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总则
    • 1.1 适用范围
    • 1.2 一般定义
  • 2 号灯与号型
    • 2.1 基础知识
    • 2.2 各种船舶的信号
  • 3 声响和灯光信号
    • 3.1 基础知识
    • 3.2 操纵和警告声号
    • 3.3 能见度不良使用的声号
    • 3.4 遇险信号
  • 4 任何能见度时的行动规则
    • 4.1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1
    • 4.2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2
  • 5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 5.1 帆船条款与追越条款面
    • 5.2 对遇局面
    • 5.3 交叉相遇局面
    • 5.4 让路船与直航船的行动
    • 5.5 船舶间的责任
  • 6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6.1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7 责任
    • 7.1 责任
  • 8 船舶值班
    • 8.1 适于值班
    • 8.2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适于值班




概述:

1.《STCW公约》适用于:

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除外:

1)军舰;

2)政府公务船;

3)渔船;

4)构造简单的木船;

5)非营业性游艇。

2.《STCW规则》适用于:

1)船上所有组成值班的人员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3.我国值班规则适用于: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组成值班的船员

除外:

1)军用船舶;

2)渔业船舶;

3)非营业性的游艇;

4)构造简单的木船。

4.我国值班规则编制的依据:

1)海交法;

2)海洋环境保护法;

3)《STCW公约》;

4)《无线电规则》等。

5.我国值班规则要求各船公司应编制:

《驾驶台规则》

《机舱值班规则》

《无线电报房规则》

张贴在船舶各部门易见处,

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

适于值班

一、《STCW公约》附则的总体要求:

各主管机关为了防止疲劳应

1.制定和实施值班人员的休息时间;

2.要求值班制度的安排使值班人员的

效率不致因疲劳而削弱

疲劳

1.产生疲劳的原因(影响因素)

睡眠不足

体力疲劳

身体健康(病态疲劳)

环境影响

心理疲劳

2.防止疲劳值班的对策:

1)船长和大副应合理安排;

2)当超常工作时,船长应仔细观察(值驾);

有疲劳但还行,配备精力充足的人;

有疲劳不行,调整让其休息。

3)值驾自觉疲劳不行,报告船长

4)必要时船长应亲自值班

二、《STCW规则》A部分—强制

1.24h内至少休息10h; 

每天最多工作?  

2.10h休息可分为2段,其中1段≥6h;

3.涉及安全时可不执行;

4.10h休息可减少≥连续6h:

条件:每周总休时≥77h

每周≤2天

5.值班安排表应张贴易见处;

6.保持值班人员休息时间的记录。

三、《STCW规则》B部分---建议

1.“压倒其他的工作条件”;

2.避免整段工作时间;

3.防止疲劳的关键;

下岗时段的次数和长短以及准予补休

4.短航次可以有不同规定;

5.主管机关应要求保持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检查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