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可用来判断船舶的种类、大小与动态。
可作为判断碰撞危险的依据
在避让操纵中,可帮助评估避碰的效果
Rule 20 适用范围
Rule 20.1 号灯和号型显示的要求
在各种天气条件
Rule 20.2,3号灯的显示时间
显示:
(1) 从日没到日出; (应显示)
(2)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显示)
(3) 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显示)
不得显示的灯光:
(1)会被误认
(2)会削弱
(3)会妨碍
Rule 20.4 号型的显示时间
白天
Rule 21 定义
1.桅灯
1)安装在首尾线的上方;
2)水平光弧:225°
2.舷灯
1)水平光弧:112.5°
2)L<20m:舷灯可合并
3.尾灯
1) 尽可能安装在船尾;
2)水平光弧:135°
4.拖带灯
与尾灯具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
水平光弧:360°
6.闪光灯
≥120闪次/分钟
Rule 22 号灯的能见距离
1.L≥50m 桅灯为6nm,其余为3nm;
2. 20m≤L<50m 桅灯为5nm,其余为2nm;
3. 12m≤L<20m 桅灯为3nm,其余为2nm;
4. L<12m 舷灯为1nm,其余为2nm;
5.闪光灯没有能见距离的规定。
Rule 23在航机动船
NO.1款 机动船在航时应显示如下号灯:
(1)前桅灯;
(2)后桅灯;
(3)两盏舷灯;
(4)尾灯。
后桅灯:L≥50m,应显示;L<50m,可显示。
23.2款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
(1) 排水状态下航行时,
显示同等长度的机动船的号灯
(2) 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
除显示同等长度的机动船的号灯外,
还应显示一盏黄色闪光灯;
显示黄色闪光灯的目的
气垫船只有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才应显示黄色闪光灯。
显示该灯的目的是为了警告附近的船舶,由于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受风的影响太大,不能根据其航行灯判断其行进的方向。
23.3款 地效船
地效船的专用识别灯----高强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
23.4款 小型机动船
1.L<12m的机动船在航时应显示如下号灯:
(1) 一盏环照白灯;(2) 两舷灯。
L<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则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2.L<7m,且最高速度小于7节:
(1)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 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Rule 24 拖带和顶推
Rule 24.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拖带长度: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水平距离
S≤200m时,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前桅灯或后桅灯;
S>200m时,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前桅灯或后桅灯;
(2) 舷灯、尾灯;
(3)一盏黄色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4)S>200m时,最易见处:一个菱形体
Rule 24.5 被拖船(明显)
按“艘”显示
(1)两盏舷灯;
(2)尾灯。
(3)S>200m时,最易见处:一个菱形体
Rule 24.6.被顶推船或被旁拖船的号灯
任何数目的被顶推船或被旁拖船如作为一组被顶推,则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按“组”显示;
“组”:以拖船的两舷作为分组的依据
Rule 24.6.1 被顶推船的号灯: 两盏舷灯.
Rule 24.6.2 被傍拖船的号灯: 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Rule 24.7一艘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
(1)当船宽B<25m时,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当船宽B≥25m时,除上述的号灯外,再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
(3)当船长L>100m时,在上述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
(4)后端显示一个菱形体;
若S>200m还应在整个被拖船的尽可能前部另加一个菱形体。
例外情况(宽容规定)
Rule 24.8当被拖船不可能按章显示号灯和号型时,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艘被拖船或物体不能显示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
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Rule 24.9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当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规则就不要求该船显示拖带作业的号灯,
但应采取第三十条“招引注意的信号”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Rule25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Rule 25.1/3 在航帆船的号灯:
① 两盏舷灯;
② 一盏尾灯;
③ 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Rule 25.2L<20m的在航帆船的号灯:
可将两舷灯,尾灯合并为一盏合色灯,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但不能与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时显示;
Rule 25.4 L<7m的帆船及划桨船
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Rule 25.5 机帆并用船的号灯
白天:尖端朝下的圆锥体号型
夜间:显示同等长度机动船的号灯。
Rule26 渔船
Rule26.1
从事捕鱼船锚泊中作业不需显示锚泊船的信号;
在航不对水移动与锚泊中相同
Rule 26.2从事拖网作业的船
①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
②一盏后桅灯,后于并高于①中的环照绿灯;
L≥50m应显示;L<50m可显示;
③ 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舷灯和尾灯,
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两舷灯和尾灯;
④号型: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Rule 26.3从事非拖网作业的船号灯
①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
② 外伸渔具 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
夜间:一盏环照白灯;
白天: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
③对水移动时,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④号型: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Rule 26.4 额外信号灯(附录二)
技术要求:
1)灯距≥0.9m;
2)法定≥VIS≥1.0NM
L≥20m的拖网渔船当邻近其他捕鱼船时,应显示
a.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b. 起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c. 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d. L≥ 20m的拖网渔船从事对拖作业时:
在夜间,朝着前方并向本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设置照射的探照灯。
e. L<20m的从事拖网作业的船舶,尽可能显示
围网船在相互邻近处捕鱼时,可显示。
垂直两盏黄灯,
每秒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
本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
Rule 27.2 操限船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红白红”环照灯;
2)在最易见处悬挂“球、菱形、球”号型;
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
3)在航对水移动时,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拖带的操限船外
4)当锚泊中作业时,还应显示锚泊信号
除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船舶
Rule 27.3 从事拖带作业的“操限船”
从事拖带作业的信号 加 操限识别信号
Rule 27.4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船舶
1)操限船的信号
2)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a. 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垂直两个黑球;
b. 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垂直两个菱形体。
3)锚泊中作业时,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不需显示
Rule 27.7 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Rule 27.8 本条不是遇险信号
Rule 28 限于吃水的船舶
1) 号灯
(1) 应显示同等长度机动船的号灯;
(2) 可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2) 号型
可悬挂一个圆柱体。
Rule 29 引航船
1) 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
(1)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 当在航时,还应显示舷灯和尾灯;
(3) 锚泊中引航时,还应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
2) 不执行引航任务时,不应显示引航信号。
Rule 30 锚泊船和搁浅船
(1) L≥100m的锚泊船 rule30.1
① 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
② 应用甲板灯;rule30.3
③ 白天在船的前部悬挂一个球体。
(2) L<50m的锚泊船
①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② 白天在船的前部悬挂一个球体。
(3) L<7m的船舶 rule30.5
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的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泊船的信号。
搁浅船的号灯和号型
(1) 搁浅船的号灯 rule30.4
① 同等长度锚泊船的号灯,不得显示甲板灯;
② 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 搁浅船的号型
垂直三个球体,不得显示锚球
(3) L<12m的船舶搁浅时,rule30.6
不要求显示搁浅信号
Rule 31水上飞机
水上飞机或地效船
尽可能近似显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