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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是我们理解实践理智的活动及其德性的另一种进路,一种不同于明智的理解实践理智的活动及其德性的进路。
有几个重要的考虑支持着把良知纳入实践理智德性的范围加以考察。
首先,实践理智本身有双重的性质,而不像理论理智那样纯粹:一方面,它有不同于感情的理智的本原,另一方面,它面向感情,与感情的良好品质不可分离。其次,可以把实践理智看作人的道德觉解这种实践所凭借的理智力量,以这种方式理解,对实践理智的解说不是纯粹理论的,而是基于实践的。这种基于实践的对实践理智的解说是实践体验或体悟的。再次,良知似乎在常识道德中也被看作灵魂的把握实践事务的真实的一种基本的品质,并且被看作是属于理智的活动的。而且,按照常识道德的观点,良知似乎比明智还要重要,至少是在某种冲突的情境中。因为,它要一个人既考虑到变化,又不要偏离事务的基本性质而陷于权宜之计。而且,良知要求表达着实践事务总体性质的心的正直状态。所以,良知同道德感情具有比明智更为紧密的直接联系。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说良知与良心是嵌合在一起的一个合体。也正是由于这一点,良知或良心成为常识道德中的最根深蒂固的观念之一。

这样来看,有两种理解我们的实践理智的活动及其德性的进路,它们都能使我们达到对它的活动及其德性适度充分的理解,并能够健全地引导我们的实践。我们可以从心灵或灵魂的理智的方面,把这种活动及其德性理解为理论理智的投射;也可以从心灵或灵魂的感情的方面,把它们体悟为与那些健全发展的基本感情的某种合体。以前一种方式,我们的那些重要的实践判断似乎只形成于理智,感情仅仅是在听从。以后一种方式,这些判断或至少其中一部分,似乎发生于我们已经培育起来的基本感情,并通过我们的母语在内心呈现为判断,因为这些理智的判断与这些基本感情是“合为一体”的。心灵也同样把它们接受为实践理智的判断。实践理智的理解的德性在前一种方式下被称为明智,在后一种方式下被称为良知。
第一种是把我们的实践理智的活动及其德性理解为明智;第二种是把它理解为良知。关于第二种理解方式,我们不仅有中国儒家学说的见证;在西方,把良心看作既是我们的一种基本感情又向我们作出判断,也是重要的见解。巴特勒说道,你不可能“不把判断、矫正、监督包括进来,就形成一个关于良心这种能力的概念”。因为,良心“要么是对于理解的一种情操,要么是对心灵的一种知觉,或者,真实的情况是,它包括这两者。我们无需再次举证,因为,这也是基督教体验“良心的正直”(righteousness)这个概念的方式。这就是良心在西方被看作内心的、道德的和理智的“法庭”的基本原因。良心同时具有的这两个方面的意义,由于理解的积淀,已经成为习惯性的观念要素,构成这个名词的辞典意义的一部分。
但同时,指出这一点是重要的,即尽管以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构建充分自足的道德觉解的进路,然而,这两者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不能相容的。即使一个人以其中的一种为进路,他事实上都可能是在以另一种进路作为必要的补充。而且,事实上还存在其他的体验我们的实践理智理解的方式。我们或许有理由想象,能够包涵这两种体悟的道德觉解将具有相当大的综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