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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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让关系:
1.按良好船艺划分:不应妨碍
第9,10,18条
2.按船舶间几何位置划分:几何制
第12,13,14,15条
3.按有效操纵能力划分:等级制
第18条
“除第九、十和十三条另有规定外”
若十八条与第九、十和十三条产生冲突,应优先执行第九、十和十三条。
NO.1款:机动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控船;
2)操限船;
3)从事捕鱼船;
4)帆船。
NO.2款: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控船;
2)操限船;
3)从事捕鱼船。
NO.3款:从事捕鱼船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 船舶让路:
1)失控船;
2)操限船。
NO.4款:不应妨碍
1)任何船舶不应妨碍限于吃水船(信号)
除失控与操限船外
2)限于吃水船应特别谨慎驾驶
注意用车避让
NO.5款:不应妨碍
1)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2)构成碰撞危险,应遵守本章条款
NO.6款:不应妨碍
1)地效船在起飞、降落和在贴近水面飞行时,
应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
2)在水面操作时,作为机动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