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国际航运代理概论
    • 1.1 航运代理基本概念
    • 1.2 船舶代理人分类
    • 1.3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 1.4 船舶进出港手续
    • 1.5 船舶管理与现场业务
  • 2 第二章 航次租船
    • 2.1 航次租船概述
    • 2.2 受载期和解约日
    • 2.3 装卸日的规定
    • 2.4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 2.5 滞期、速遣费和滞留损失
  • 3 第三章 定期租船与船舶买卖
    • 3.1 新建船舶的交付时间
    • 3.2 二手船的交付状况
    • 3.3 船舶买卖经纪人的责任与佣金
    • 3.4 定期租船与船舶买卖
    • 3.5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货损货差问题
  • 4 第四章 班轮货运代理业务
    • 4.1 班轮货物运输概述
    • 4.2 班轮出口货运代理业务
    • 4.3 班轮进口货运代理业务
    • 4.4 危险货物运输特别事项
    • 4.5 班轮提单
  • 5 第五章 多式联运
    • 5.1 多式联运
    • 5.2 集装箱提箱
    • 5.3 集装箱装箱
    • 5.4 签发集装箱提单
    • 5.5 集装箱运输是完美的吗
  • 6 第六章 货运事故及处理
    • 6.1 货运事故及责任划分
    • 6.2 索赔及处理
    • 6.3 货运事故案例分析
索赔及处理

一、索赔的对象和条件

货主(主要是收货人)对因货运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或船东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称为索赔。

1. 索赔的对象

(1)向托运人索赔:原装货物数量不足;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牢致使货物受损;未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等。

(2)向承运人索赔:卸港货物数量少于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清洁提单下的货物残损短缺且系承运人过失;承运人免责范围外的原因致使货损货差;等。

(3)向保险人索赔:承包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货损货差;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2. 索赔的条件

一项合理的索赔,应具备以下条件:

1.索赔人要有索赔权

2.责任方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3.索赔金额合理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二、索赔的程序和单证

1. 索赔的一般程序

(1)发出索赔通知

我国《海商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据。第2款又规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天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当然,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就无需提交书面通知。

(2)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s)是索赔人向承运人正式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主要内容有:

1.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

2.船名、抵达卸货港日期、装船港及接货地点名称

3.货物名称、提单号等有关情况

4.短卸或残损情况、数量情况

5.索赔日期、索赔金额、索赔理由

(3)双方协商、第三人调停等

(4)提起诉讼或仲裁

2. 索赔单证

作为举证的手段,索赔人要出具货运单证、检验证书、商业票据和有关记录等,以便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损失规模及程度,以及货损的责任。

海运货损索赔中使用的主要单证有:

提单正本

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重理单

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商业发票

装箱单

修理单

有关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据的计算依据

权益转让证书(letter of subrogation)——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后,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向事故责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的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