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章 国际航运代理概论
    • 1.1 航运代理基本概念
    • 1.2 船舶代理人分类
    • 1.3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 1.4 船舶进出港手续
    • 1.5 船舶管理与现场业务
  • 2 第二章 航次租船
    • 2.1 航次租船概述
    • 2.2 受载期和解约日
    • 2.3 装卸日的规定
    • 2.4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 2.5 滞期、速遣费和滞留损失
  • 3 第三章 定期租船与船舶买卖
    • 3.1 新建船舶的交付时间
    • 3.2 二手船的交付状况
    • 3.3 船舶买卖经纪人的责任与佣金
    • 3.4 定期租船与船舶买卖
    • 3.5 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货损货差问题
  • 4 第四章 班轮货运代理业务
    • 4.1 班轮货物运输概述
    • 4.2 班轮出口货运代理业务
    • 4.3 班轮进口货运代理业务
    • 4.4 危险货物运输特别事项
    • 4.5 班轮提单
  • 5 第五章 多式联运
    • 5.1 多式联运
    • 5.2 集装箱提箱
    • 5.3 集装箱装箱
    • 5.4 签发集装箱提单
    • 5.5 集装箱运输是完美的吗
  • 6 第六章 货运事故及处理
    • 6.1 货运事故及责任划分
    • 6.2 索赔及处理
    • 6.3 货运事故案例分析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经过委托人的授权和代理人的接受后建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在国际船舶代理中,委托方和船舶代理人可采取双方谈判,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由委托方用函电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将委托事项告知代理人,代理人经过评审,并确认后就建立了代理关系。

代理权产生原因: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取得的代表被代理人行事的权利称为代理权。而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则因各国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1.明示的指定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4.追认的代理

明示的指定与默示的授权:

明示的指定:

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一般用书面形式,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向代理人提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通常应载明: 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默示的授权:

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就象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行使时必须严格具备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力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本人的指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追认的代理:

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它法律行为,则对本人是无约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种行动叫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约束力。追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订合同时声明他是代理人;

2.合同只能由已指名的或可确定的本人追认;

3.订合同时,本人要取得法律人格;

4.本人要了解合同主要内容。

委托电的内容:

1.船舶规范(Ship’s particular):呼号、船籍、船级、长度、宽度、高度、GRT、NRT、DW、建造年份、包装舱容、散装舱容、舱口数、吊杆数、航速等;

2.抵港任务:装卸货物、修理、旅客观光等;

3.装卸费用:明确费用的支付方等;

4.ETA、Draft、上一个挂靠港等。

5.委托方全称及联系地址和方式等。

船舶代理人评审委托电:

1.船舶预计抵/离港吃水是否符合港口条件,港口当局是否允许其装/卸危险品,超长/重的大件货物是否载港口机械的装卸能力范围内,以及装卸时间要求能否满足等。

2.对专程来港加油、加水、添加食品的船舶应审核对加油、加水、添加食品的种类和数量,落实供应和费用后,才能接受代理委托。

3.收到发生海上事故的船舶的委托电,应及时了解是否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地点和经过以及船舶和货物损坏情况,必要时迅速联系医院、海事局、修船厂等。若需要有关方提供担保,则应及时转告委托方,并协助处理。

符合港口当局的规定和港口条件的限制:

1.谨慎考虑以下情况:

2.杂货船、集装箱船装卸烈性危险品、携带过境爆炸品

3.液化汽船、化学品船船龄超过一定年限;

4.装载重大件货物,但自身无装卸能力的船舶;

5.吃水超过航道最大水深、泊位水深,但无法减载的散装船;

6.长度、吃水超过码头条件限制的液货船;

7.需通过大桥,但其净空高度不符合条件的船舶等。

评审不符合条件时的处理:

1.及时答复并说明原因,告知需要采取的措施。

2.如果委托方采取一定措施后仍不符合条件,则也应明确答复委托方。

评审符合条件时的处理:

1.及时答复表示接受委托。

2.长期代理情况下,手续可简化;

3.航次代理情况下,逐船逐航次办理;

4.第二委托方情况下,也应办理手续。

5.委托方是提出委托并负责支付港口费用的一方;除委托方外,对于同一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都是第二委托方。如果委办事项比较复杂、而且代理人对委办事项的差错和疏漏等要承担责任时,则对要求代办这些事项的委托人应视为第二委托方。

备用金:

1.是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在建立代理关系后,预付给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船员借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款项(Advanced disbursement)。

2.根据代理人不为委托人垫付任何款项的原则,备用金必须预付(思考讨论题:现在实践中也有垫付的情况发生,为什么?)。

3.备用金的索汇、使用和结算。

思考讨论题:

委托方要求第三方支付时,船舶代理人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