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自警察诞生以来,警务保障也随之而来,古代警务保障极为简单粗放, 无非是给充当警察职能的衙役、捕快、卫兵添置服装、武器和工具以及设置审讯办案的场所。中国现代警务保障主要包括法律保障、物质保障、警力保障、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
一、 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指人民警察在参与执法活动时所采取的工作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强制措施以及各种侦查手段都有法律依据,均受法律的保护。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针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权限在法律条文上有具体全面、翔实的体现。人民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人民警察的法律保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察执法权来源于国家授权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人民的安居乐业,我国法律赋予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有治安行政管理权、 刑事执法权以及在必要时实施侦查手段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等。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当中要以法律为准绳,时刻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做到清正廉洁,严格执法。与此同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受法律保护。但是, 如果人民警察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范围、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警察执法时人身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其权力手段、人身安全受法律的特别保护,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广大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可能容易受到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用手中的特权或影响力打击报复甚至拒绝配合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 某些不法分子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甚至会对人民警察行凶报复。这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决定了人民警察这一职业的危险性与高度腐蚀性。这就要求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广大民警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时没有后顾之忧。
(三)警察执法不受非法干扰
在我国,警察队伍作为一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 拥有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多种强制性权力以及各种暴力手段,因此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为了保障这支队伍正确发挥职能作用, 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必须在组织上保持高度的统一, 建立和完善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严明纪律。面对上级已经发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得拒绝、 擅自中止或者拖延执行。在人民警察执行任务的时候要确保警令畅通, 各司其职。当民警在执行上级的命令或决定时, 发现或认为某些决定或命令与现实状况不符合或出现错误,广大民警可以按照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 申请上级核对命令决定,但在上级没有作出改变命令或决定之前不得中止或擅自改变命令的执行。 如果某些指令超越了法律或警察职责,民警则有权拒绝服从。 人民警察的职责、 权限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 因此必须严格接受法律的制约。 在实践中, 我们不能否认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行政领导干涉警察正常执行职务的现象,甚至某些领导或上级机关指派人民警察插手经济纠纷、 土地征用等。 这些活动不仅超越了警察本来的职权, 也容易让广大人民群众对警察产生不满, 损害警民关系, 大大降低人民警察的公信力。所以, 对于这些超越法律法规的指令, 人民警察有权拒绝, 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说明情况, 人民警察这种不执行违法指令的行为, 法律予以保护。
二、物质保障
物质保障是警务保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警务工作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基础地位。物质保障包括对警务工作财力和物力方面的保障。其中财力保障即经费保障,物力保障又包括警务装备和科技成果应用保障和基础设施保障。
(一)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是警务保障中最基本、 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经费保障制度
当今世界警察的领导制度分为中央集权型、地方分散型以及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体制。不同类型的警察领导体制下对应着不同的经费保障制度,如中央集权型国家警察的经费主要由国家统一控制;地方分散型国家各地警察机关主要经费来源是地方财政;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国家,警察经费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保障, 如日本, 原则上警察厅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支付, 都道府县警察的经费由都道府县地方预算支出,同时又规定都道府县警察特定事务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预算支付。
(二)警察办公设备
警察的办公设备中主要包括武器、 警械、 公安网络平台、 电脑、 传真机、打印机、装订机、 纸张、 办公桌等一般的办公设备以及警察制式服装和警衔标志、 警号、 臂章、 领花、 胸徽等警用标志。 各地警察机关也都十分重视对警察办公设备的配备和投入。一些发达地区更是配备了一流的办公设施, 以满足警察执法的需要。 关于警察执法办案中有关警察服装和警衔标志等的配备, 目前也是各地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给予基本的保障。尤其是对于基层执法单位、 窗口服务单位更是十分重视对这一办公设备的投入和保障等。
