律责任 (3)掌握夫妻财产分配和传承的法律规定、财产分配和传承的工具 | ||||||
| 能力目标 | (1)能够正确运用财产传承和分配工具 (2)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财产 | |||||||
| 素质目标 | (1)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2)具备尽责守信、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利益的职业精神 | |||||||
| 教学重点 | 财产传承和分配工具 | |||||||
| 教学难点 | 财产传承和分配工具 | |||||||
| 教学方法 | 任务驱动教学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 | |||||||
| 教学模式 | 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 |||||||
| 课证融通 | 1+X家庭理财规划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课赛融合 |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智慧金融项目 | |||||
| 二、教学过程 | ||||||||
| 第一阶段:课前导学 | ||||||||
| 教学环节 | 教学内容 | 教师活动 | 学生活动 | 设计意图与信息化手段 | ||||
| 课前准备 | 预习财产分配与传承知识点。
| 1.发布课前任务发布资源(微课、视频、练习)完成主要内容自学,并完成课前测验。 2.教师查看超星平台中的课前自学及测试统计结果,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 1.在学习通上观看财产分配与传承视频。 2.完成课前自测。
| 1.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2.自测题用于了解学生自学情况,方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调整。 3.信息技术:超星学习通。 | ||||
| 第二阶段:课中助学 | ||||||||
| 教学环节 | 教学内容 | 教师活动 | 学生活动 | 设计意图与 信息化手段 | ||||
| 导入新知
| 1.通过案例引入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 1.导入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 1.结合课前预习谈谈对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的基本认知。 2.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迁移学习情境。 | 1.引导学生了解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 2.信息技术:超星学习通。 | ||||
| 要点讲解
| 1.学习财产分配。
| 1.讲解财产分配。 2.课堂提问: 解释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3.案例讨论: 离婚财产分配 | 1.听老师分析,记录要点。 2.参与讨论,掌握要点。
| 1.使学生理解财产分配。 2.信息技术:超星学习通。 ![]() | ||||
| 深入探究
| 学习财产传承规划。
| 1.讲解遗产、遗产的范围。 ![]() 2.讲解遗产传承的原则。 ![]() 3.课堂提问: 第一顺序继承有谁?第二顺序继承人有谁? 4.讲解财产传承规划工具。 5.案例讨论:遗嘱信托的作用 | 1.听老师分析,记录要点。 2.思考并回答问题。 3.参与讨论,突破要点。 | 1.通过实例剖析,突破教学难点。 2.由学生通过分析,自主学习完成任务。 3.培养学生尽责守信。 | ||||
| 实操演练 | 在典阅投资理财规划国赛平台中完成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任务。
| 1.讲解典阅投资理财规划国赛平台中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规划。 2.教师指导,及时评价。 | 登录典阅投资理财规划国赛平台完成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任务。 ![]() | 1.通过平台实训,使学生掌握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任务。 2.培养学生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 3.信息技术:典阅投资理财规划国赛平台。 | ||||
| 展示评价 | 抽取一个小组进行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分析汇报。 | 组织学生进行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分析汇报展示。 | 1.抽取一个小组进行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分析汇报展示。 2.通过学习通进行组间互评。
| 1.通过分享与讨论,引导学生掌握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的内容,为后期学习打下基础。 2.通过展示汇报,提升学生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 | ||||
| 总结进阶
| 1.教师总结学生实操过程中的问题并提供改进建议。 2.教师总结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分析注意事项。 | 1.总结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重要知识点及实操共性问题。 2.结合小组课内任务参与的积极性和正确率情况,给予个人活动和团队活动加分。 | 1.理解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的流程。 2.认真听取老师总结。 3.梳理知识薄弱点。 | 1.通过总结,加深学生对客户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的记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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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阶段:课后拓展 | ||||||||
| 教学环节 | 教学内容 | 教师活动 | 学生活动 | 设计意图与 信息化手段 | ||||
| 课后拓展 | 1.发布学习通平台讨论 2.布置课后拓展任务 3.在学习通平台发布下一节课预习作业。
| 1.布置课后任务。 2.布置新课学习任务。 3.在学生任务过程中持续指导。 | 1.学生通过完成课后任务,总结回顾本次课程内容。 2.学生在超星学习通平台完成新课预习。 3.任务过程有问题及时向教师反馈。
| 1.布置学习任务,巩固知识学习,加深对课堂教学的理解和应用。 2.发布新课学习资源,让学生快速了解新课知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3.信息技术:视频、超星学习通。 | ||||
| 三、课后反思 | ||||||||
实训13:分析冯先生的遗产分配情况并进行规划
[相关知识简述]
遗产规划是指当事人在其健在时提前做出合法、有效、全面的计划,将拥有的资产和负债精心安排,从而实现身故后按照遗愿进行分配,以确保资产能够以简单,迅速的方式以及在税务上最有利的方式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合理财产安排。其主要目标是帮助投资者高效率地管理遗产,并将遗产顺利地转移到继承人手中。
[实训目的]
1、使学生具备基本的分析能力;
2、要求学生能帮助客户进行遗产规划。
[实训内容]
梳理客户信息,分析以下案例中的遗产分配情况,帮助冯老先生进行遗产规划:冯老先生的遗产总额是多少?他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冯老先生的遗产应该怎样分配?
冯老先生现年78岁,和老伴相依为命,膝下有三个孩子,冯老大、冯老二和冯老三,冯老二三年前因为车祸去世,留下两个儿子冯枫和冯强。冯老先生感到自己身体日渐虚弱,决定通过遗嘱分配自己的遗产。他先后留下两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将二老居住的价值80万元的房屋留给大儿子,并由大儿子赡养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将家中全部存款20万元平均分配给二媳妇和冯老三。2023年12月30日,冯老先生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在治疗期间冯老先生曾一度清醒,并留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老伴,对此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均可证明。后冯老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是个人理财规划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财产分配规划是针对夫妻财产而言的, 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的调整,因此财产分配规划也称为夫妻财产分配规划。而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从形式上看,制定财产分配和传承规划能够对个人及家庭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配置;从更深层次的角度看, 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规避风险的保障机制。当个人及家庭在遭遇到现实中存在的风险时,这种规划能够帮助客户隔离风险或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一、财产分配
