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总则
    • 1.1 适用范围
    • 1.2 一般定义
  • 2 号灯与号型
    • 2.1 基础知识
    • 2.2 各种船舶的信号
  • 3 声响和灯光信号
    • 3.1 基础知识
    • 3.2 操纵和警告声号
    • 3.3 能见度不良使用的声号
    • 3.4 遇险信号
  • 4 任何能见度时的行动规则
    • 4.1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1
    • 4.2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2
  • 5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 5.1 帆船条款与追越条款面
    • 5.2 对遇局面
    • 5.3 交叉相遇局面
    • 5.4 让路船与直航船的行动
    • 5.5 船舶间的责任
  • 6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6.1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7 责任
    • 7.1 责任
  • 8 船舶值班
    • 8.1 适于值班
    • 8.2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各种船舶的信号


号灯与号型的作用:

可用来判断船舶的种类、大小与动态。

可作为判断碰撞危险的依据

在避让操纵中,可帮助评估避碰的效果

Rule 20 适用范围 

Rule 20.1 号灯和号型显示的要求

在各种天气条件

Rule 20.2,3号灯的显示时间

显示:

(1) 从日没到日出; (应显示)

(2) 能见度不良的白天;(应显示)

(3) 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显示)

不得显示的灯光:

(1)会被误认

(2)会削弱

(3)会妨碍

Rule 20.4 号型的显示时间 

白天

Rule 21 定义

1.桅灯

1)安装在首尾线的上方;

2)水平光弧:225°

2.舷灯

1)水平光弧:112.5°

2)L<20m:舷灯可合并

3.尾灯

1) 尽可能安装在船尾;

2)水平光弧:135°

4.拖带灯

与尾灯具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

水平光弧:360°

6.闪光灯

≥120闪次/分钟

Rule 22 号灯的能见距离

1.L≥50m  桅灯为6nm,其余为3nm;

2. 20m≤L<50m  桅灯为5nm,其余为2nm;

3. 12m≤L<20m  桅灯为3nm,其余为2nm;

4. L<12m  舷灯为1nm,其余为2nm;

5.闪光灯没有能见距离的规定。

Rule 23在航机动船 

NO.1款 机动船在航时应显示如下号灯:

(1)前桅灯;

(2)后桅灯;

(3)两盏舷灯;

(4)尾灯。

后桅灯:L≥50m,应显示;L<50m,可显示。

23.2款非排水状态下的气垫船

(1) 排水状态下航行时,

显示同等长度的机动船的号灯

(2) 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

除显示同等长度的机动船的号灯外,

还应显示一盏黄色闪光灯;

显示黄色闪光灯的目的

气垫船只有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才应显示黄色闪光灯。

显示该灯的目的是为了警告附近的船舶,由于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受风的影响太大,不能根据其航行灯判断其行进的方向。

23.3款  地效船

地效船的专用识别灯----高强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在贴近水面起飞、降落和飞行

23.4款 小型机动船

1.L<12m的机动船在航时应显示如下号灯:

(1) 一盏环照白灯;(2) 两舷灯。

L<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则应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2.L<7m,且最高速度小于7节:

(1)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 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Rule 24  拖带和顶推

Rule 24.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拖带长度: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水平距离

S≤200m时,用垂直两盏桅灯取代前桅灯或后桅灯;

S>200m时,用垂直三盏桅灯取代前桅灯或后桅灯;

(2) 舷灯、尾灯;

(3)一盏黄色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4)S>200m时,最易见处:一个菱形体

Rule 24.5  被拖船(明显)

按“艘”显示 

(1)两盏舷灯;

(2)尾灯。

(3)S>200m时,最易见处:一个菱形体

Rule 24.6.被顶推船或被旁拖船的号灯

任何数目的被顶推船或被旁拖船如作为一组被顶推,则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按“组”显示;

“组”:以拖船的两舷作为分组的依据

Rule 24.6.1 被顶推船的号灯: 两盏舷灯.

