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互见中的船舶
NO.1款:帆船间避让关系
1.成立的条件:
1)互见;
2)两艘帆船;
3)致有构成碰撞危险。
2.避让关系:
1)不同舷受风时, 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2)同舷受风时, 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3)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3.我国帆船的避让关系
我国的帆船不受本条的约束。仅适用我国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暂行规则》
1);2)基本同《规则》
3)顺风船应避让逆风或舷侧受风船
4.我国非机动船应给下列机动船让路
1)从事海底电缆或航行标志的;
2)从事测量或水下工作的;
3)操纵失灵的;
4)用拖网捕鱼的;
5)被追越的。
NO.2款:受风舷侧
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方帆船)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NO.1款:追越局面的避让关系和优先适用
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 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 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NO.2款:追越局面的判断
构成追越的条件:
1.速度;
2.方位;
3.距离。
三者必须同时成立!
碰撞危险不是条件!
NO.3款:持有任何怀疑时的处理
如有任何怀疑时,应假定为追越。
方位的怀疑:
距离的怀疑:
具体处理
前船
后船
NO.4款:追越不能转为交叉
1.“随后”:追越成立至驶过让清
2.“方位”:相对方位
全过程追越船均为让路船
追越中被追越船的协调行动
执行“直航船行动”条款;
应密切注意追越船的动态及与本船相对位置的变化情况;
如追越船通过追越声号或VHF联系要求追越时,则应及早根据当时的通航状况给予答复;
应采取有助于使追越船能安全通过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