财产分配规划是指为了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制定的财务规划。通常意义上的财产分配规划是针对夫妻财产而言的,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的调整。
(一)分析客户财产状况
1.分析客户财产状况
(1)判断客户婚姻状况
客户在家庭中的身份有几类, 不同的身份会有不同的相对关系人,进而产生不同的财产关系. 配偶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婚姻关系是夫妻财产分配规划的基础,因此理财规划师针对客户的财产分配规划要求应首先分析客户的家庭婚姻状况,确定客户财产关系。
(2)婚姻成立的法律条件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而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登记结婚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婚姻取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方式,同时也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婚姻成立还需要实质要件,这是婚姻成立的关键。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第三人干预;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3)无效婚姻及其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处理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四种具体原因: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达法定婚龄的。针对这种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处理有一定的规定,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如主张归个人所有,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则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4)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法结婚的某些法定条件,其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如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 或受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种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 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限制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相似之处: ①都是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婚姻的形式; ②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③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者区别: ①形成的原因不同; ②请求权人不同; ③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2. 财产分配规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进行财产分配规划时,要全面考虑分割家庭财产的因素,财产分配规划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抚养、赡养、夫妻债务、房屋产权等。理财规划师要能够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1)抚养
通常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但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在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要充分考虑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适当地多分配到一些财产,对于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对外所欠的债务等。
(2)赡养
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指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赡养义务的承担主体不仅包括婚生子女,同时也包括养子女和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3)夫妻债务
夫妻对外的债务是影响夫妻财产分配规划的一个因素,它直接影响到夫妻实际待分配财产的总额。夫妻债务主要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不同的债务性质使家庭财产面临的风险是不同的,夫妻共同债务会减少整个家庭的财产总额,进而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生活水准,而夫妻个人债务仅对夫妻一方产生影响,通常不会影响到家庭生活。
夫妻个人债务: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债务。如果夫妻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但没有把这个约定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其同意,则约定不对债权人产生效力;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收入确实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因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等等。
夫妻共同债务: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所产生的负债。 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连带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①夫妻双方共同举债; ②夫妻一方负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 ③夫妻双方约定由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对于婚前一方的债务及婚后一方的债务,如果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约定必须为债权人知道并且同意才能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4)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权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或者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要首先考虑通过财产分配规划在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之间布下防火墙, 以抵御经营风险对家庭财产的侵扰。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公平原则来分割。