警察的外勤设备主要是指警察在外执勤、执法活动中所需要的设备。包括交通设备、反恐处突设备、 单警装备、 监控设备、 安检排爆装备等。交通设备主要包括警察通信指挥车、 警务巡逻车、 刑事技术勘察车、 囚车、消防车, 以及警用直升机、 警用侦察机、 警用巡逻艇等交通工具。反恐处突装备主要有强光爆震弹、 眼镜蛇隐蔽侦察攻击系统、 背负式防暴喷雾驱散器、夜视仪、 激光瞄准镜、 测距望远镜、 防暴车、 伸缩梯、 战术突击光源、 激光炫目器、 警用多功能抓捕器、 声波盾牌、 呼叫 / 驱赶设备、 阻车器、防暴枪、远距离炸弹检测仪、 排爆机器人、 反恐水炮车、 生命探测仪等设备,这些设备的应用, 提升了对各类突发恐怖、 群体性事件第一时间的快速决策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单警装备是配备给一线执法民警的准备。 配备项目主要包括警服、警棍、手铐、 催泪喷射器、 强光手电、 警用制式刀具、 警用水壶、 急救包、 多功能腰带、 防割手套等必配项目和枪支、对讲机、 警务通、 防刺服和警用装备包等选配项目。监控装备主要是指安全防范技术设备。 目前我国警用监控设备主要包括监控摄像系统、轻便式布控系统、 双成 3G 单兵监控、 临时布控系统、 声控高清摄像机、 超微无线监控、 人像识别视频分析仪等设备, 这些设备都具有传输速度快, 存储量大,画面、 声音清晰度高等特点。
由于国内外反华势力的活动日趋猖獗, 我国面临的特别是在重大活动举行时所面临的安全形势日趋严峻,所以, 安检排爆设备近年来在我国日常警务活动中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加。 安检排爆装备主要包括金属探测器、 远距离炸药探测仪、排爆服、防爆罐、防化服 /核污染防护服、易燃物品探测仪、 排爆机器人、爆炸物销毁器等设备。
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 经济水平高速发展, 一些新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如雨后春笋一样涌入中国。一些高科技犯罪、 网络犯罪以及恐怖主义活动都比以前大大增加, 这就对我国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提出迫切要求。 面对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我国警务的装备现状, 党中央和人民政府必须及时转变观念,积极改革创新, 加大对公安装备建设的投入, 提高公安机关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增加公安机关的战斗力。
(三)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障
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收入,它具有保障、激励、 调节的功能。 《人民警察法》第 40 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人民警察工作具有特殊性, 它不同于一般的国家行政机关, 是属于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其担负的任务与职责决定着公安民警的工作危险性大,环境恶劣, 又往往超时执勤, 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工作有许多不同之处。 因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 贯彻落实民警生活
待遇 “ 高于地方, 略低于军队” 的原则, 实行国家公务员与警衔津贴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警衔津贴成为基础工资的组成部分, 按照不同的衔级享受相应的津贴数额。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警衔津贴也在不断提高。
《人民警察法》 也相应规定了人民警察保险福利待遇制度。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 人身保险、 疾病保险等, 保障其在退休、 患病、 工伤、 生育、 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人民警察的福利是国家为了提高警察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体现从优待警政策, 而给予经济上的补贴和生活上的照顾。 福利是一种辅助性的物质待遇, 较工资津贴更具有灵活性。 人民警察享受的福利待遇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警种的不同有所不同。各地警察机关还贯彻落实了民警年休假和体检制度、 因公负伤快速救治制度、 因公牺牲抚恤制度、 因公伤亡保险制度。 这一系列的
工资福利待遇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警的关怀,有利于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也起到了稳定警察队伍、 促进警察队伍廉政建设的作用。
(四)民警的抚恤优待保障
在因公伤亡待遇上,《人民警察法》第 41 条规定, 因公致残、 牺牲、 病故的人民警察与现役军人享受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常处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常常面临着伤亡的危险, 这项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对广大公安民警的关心和爱护, 激励人民警察为保卫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勇于奉献, 对解除人民警察的后顾之忧、 稳定警察队伍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会保障
人民警察属于人民,人民警察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土壤是人民。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社会保障,是指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
(一)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保障
公民和组织必须服从人民警察在执法时向其提出的合理要求, 即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凡具有中国国籍并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在遇有人民警察勤务工作或维护社会治安时, 公民要接受对身份证件及物品的检查; 在遇有人民警察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需要,使用交通工具、 通信工具、 场地和建筑物时, 应当允许人民警察优先使用; 在需要时,公民和组织应主动配合人民警察进入有关场所, 包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允许人民警察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和场所,并且要服从人民警察因案件需要而依法采取的处置措施; 应当积极提供人民警察工作需要的档案、 资料、 物品等。
(二)积极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人民群众应主动向人民警察揭发、 举报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人民警察破案过程中, 积极提供线索, 配合人民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抓捕,遇有人民警察依法处置各种警情时, 公民和组织要积极协助, 积极响应人民警察的求援, 充分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