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款:规则适用与船舶避让责任;
NO.2,3款: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戒备;
NO.4,5款:能见度不良时的避碰行动。
能见度不良时,两船从非互见到互见?
NO.1款:适用
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雾号的适用?
航行时?
不在互见中的两船的避让责任?
一旦两船处于互见中,十九条就不适用”?
当两艘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能见度不良水域附近航行的船舶互见时:
尚未构成紧迫局面时,原则上应执行“互见中有关条款的规则”;
已构成紧迫局面时,则两船均负有避让的责任与义务。在采取行动时也均应根据运用好良好船艺的原则,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NO.2款:使用安全航速和备车航行
1.安全航速要求
2.机动船应备车航行
机动船
当VIS≤5NM
适用任何水域
以防因视线突然变坏时伴有他船驶近而来不及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
NO.3款:戒备条款
“在遵守本章第一节条款时”
保持正规了望,及早发现来船;
充分估计当时局面,正确判断碰撞危险;
避免碰撞的行动;
安全距离;
协调避让等。
NO.4款:转向避让的限制
1.手段:
仅凭雷达测到
2.行动前提:
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危险
3.行动:
转向;
变速;
转向和变速。
4.转向避让的限制
如果这种行动包括转向,应尽可能避免:
1)除对被追越船外, 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对被追越船?
5.避让幅度与推荐避让操纵图

一般对正横或正横前的来船应在距4-6海里时的范围内进行;
而对正横后的来船则可在接近到3海里左右时开始采取行动。
NO.5款:用车避让
1.前提:
存在碰撞危险
2.将航速减到能维持航向的最小速度的时机:
1)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
2)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
3.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
倒车的负面效应?
必要时?
4.极其谨慎地驾驶
切不可盲目转向
5.直到碰撞危险过去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