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会对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的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理财师对有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身份的客户,应首先建议客户有一个风险隔离的安排,在这里最有效的风险隔离工具就是信托,即将个人或家庭财产中的一部分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财产权转给受托人,并根据信托目的指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通过一个或数个信托安排使这些财产从合伙经营所带来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中解脱出来,形成财产的有效保护。
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时,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 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夫妻用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想经营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要求经营该企业,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财产分割时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折价补偿时的股权价格计算: 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股权的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的配偶进行经济补偿的数额。
(5)房屋财产
房屋财产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举足轻重,是个人家庭财产构成的主要部分。实践中, 夫妻对共同房屋进行产权分割时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下述几个方面:
①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 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
③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 即使是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其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④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且房屋又升值,而房屋的产权证在需要对财产进行分配时还没有拿到,这种情况下,在实践中是不会直接去界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 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夫妻双方先行使用, 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确定该房屋的权属。
⑤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 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1.确定财产分配的原则和目标
(1)风险隔离原则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进行财产分配规划的时候,首先要考虑财产的安全。
①多婚多子女的家庭、跨国婚姻以及婚前就有大量财产的人: 对婚前和婚后财产通过财产分配工具的运用进行不同的财产安排,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和更好地履行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义务。
②对参与各种经营的客户,还需要在经营风险和家庭财产之间布下防火墙,以抵御经营风险对家庭财产的侵扰, 从而保证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2)合情合法原则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注意不仅要合法也要合情。合法,是指不违反与财产分配有关的法律规定,比如为客户进行风险隔离规划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法操作。合情,是指财产分配要合乎情理,从协调客户及其家庭成员间关系入手,并考虑各个家庭成员主要是夫妻二人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 这样可以减少财产分配方案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 往往存在三种错误思想倾向: 一种是认为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的倾向。事实上,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不管财产在谁的手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认为夫妻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较少就没有财产安排权的倾向。而按照有关规定,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平均;对共同债务,要平均承担。三是在有离婚情形时,一方想以多占有财产作为同意离婚交换条件的倾向,离婚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在一起相提并论。
(3)照顾妇女儿童原则
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家庭的一个中心问题,因此,在财产分配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子女的问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为了防止离婚对子女的学习生活以及心理造成消极影响,对子女的利益予以考虑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要注意不要侵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要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在子女教育和激励方面有特殊需要的, 理财规划师除了为客户提供普通的子女教育规划,还可以为客户定做子女教育信托和子女激励信托。
目前,我国妇女在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 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给予妇女适当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照顾妇女儿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①离婚时, 如一方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①哺乳期间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②哺乳期后的子女, 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抚养能力、条件决定。一般规定: 子女不足两周岁的,一般随女方生活,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会考虑双方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在10 周岁以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在双方均有抚养子女条件时,法院会更多考虑子女的意见。
③抚养费的给付的期限,一般到子女满18 周岁时止。
(4)有利方便原则
