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国际航运代理概论
    • 1.1 航运代理基本概念
    • 1.2 船舶代理人分类
    • 1.3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 1.4 船舶进出港手续
    • 1.5 船舶管理与现场业务
  • 2 第二章 航次租船
    • 2.1 航次租船概述
    • 2.2 受载期和解约日
    • 2.3 装卸日的规定
    • 2.4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 2.5 滞期、速遣费和滞留损失
  • 3 第三章 定期租船与船舶买卖
    • 3.1 新建船舶的交付时间
    • 3.2 二手船的交付状况
    • 3.3 船舶买卖经纪人的责任与佣金
    • 3.4 定期租船与船舶买卖
    • 3.5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货损货差问题
  • 4 第四章 班轮货运代理业务
    • 4.1 班轮货物运输概述
    • 4.2 班轮出口货运代理业务
    • 4.3 班轮进口货运代理业务
    • 4.4 危险货物运输特别事项
    • 4.5 班轮提单
  • 5 第五章 多式联运
    • 5.1 多式联运
    • 5.2 集装箱提箱
    • 5.3 集装箱装箱
    • 5.4 签发集装箱提单
    • 5.5 集装箱运输是完美的吗
  • 6 第六章 货运事故及处理
    • 6.1 货运事故及责任划分
    • 6.2 索赔及处理
    • 6.3 货运事故案例分析
货运事故及责任划分

一、海上货运事故

1. 基本概念

货运事故是指在运输中,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的货物(外在)质量变差、数量减少的事件。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时间空间跨度大、涉及部门和作业环节多、使用的文件单证繁杂、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复杂多变。

2. 货运事故的种类和原因

按照货物损失的程度:全部损失(total loss)、部分损失(partial loss)、等。

按照事故的性质:货损(loss)、货差(damage)、延迟交货(delay)、等。

按照事故责任人:承运人/船东责任事故、托运人责任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不可抗力、等。

3. 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1)托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班轮&租船)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

例如:集装箱班轮下整箱货送CY之前发生的货损货差;租船合同采用FI或类似条款时,货物在装港或装船期间发生的货损货差。

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下时,确由托运人原因导致的货损、货差,托运人也应负责。

例如:班轮下货物包装不固、标识不清、托运人隐瞒货物特性等原因导致的运输途中的货损货差;租船合同采用FIOST条款时,货物积载不当或绑扎不牢所导致的货损货差。

(2)承运人/船东的责任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托运人责任、不可抗力、承运人免责事项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负责。

班轮运输:承运人(carrier)

例如:适航;管货;提单签发过失等。

租船运输:船东(owner)(视航次租船或定期租船有所不同)

例如:航次租船合同FIO条款下的货物平舱、船长宣载数量有误等。

(3)第三者的责任

第三者包括:码头堆场、货运代理人、租船经纪人、船舶代理人、理货公司、第三方船舶、等。

严格讲,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仅处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监管之下。因此,对于货损事故,尽管确定了是第三者的责任,承运人或托运人都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只不过是承运人于托运人在解决完了货损、货差赔偿问题之后,再根据事故的责任,来确定追究第三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