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见度不良使用的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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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rule 35
适用于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
只要船舶位于能见度不良或其附近,不论船舶在航、锚泊还是搁浅都必须鸣放相应的声号;
船舶位于能见度不良的水域,即使两船驶近到互见时,也不能中断鸣放本条规定的声号;
在知道有船紧靠本船驶过时,可适当缩短声号的时间间隔。
NO.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
NO.2机动船不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二长声,二长声间的间隔约2秒钟。
NO.3下列船舶在航时鸣放一长二短声: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限于吃水的船舶;
4)帆船;
5)从事捕鱼的船舶;
6)从事拖带他船的船舶;
7)从事顶推他船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