通常,离婚时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当然,根据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这就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坚持有利方便原则的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夫妻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夫妻共同财产,从财产的用途上划分,可以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于生产资料的分割,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种生产资料,能够充分发挥该种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而对于生活资料的分割,应尽量满足个人从事的专业或职业的需求。 如个人从事某个职业所需的书籍、器具等,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这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准则,也是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例如,对合伙经营的企业,夫妻作为合伙人与他人合,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必须从合伙财产中扣除其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能分割;对于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该约定合法有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把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或把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承担。但未告知债权人,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分析财产分配工具
(1)公 证
指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依法对夫妻或“准夫妻” 各自婚前或婚后财产、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进行公证;二是对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意义: ①对约定协议的合法性予以把关, ②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为有关财产登记主管机关提供有效的登记依据。
种类:
①婚前财产约定公证: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双方不仅包括未婚男女,还包括有意愿进行公证的夫妻,由公证机构依法对他们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义务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对于结婚前有大量财产的人士,特别是曾经有过离异经历且事业处于鼎盛时期的很多再婚人士,在再婚前都会在私人财产保护和个人安全感上有所考虑,对对方与自己的结婚动机产生怀疑,对于这类客户,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是财产保护的有效方式之一。
②婚后财产约定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后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它的界定不考虑夫妻各方的工资奖金差距,也不管是单方还是双方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夫妻任一方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未说明赠与财产归单方所有的赠与及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 都应视为共同所有。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就不得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2)信 托
(1) 个人信托与婚姻家庭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特指自然人) 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个人信托的特点是财产的消极增值管理和财产事物的积极管理, 它是实现财产分配和传承的有效渠道。
根据受益人和信托目的的不同,个人信托可分为子女保障信托、养老保障信托、遗产管理信托和婚姻家庭信托等四个种类:
①子女保障信托: 指由委托人(父母、长辈) 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财产转入受托人信托账户,受托人依约对财产进行管理并进行信托规划。定期或不定期给付信托财产受益人(子女), 作为其养护、教育及创业之用, 以确保其未来生活,这种信托广泛运用于海外留学费用的给付、离异抚养子女的赡养费、未来孩子教育及创业基金等。
②养老保障信托: 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财产转入受托人信托账户,受托人依约替客户管理运用,同时信托合同已明确约定信托资金为未来支付受益人(自己或配偶) 的退休生活费用,只要是合同存续期间,受托人就会依约执行受益分配, 让信托财产完全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妥善处理,达到退休生活无后顾之忧的目的。这种信托是适用于退休规划的有效工具,可以有效弥补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不健全,是退休规划的重要工具之一。
③遗产管理信托: 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或订立遗嘱信托合同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其中,委托人死亡后,遗嘱或合同生效时, 再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约负责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这种信托是财产传承规划最有效的工具,能合理分配遗产、避免遗产纷争等。
④婚姻家庭信托: 指由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一定财产权委托于受托人作为信托资产,该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家庭财产,由受托人依约管理处分, 其目的是保证家庭或夫妻一方在未来遭受风险时,家庭和个人生活能够正常维系, 因此这种信托具有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和防止再婚配偶恶意侵占财产等作用。
(2) 婚姻家庭信托关系人
婚姻家庭信托可以妥善管理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生活,当家庭、事业遭受挫折或打击时,还可以通过信托为自己保有一笔创业金,其关系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①委托人: 委托人通常是有财产处分能力的人,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是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他们或者是对家庭未来财务风险有担忧,或者是担心因为婚姻关系破裂或另一方突然去世等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意外导致自己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②受托人: 受托人应为夫妻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受托人一般是委托人比较信任的第三方,包括关系亲密的自然人、专业机构和组织或者专业的人员。当然,一般来说,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和信用都比较高。
③受益人: 是委托人想使之享有依托收益的任何人,在婚姻家庭信托中,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即自益信托,但大多数时候, 受益人是孩子或第三人,即他益信托。
(3) 婚姻家庭信托产品介绍
①离婚赡养信托: 这是一种专门以离异配偶为受益人的信托。当夫妻关系结束时,如果比较富有的一方需要为经济条件不佳的离异配偶支付赡养费,他可以用部分财产设立离婚赡养信托,这样离异配偶可以不断收到赡养费却不能动用全部财产,这样,委托人既可以履行赡养义务,避免日后和离异配偶发生财务纠纷,又可以设置特殊条款以防止离异配偶的再婚配偶恶意侵占财产。
②不可撤销人生保全信托: 这是一种最常用的以配偶及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目的在于当夫妻一方去世后,能为另一方和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因此这种信托通常以配偶(以及子女或其他特定继承人) 为受益人。其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防止家庭财产被幸存一方的再婚配偶侵占。
③风险隔离信托: 这种信托是基于婚姻家庭面临的财务风险而设立的,主要为了防范以下几种风险:
第一, 个人破产机制的缺乏;
第二, 防范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第三, 私人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淆。
