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国际航运代理概论
    • 1.1 航运代理基本概念
    • 1.2 船舶代理人分类
    • 1.3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 1.4 船舶进出港手续
    • 1.5 船舶管理与现场业务
  • 2 第二章 航次租船
    • 2.1 航次租船概述
    • 2.2 受载期和解约日
    • 2.3 装卸日的规定
    • 2.4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 2.5 滞期、速遣费和滞留损失
  • 3 第三章 定期租船与船舶买卖
    • 3.1 新建船舶的交付时间
    • 3.2 二手船的交付状况
    • 3.3 船舶买卖经纪人的责任与佣金
    • 3.4 定期租船与船舶买卖
    • 3.5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货损货差问题
  • 4 第四章 班轮货运代理业务
    • 4.1 班轮货物运输概述
    • 4.2 班轮出口货运代理业务
    • 4.3 班轮进口货运代理业务
    • 4.4 危险货物运输特别事项
    • 4.5 班轮提单
  • 5 第五章 多式联运
    • 5.1 多式联运
    • 5.2 集装箱提箱
    • 5.3 集装箱装箱
    • 5.4 签发集装箱提单
    • 5.5 集装箱运输是完美的吗
  • 6 第六章 货运事故及处理
    • 6.1 货运事故及责任划分
    • 6.2 索赔及处理
    • 6.3 货运事故案例分析
危险货物运输特别事项

1、危险货物托运隐瞒申报的法律后果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68条

2、班轮货运代理托运危险货物的注意事项

1.注意分票托运

2.明确相关事项

(1)必须用正确的化学学名或技术名称表示货物名称

(2)必须注明危险货物“DANGEROUS CARGO”

(3)必须注明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

(4)必须注明联合国危险品编号

(5)必须注明IMDG Code页码

(6)[易燃液体,必须注明闪点]

(7)[积载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注明]

3、完成各类申报

1.“危险货物说明书”或“危险货物技术证明书”

2.“货申报”/“船申报”

3.“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证书”

4.“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

5.“罐式集装箱的检验合格证书”

6.“危险货物安全资料卡”(MS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