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总则
    • 1.1 适用范围
    • 1.2 一般定义
  • 2 号灯与号型
    • 2.1 基础知识
    • 2.2 各种船舶的信号
  • 3 声响和灯光信号
    • 3.1 基础知识
    • 3.2 操纵和警告声号
    • 3.3 能见度不良使用的声号
    • 3.4 遇险信号
  • 4 任何能见度时的行动规则
    • 4.1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1
    • 4.2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2
  • 5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 5.1 帆船条款与追越条款面
    • 5.2 对遇局面
    • 5.3 交叉相遇局面
    • 5.4 让路船与直航船的行动
    • 5.5 船舶间的责任
  • 6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6.1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7 责任
    • 7.1 责任
  • 8 船舶值班
    • 8.1 适于值班
    • 8.2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2

在规则中表述方式:risk of collision 和 danger of collision。

但是在规则中并没有对碰撞危险下明确的定义.

安全会遇距离与以下因素相关:

会遇局面;

船舶条件;

航行环境:风流, 通航密度, 交通管制等

操船者;

雷达设备的特性,使用者的技能水平;

其他手段获取有关通航资料的情况等。

NO.1款:碰撞危险的判断 

1.适用: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

2.判断方法:

1)罗经方位--最好方法;2)相对方位(舷角法)

3)桅灯水平张角判断法;4)雷达标绘

5)ARPA; 6)机械方位盘法;  7)VTS等

3.断定

若有怀疑,应认为存在

NO.2款:对雷达船的要求

1.应正确使用雷达;

2.远距离扫描:获得早期警报等;

3.雷达标绘或相当的系统观察。

NO.3款: 判断碰撞危险的注意事项

1.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2.如有怀疑,应认为存在碰撞危险

3.不应根据不充分的资料作出推断

仅凭雾号作为推断碰撞危险的资料 

用两次回波的数据进行雷达标绘所获得的资料  

未作系统的、连续的观察所获得的资料

观测数据上的误差

NO.4款:考虑因素

1.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变化, 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2.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 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

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时;

或拖带船组时;

或是在近距离驶近他船时。

推论:

远距离他船作一连串的小变动;

驶近一艘高速船;

驶近一艘拖网渔船;

来船的航向本稳定等。

避免碰撞的行动

总体原则:

其一,在尚未构成碰撞危险的情况下,一切可能避免形成碰撞危险;

其二,在致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尽早地采取行动以避免紧迫局面地发生;

其三,紧迫局面正在形成,应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碰撞。

NO.1款:行动时机  “早”

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指为避免形成碰撞危险或紧迫局面的任何行动,包括:

“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 ,

辅助行动:声号

备车,备锚、舵,碰垫等应急准备工作与行动。

2.“应按照本章的条款进行”2001年修正案

3.先决条件:当时环境许可

4.“积极地”果断地

5.行动时机:“早”

以碰撞危险或紧迫局面形成的时刻为基准

6.良好船艺的运用

7.适用船舶:任何负有避让责任的船舶

互见中的让路船

对遇局面中的两船

能见度不良非互见条件下的会遇两船

避免紧迫局面的形成是让路船的法定责任

直航船没有及早行动的权利

NO.2款:行动幅度“大”

1.目的:当一船采取避碰行动时,为防止另一船误解本船的意图和行动,避免两船之间的行动不协调而造成碰撞。

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

说明避让行动方式包括:

1) 转向避让

2) 变速避让

3) 转向并变速避让 

3.先决条件:当时环境许可

4.“大”:

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容易察觉到;

若变速则为原来的一半及以上。

若变向(一次性)≥30° (为什么?)

5.最忌的行动:

一连串的小变动

6.适用船舶:

任何构成碰撞危险的船舶

NO.3款:避让过程  “宽”

1.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   

1)先决条件:

有足够的水域,

2)附加条件:

行动是及时的;

大幅度的;

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2.适用船舶:任何负有避让责任的船舶

3.紧迫局面

1)船舶紧迫局面是和船舶的尺度、速度、会遇态势、操纵特性、当时环境以及操船者的技术水平、心理因素等诸多因素有关的概念,

2)“紧迫局面”是指构成碰撞危险的两船已接近到单凭一船的行动已难以导致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局面。

NO.4款:避让效果 “清”

1.避让行动的效果:

应能导致在安全的距离驶过

2.适用船舶:

任何负有避让责任的船舶

3.避让行动的有效性应考虑该行动是否:

1) 正确: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规则的要求。 

2) 合理:当时环境许可

3) 足够:所采取的行动是否足够大;是否能导致两船在安全距离上驶过。

4) 协调:本船的避让行动不能相抵触;与来船的行动不能相抵消。

4.查核适用船舶:任何构成碰撞危险的船舶

5.驶过让清为止

“驶过让清”意指能使来船在安全距离上通过,即使两船发生意外也不再存在任何碰撞危险。

意味着从发现并判断致有碰撞危险开始,到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直到行动后的“驶过让清”为止。

NO.5款:关于用车避让

1.减速、停车、倒车和停船的目的:

1)为避免碰撞而变速:

2)留有更多的时间来估计局面而变速 :

减速、停车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的时机?

2.适用船舶: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

NO.6款:不应妨碍

1.“不应妨碍”的要求:

1)航法:当要求一船不应妨碍另一船航行时,该船应尽可能采用避免形成碰撞危险的方法航行;


2)行动: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

2.“不应妨碍”条款的生效:

既适用于碰撞危险构成之前;

也适用于碰撞危险构成之时及之后。

即适用于两船接近的全过程

4.“不应妨碍”----按良好船艺划分

不同于让路船和直航船(但可能是)

若碰撞危险已形成,不应妨碍的船舶仍应负有“不应妨碍”的责任,应遵守有关驾驶航行规则采取避让行动。

即在此时不得被妨碍的船舶,也有完全遵守本章条款的责任,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若为让路船,也须采取避让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