④子女教育信托: 这是一种由父母设立,以子女教育金为信托财产的个人信托品种。主要意义在于将子女教育金处于信托保护状态, 防止家庭财务危机对子女教育造成不利影响,也可以防止受益人对资金的滥用,子女教育信托具有以下三个优点:
第一, 子女教育信托具有强制储蓄的特性;
第二, 子女教育信托可以使教育金由专人管理、投资,增加收益率;
第三, 子女教育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优点, 由于信托财产既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完全属于受托人所有,因此, 无论委托人发生什么样的突发情况都不会影响子女的教育金。
3. 财产分配规划的工作程序
第一步: 帮助客户明确财产分配的原则和目标。
第二步: 向客户介绍财产分配规划工具及其不同作用, 对于财产分配规划而言,一些与之相关文本是其重要工具,理财规划师要能够应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制定相关文件的建议,鉴定客户已有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或与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拟定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三步: 形成财产分配规划方案,交付客户,在充分了解、分析客户需求的基础上,理财规划师选择适当工具制定财产分配规划方案。根据客户要求,如果客户仅进行财产分配的专项规划, 则形成财产分配规划报告交付客户。如果客户需要整合理财规划方案,则将财产分配规划作为分项规划之一纳入整合理财规划建议书中,全部完成后交付客户。
二、传承规划
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 是当事人在健在时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管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安排,确保这些财产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特定目的, 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
(一)了解遗产
1.遗 产
家庭财产传承是指家庭财产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转移,通常是在家庭中的一员去世后,对其财产进行继承的行为。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财产传承规划中涉及的财产就是遗产。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 ) 规定, 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没有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继承开始之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2)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概括性。 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也称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如现金、证券、不动产、收藏品等;消极财产则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如未偿还贷款、应付费用、税收支出等。
(3)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遗产只能是个人死亡时遗留下的合法财产并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被继承人非法取得的财产,依法不能视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的范围
依照《继承法》规定, 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入主要是指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房,储蓄是公民个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单位的公房) 则不属于遗产。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主要指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如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但公民承包经营的归集体所有的果园等除外。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如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 遗产分割的原则
遗产分割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 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应继份额可以根据遗嘱人的遗嘱确定,也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要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继承人可以随时进行遗产分割, 被继承人死后,从继承开始到进行遗产的实际分割这个阶段, 遗产属于所有继承人共有。当然这样的状态不是一直持续的, 遗产的分割才是终极目的, 因此, 继承人可随时请求分割遗产并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 当事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他人不得拒绝。当事人可以协商分割遗产,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分割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ꎮ。《继承法》第28 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当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 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则不必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遗产分割时,当事人应当互谅互让,协商处理, 无论是遗产分割的时间,还是分割的方法、分割的份额,都应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当然, 若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请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物尽其用原则。 这是指遗产分割时,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出发,注意充分发挥遗产的效用,不损害遗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用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分割遗产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法。 当遗产为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分取价金。
(3)补偿分割法。 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该继承人超过部分作出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4)保留共有法。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二)分析客户财产传承需求
根据《继承法》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
1.配 偶
构成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关系规定的当事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举行结婚仪式,或尚未同居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反之,如双方当事人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同居,但尚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合法的事实婚姻配偶除外)。
