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总则
    • 1.1 适用范围
    • 1.2 一般定义
  • 2 号灯与号型
    • 2.1 基础知识
    • 2.2 各种船舶的信号
  • 3 声响和灯光信号
    • 3.1 基础知识
    • 3.2 操纵和警告声号
    • 3.3 能见度不良使用的声号
    • 3.4 遇险信号
  • 4 任何能见度时的行动规则
    • 4.1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1
    • 4.2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2
  • 5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 5.1 帆船条款与追越条款面
    • 5.2 对遇局面
    • 5.3 交叉相遇局面
    • 5.4 让路船与直航船的行动
    • 5.5 船舶间的责任
  • 6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6.1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7 责任
    • 7.1 责任
  • 8 船舶值班
    • 8.1 适于值班
    • 8.2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能见度不良使用的声号


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rule 35 

适用于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其附近。

只要船舶位于能见度不良或其附近,不论船舶在航、锚泊还是搁浅都必须鸣放相应的声号;

船舶位于能见度不良的水域,即使两船驶近到互见时,也不能中断鸣放本条规定的声号;

在知道有船紧靠本船驶过时,可适当缩短声号的时间间隔。

NO.1机动船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

NO.2机动船不对水移动时,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二长声,二长声间的间隔约2秒钟。

NO.3下列船舶在航时鸣放一长二短声: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限于吃水的船舶;

4)帆船;

5)从事捕鱼的船舶;

6)从事拖带他船的船舶; 

7)从事顶推他船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