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总则
    • 1.1 适用范围
    • 1.2 一般定义
  • 2 号灯与号型
    • 2.1 基础知识
    • 2.2 各种船舶的信号
  • 3 声响和灯光信号
    • 3.1 基础知识
    • 3.2 操纵和警告声号
    • 3.3 能见度不良使用的声号
    • 3.4 遇险信号
  • 4 任何能见度时的行动规则
    • 4.1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1
    • 4.2 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2
  • 5 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 5.1 帆船条款与追越条款面
    • 5.2 对遇局面
    • 5.3 交叉相遇局面
    • 5.4 让路船与直航船的行动
    • 5.5 船舶间的责任
  • 6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6.1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 7 责任
    • 7.1 责任
  • 8 船舶值班
    • 8.1 适于值班
    • 8.2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适用范围


No.1款:适用

1.适用水域

1)公海

2)连接于公海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适用船舶

位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几种特殊的情况:

1.潜艇

2.水上飞机

3.气垫船

4.地效船

5.钻井平台

思考题:

1.军舰站时要不要执行规则?

2.公务船执行公务时要不要执行规则?

No.2款:特殊规定(地方规则)

1.谁有权制定?    

有关主管机关

2.在哪些水域?

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

3.《规则》与特殊规定的关系:

1)地方规则尽可能符合国际规则;

2)地方规则优先于国际规则;

3)国际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

4)地方规则的未尽之处执行国际规则。 

No.3款:额外信号

1.谁有权制订?   

各国政府

2.为谁制订:

1)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

2)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3.额外信号

1)“军”: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2)“结”:队形灯、信号灯、号型

4.关系:

不致被误认

NO.4款: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1.本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2.“采纳”:可以采纳

被采纳:执行规则第十条

未被采纳:执行地方规则

No.5款:关于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1.谁确定?   

有关政府

2.在哪些方面?

1)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

2)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

技术细节

3.关系

尽可能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