(2)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不论分居的时间长短,分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经达成离婚协议, 但在依法办理离婚手续期间,一方死亡的, 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4)夫妻双方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 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2.子 女
我国《婚姻法》规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 婚生子女
《继承法》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 因此,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不论是男是女,不论已婚未婚,不论随父姓母姓,不论婚后女到男家落户还是男到女家落户,均是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关于婚生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除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人外,凡“声明” 与父母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仍可以依法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 (2) 父母离婚后, 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享有继承权,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母的继承人可基于出生的事实加以确定,其身份关系一般不需特别证明。但非婚生子女作为其生父血亲的继承人,其身份则需要特别予以证明。
(3)养子女
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是收养行为。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我国养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
(4)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亲属法律地位分为两种:
①没有通过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双方属于直系姻亲关系不能作为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②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双方由姻亲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的关系,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既可作为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也作为其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继子女享有对其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继父母的双重继承权,但继子女如被继父或继母收养,那么, 继子女与其生母或生父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不享有双重的继承权。
3.父 母
我国《婚姻法》规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明确规定: “本法所说的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 还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1) 生父母对其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并且继承权不以有无抚养子女的事实为条件。
(2) 养父母与生父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养父母离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除。二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除。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与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中最近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 规定,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同时也是法定的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亲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间、养子女与养子女间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彼此相互享有继承权。
(3)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发生,并不以继父母子女间发生的抚养关系为依据,而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依据。
5.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除父母外最近的直系尊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如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 同时也享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 ) 将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6.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儿媳、女婿和公婆、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从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上讲,姻亲间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因而, 他们之间没有赡养、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 在正常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突出特色。我国也是世界上唯一在《继承法》中作此规定的国家。
丧偶儿媳、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看: 一是对老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二是对老人进行了经济上的扶助和供养;三是对老人的赡养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和稳定性。
(三)制定并调整财产传承规划
1.制定财产传承规划的目标
财产传承规划目标是帮助客户在其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分配和安排其资产和债务,与其他财务规划目标不同,财产传承规划的目标只有在家庭成员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后才能实现。
财产传承规划的目标首先要考虑其直接债务的偿还;其次要包括客户的长期责任。主要包括:
(1)为受赠(扶) 养人留下足够的生活资源;
(2)为有特殊需要的受益人提供资产保障;
(3)家庭特殊资产的继承;
(4)其他需要(保证家庭和睦、遗产代代相传等)。
2.财产传承规划原则
(1)保证财产传承规划的可变通性: 财产传承规划从制定到生效有一段不确定期间,这段期间的家庭财务状况和目标是处于不断变化中的, 因此,理财规划师要经常和客户沟通,对财产传承规划不断修改,以保证它能满足不同时期客户需要。
(2)确保财产传承规划的现金流动性: 家庭成员去世后所留遗产要先支付相关的税、遗产处置费用、丧葬费和所欠债务等,因此在遗产中应预留充足的现金以满足支出。遗产中的现金收入来源通常有银行存款、存单、可变现的有价证券等, 应尽量减少遗产中的非流动性资产(如房地产、长期债券、珠宝和收藏品等), 这些资产不仅无法及时变现为所需的现金,还会增加遗产处置的费用,理财规划师应建议客户将它们出售变现,降低现金支出。
(3)减少遗产纳税金额: 在遗产税很高的国家,遗产数额较大者的遗产往往需要支付较高的遗产税,所以,减少遗产纳税支出也是遗产规划的重要原则之一。一般来说,采用捐赠、不可撤销性信托和资助慈善机构等方式可以减少纳税金额。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内地虽然目前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只是发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理财规划师应关注相关政策,正确根据客户的目标和财务状况分配遗产,帮助客户实现理财目标。
