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offer
案例1: 8准空姐获录用通知又被拒 航空公司被判赔14万
航空公司通知8名准空姐被录用后,又要求她们“自愿”放弃入职。这8名已辞去原工作的准空姐因此将招聘她们的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航)和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并索赔50余万。朝阳法院判决外航、马航承担连带责任,赔偿8名准空姐共计14万余元。
2004年11月,于小姐等8人在外航的网站上看到马航在中国招聘空姐的广告。经过外航的初试、复试、体检后,8名准空姐顺利通过,并接到马航的录用通知。于小姐等人随即辞去原来职务。2006年9月8日,于小姐被马航和外航的有关负责人告知,马航决定放弃这次招聘,希望她们在马航拟好的“放弃书”上签字,这样代表着她们自愿放弃聘用,可以获得1.1万元现金的“礼物”。
法庭上,马航认为,马航与8名准空姐之间并未签订合同,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马航没有权利直接与空姐签约,只能接受外航的劳务派遣工。外航则辩称,外航是受马航委托招聘的,也是马航放弃招聘的,因此与自己无关。
朝阳法院认为,8名准空姐对于外航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派遣至马航已形成合理信赖。8名准空姐因此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以及不再寻找其他职务的损失,马航和外航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综合考虑8名准空姐原单位的工资水平、停止工作的时间等因素,判决马航、外航连带赔偿每名准空姐1.3万至2.4万元,共计14万余元;驳回部分准空姐要求马航聘用她们的诉求。
资料来源:《京华时报》2008年6月20日
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
【1】 今年1月,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业设计专业应届毕业生黄一帆被某机械磨具公司录用,月薪1500元,并约定2000元违约金。
3月初,黄一帆又参加某机械制品企业的面试,顺利过关。这家企业提供月薪2200元,且职位发展前景更好。权衡之下,他决定放弃原来的工作。
根据黄一帆所在学校的规定,如果应届毕业生不能和原先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先行解约,学校就不能派发给学生新的就业协议书,所以黄一帆无法和新的用人单位签约。无奈之下,他找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相关部门,经协调,黄一帆向原用人单位如数支付2000元违约金,才拿到解约证明。
【2】 2004年4月,小程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与比亚迪股份公司及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同年6月2日,小程到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辞职。在上海比亚迪公司的要求下,小程在离职时支付违约金等2万元。此后,小程要求退还违约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小程的诉讼请求。比亚迪股份公司上诉称,小程提前离职违反了就业协议,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小程讨回2万余元违约金。
【辨析焦点】黄一帆和小程同样签订就业协议书,为何前者不去单位报到要支付违约金,后者提前离职却不必支付违约金?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91.com/elepaper/epaper.asp?No=1531&colid=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