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下一节
No.1款:适用
1.适用水域
1)公海
2)连接于公海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适用船舶
位于上述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几种特殊的情况:
1.潜艇
2.水上飞机
3.气垫船
4.地效船
5.钻井平台
思考题:
1.军舰站时要不要执行规则?
2.公务船执行公务时要不要执行规则?
No.2款:特殊规定(地方规则)
1.谁有权制定?
有关主管机关
2.在哪些水域?
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
3.《规则》与特殊规定的关系:
1)地方规则尽可能符合国际规则;
2)地方规则优先于国际规则;
3)国际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
4)地方规则的未尽之处执行国际规则。
No.3款:额外信号
1.谁有权制订?
各国政府
2.为谁制订:
1)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
2)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3.额外信号
1)“军”: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
2)“结”:队形灯、信号灯、号型
4.关系:
不致被误认
NO.4款: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1.本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2.“采纳”:可以采纳
被采纳:执行规则第十条
未被采纳:执行地方规则
No.5款:关于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1.谁确定?
有关政府
2.在哪些方面?
1)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
2)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
技术细节
3.关系
尽可能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