3.财产传承规划工具
(1)遗 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遗嘱包括以下特征:
①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要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②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③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 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否则就无效;
④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
⑤遗嘱是处分财产的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件:
①实质要件: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②形式要件:
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这五种形式中, 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同时不得作见证人的有: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即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3)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
①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②默示变更、撤销: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为有效;立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遗嘱人销毁遗嘱文书,推定遗嘱人撤销遗嘱,但经过公证的遗嘱除外。
(4) 遗嘱的执行:
是指遗嘱生效后由遗嘱执行人实现遗嘱的内容。遗嘱的执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确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管理遗产,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其中,遗嘱执行人的确定一般有如下途径: 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继承发生地点的基层组织为遗嘱执行人;指定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充当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 管理遗产;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任何人不得妨碍。 需要强调的是,遗嘱指定的执行人有权拒绝接受。
(5) 设立遗嘱的优点和风险:
设立遗嘱体现了遗嘱人对其财产自由安排的意愿, 是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一种有效方式,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设立遗嘱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设立遗嘱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设立遗嘱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设立遗嘱有利于减少和预防纠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因遗嘱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主要是因为遗嘱还存在效力风险和设立遗嘱执行人的风险。 效力风险是指大部分遗嘱,都有被推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认为自己有权继承却被排除在外的,都可以到法庭申述,由法院来裁决, 结果有可能背离遗嘱人立遗嘱的本意;设立遗嘱执行人的风险是指遗嘱虽然由遗嘱执行人来保管,但遗产通常还是由继承人持有,遗产极容易受到侵吞,不仅容易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而且遗嘱人的遗嘱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2)遗嘱信托
是指委托人预先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设立信托后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同样在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
种 类:
①执行遗嘱信托: 受托人在受托之后,在遗嘱人死亡后,根据遗嘱,代遗嘱人办理债权的收取和债务清偿、遗嘱中规定的有关物品的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遗嘱的执行事宜。
②管理遗产信托: 受托人受遗嘱人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
(3) 遗嘱信托的优点和适用范围:
通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此结合了信托产品独立性和专业化管理的规划方式,使得该遗产和继承人更有保障,达到财产有效保值、合理配置、永续传承的目的。
遗嘱信托的适用范围包括: 名下有可观的财产,担心将来在财产分配上会有困扰的人;继承人为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想立遗嘱但不知如何规划的人;对遗产管理及配置有专业需求的人。
人寿保险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是委托人基于人寿保险中受领保险金的权利或保险金,以人寿保险金债权或人寿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指定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所规定,为受益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或直接交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信托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弥补了保险产品的不足,又具有储蓄和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 且具有免税功能,使被保险人对遗属日后的生活更为放心。人寿保险信托的主要功能包括: 财产风险隔离、专业财产管理、家庭生活保障、规避经营风险。
4.财产传承规划的工作流程
财产传承规划是涉及客户身故后资产分配的规划和文件,财产传承规划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 审核客户财产的权属证明原件,保留客户财产权属证明复印件,并指导客户填写相关表格。
第二步: 计算和评估客户的遗产,通过评价遗产价值和遗产种类,可以了解到客户的遗产管理目标,合理选择遗产工具和策略。
第三步: 分析财产传承规划工具,财产传承规划工具主要包括遗嘱、遗嘱信托、人寿保险信托三种。
第四步: 形成财产传承方案,交付客户, 在充分了解客户信息和需求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财产传承工具制定方案,形成报告,交付客户。
第五步: 定期检查、调整、修改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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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遗产分配规划
客户信息:陈旺 (男) 和梁娥 (女) 夫妇俩生育有三个儿子,陈强、陈达、陈胜。老大陈强早已成家,和妻子赵丹生育一个女儿陈楠,老二陈达大学刚毕业参加工作,老三陈胜身体有残疾一直跟随父母生活。2009年4月,陈强遭遇车祸去世,赵丹带女儿改嫁,很少和陈家联系。2020年5月,因为家庭予盾,陈达在当地一家媒体上公布和陈旺脱离父子关系,后与家人失去联系2023年8月,陈旺突发心脏病去世。在外地的陈达闻讯赶回来,协助料理完丧事后,要求分割遗产。经过估算,陈旺的家庭财产总值共有200万元。
要求:(1)什么是遗产,陈旺的遗产总值?如果陈旺有个人债务5万元,可继承的遗产以多少?如果陈旺购买了定期寿险10万元,且没有指定益人,又该如何处理?
(2)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该如何对陈旺的遗产进行分配?
(3)如果陈旺生前欲聘请你为其订立一份财产传承规划,请列出你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建议?