Rule 24.6.2 被傍拖船的号灯: 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Rule 24.7一艘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 

(1)当船宽B<25m时,在前后两端或接近前后两端处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2)当船宽B≥25m时,除上述的号灯外,再在两侧最宽处或接近最宽处,另加两盏环照白灯;

(3)当船长L>100m时,在上述的号灯之间,另加若干盏环照白灯,便得这些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100m。

(4)后端显示一个菱形体;

若S>200m还应在整个被拖船的尽可能前部另加一个菱形体。

例外情况(宽容规定)

Rule 24.8当被拖船不可能按章显示号灯和号型时,

凡由于任何充分理由,一艘被拖船或物体不能显示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时,

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这种船舶或物体的存在。

Rule 24.9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当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规则就不要求该船显示拖带作业的号灯,

但应采取第三十条“招引注意的信号”所准许的一切可能措施来表明拖船与被拖船之间关系的性质,尤其应将拖缆照亮

Rule25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Rule 25.1/3   在航帆船的号灯:

① 两盏舷灯;

② 一盏尾灯;

③ 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Rule 25.2L<20m的在航帆船的号灯:

可将两舷灯,尾灯合并为一盏合色灯,装设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但不能与上红下绿环照灯同时显示;

Rule 25.4 L<7m的帆船及划桨船

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Rule 25.5  机帆并用船的号灯

白天:尖端朝下的圆锥体号型

夜间:显示同等长度机动船的号灯。

Rule26 渔船

Rule26.1

从事捕鱼船锚泊中作业不需显示锚泊船的信号;

在航不对水移动与锚泊中相同

Rule 26.2从事拖网作业的船 

①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

②一盏后桅灯,后于并高于①中的环照绿灯;

L≥50m应显示;L<50m可显示;

③ 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舷灯和尾灯,

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两舷灯和尾灯;

④号型: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Rule 26.3从事非拖网作业的船号灯

①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

② 外伸渔具  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

夜间:一盏环照白灯;

白天: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 

③对水移动时,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④号型: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

Rule 26.4  额外信号灯(附录二)

技术要求:

1)灯距≥0.9m;

2)法定≥VIS≥1.0NM

L≥20m的拖网渔船当邻近其他捕鱼船时,应显示

a.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b. 起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c. 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d. L≥ 20m的拖网渔船从事对拖作业时:

在夜间,朝着前方并向本拖网中另一船的方向设置照射的探照灯。

e. L<20m的从事拖网作业的船舶,尽可能显示

围网船在相互邻近处捕鱼时,可显示。 

垂直两盏黄灯,

每秒交替闪光一次,而且明暗历时相等。

本船的行动为其渔具所妨碍。 

Rule 27.2  操限船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红白红”环照灯;

2)在最易见处悬挂“球、菱形、球”号型;

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

3)在航对水移动时,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拖带的操限船外

4)当锚泊中作业时,还应显示锚泊信号

除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船舶

Rule 27.3 从事拖带作业的“操限船”

从事拖带作业的信号 加 操限识别信号

Rule 27.4 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船舶

1)操限船的信号

2)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a. 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垂直两个黑球;   

b. 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

垂直两个菱形体。   

3)锚泊中作业时,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不需显示

Rule 27.7 除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外,长度小于12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Rule 27.8 本条不是遇险信号

Rule 28 限于吃水的船舶 

1) 号灯

(1) 应显示同等长度机动船的号灯;

(2) 可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2) 号型

可悬挂一个圆柱体。

Rule 29 引航船

1) 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

(1) 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 当在航时,还应显示舷灯和尾灯;

(3) 锚泊中引航时,还应显示锚泊船的号灯或号型。

2) 不执行引航任务时,不应显示引航信号。

Rule 30  锚泊船和搁浅船

(1) L≥100m的锚泊船  rule30.1    

① 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

② 应用甲板灯;rule30.3

③ 白天在船的前部悬挂一个球体。

(2) L<50m的锚泊船

① 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② 白天在船的前部悬挂一个球体。

(3) L<7m的船舶 rule30.5

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的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泊船的信号。

搁浅船的号灯和号型

(1) 搁浅船的号灯  rule30.4

① 同等长度锚泊船的号灯,不得显示甲板灯;

② 应显示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 搁浅船的号型 

垂直三个球体,不得显示锚球

(3) L<12m的船舶搁浅时,rule30.6

不要求显示搁浅信号

Rule 31水上飞机

水上飞机或地效船

尽可能近似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