案例分析:
(1)这个属于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 是当事人在健在时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管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安排,确保这些财产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特定目的, 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财产传承规划中涉及的财产就是遗产。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没有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 继承开始之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产。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也称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如现金、证券、不动产、收藏品等;消极财产则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如未偿还贷款、应付费用、税收支出等。
陈旺的遗产总值为100万元。如果陈旺有个人债务5万元,可继承的遗产只有95万元。如果陈旺购买了定期寿险10万元,且没有指定益人,这个属于遗产;要先偿付债务;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就不属于遗产。
(2)遗产分割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 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应继份额可以根据遗嘱人的遗嘱确定,也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确定。
根据《继承法》 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
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该这样对陈旺的遗产进行分配。陈强的女儿25万,陈达25万,陈胜25万,梁娥25万。四个等分,法定继承按人数等分。
(3)建议如下: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立遗嘱可有效实现被继承人意愿。遗嘱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这五种形式中, 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遗产安排应当体现照顾弱者的特点,梁娥和陈胜可获得超过25万元的份额。由于这二人对资产的管理能力都不高,可以委托他人代管。
独生子女什么情况下才能完全继承父母的所有财产
受生育政策的影响,80后、90后的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作为父母的单独小孩,父母死去之后继承父母的财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很多人都觉得独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没有任何异议。但其实并不然,那么独生子女什么情况下才能完全继承父母的所有财产?
一、提前立下遗嘱就能确保子女全额继承遗产
如果独生子女想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要每个相关继承人确认签字放弃继承权利后,房产才能顺利由独生子女继承。或者独生子女只能将其他所有的继承人全部告上法庭,通过法院判决才能获得全部的继承权。这样是非常麻烦的事情。
为了预防这样的情况发生,最保险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证遗嘱,确认房产由子女继承。在《继承法》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而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时,按继承顺序,由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先立下遗嘱,能避免这些麻烦的产生。
作为父母的婚后共有财产,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必须由父母一起签立。同时,最好有公证人现场进行公证,并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凭证,以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二、独生子女并非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假设其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先于父母去世,那么房产的归属则毫无争议属于子女。但是若父亲或母亲比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更早去世,则情况就复杂得多。因为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假设是独生子女要继承父母婚后购买的房产,以父亲一方为例,如果父亲去世时尚有奶奶在世,父亲还有2个兄弟,那么在分配房产时,这套房产的1/2属于母亲,1/2则是父亲的遗产。父亲的1/2遗产中,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那么母亲获得的房产份额为1/2+1/6=2/3,独生子女获得1/6,奶奶获得1/6。若继承时奶奶也去世,那么其2个兄弟则按照第二顺序平均分得奶奶名下的1/6房产,每人获得1/12,以此类推。母亲一方也是同理,若母亲去世时尚有外公外婆在世,那么财产分配还将更复杂。
三、公父母生前在银行的存款,可凭继承权公证书领取
早在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就联合发布过通知,明确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商业银行法颁布后,2013年司法部、银监会下发联合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机构核实被继承人存款的权利和程序。任何继承人都可以通过公证机构查询被继承人存款明细,持继承权公证书提取存款或办理过户。涉外继承案件中,公民也可以通过采取继承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并不难办。根据公证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证明独生子女跟父母之间关系且惟一继承人的身份也不是难题,《独生子女证》即可证明,甚至计划生育奖状也可以佐证。
如果死者遗产不明,继承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前往银行、不动产部门等查询,包括房产、存款、理财产品、股权等。从实践中看,依据公证机构开具的查询函,这些部门出具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证明,操作中并无障碍。
四、父母应公证遗嘱,维护独生子女利益
如果为了独生子女的利益,父母应该办理遗嘱公证,而不是继承公证。遗嘱中还可以把遗嘱执行人选、遗产是否归子女个人所有预先做个安排,以解后顾之忧。
例如,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某一方所有。假如,父母生前未办理遗嘱公证,那么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归儿子儿媳共同所有。倘若二人感情不和,这笔遗产离婚后也是一人一半。
名词解释
遗嘱公证: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公证: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