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单元  绪论
    • 1.1 第一课时  警察与公安
    • 1.2 第二课时  警察学与公安学
    • 1.3 第三课时  警学基础与公安学基础理论
  • 2 第二单元   警察的起源与发展
    • 2.1 第一课时 警察的起源
    • 2.2 第二课时  中国警察的历史发展
    • 2.3 第三课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
  • 3 第三单元 警察的本质与职权
    • 3.1 第一课时  警察的本质与职能
    • 3.2 第二课时 警察职责
    • 3.3 第三课时 警察权力
  • 4 第四单元  警察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 4.1 第一课时 警察组织机构
    • 4.2 第二课时 警察管理体制
  • 5 第五单元 警察勤务
    • 5.1 第一课时   巡逻勤务概述
    • 5.2 第二课时 警察勤务规划
    • 5.3 第三课时 警察勤务实施
  • 6 第六单元  警察内务管理
    • 6.1 第一课时 警察内务管理概述
    • 6.2 第二课时 警察形象规范
    • 6.3 第三课时日常秩序管理
  • 7 第七单元  警务监督
    • 7.1 第一课时 警务监督概述
    • 7.2 第二课时 警务内部监督
    • 7.3 第三课时 警务外部监督
  • 8 第八单元  警务工作的实践创新
    • 8.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
    • 8.2 警务改革与创新战略
    • 8.3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
  • 9 第九单元 警务保障
    • 9.1 警务保障概述
    • 9.2 警务保障的内容
    • 9.3 警务保障的机制
警务保障概述

一、警务保障的含义

警务是警察为了完成其任务,履行其职责所进行的职务工作。为了确保警察实现维护社会治安、 打击犯罪、 服务社会的职能,国家、社会、公众乃至警察机关内部必须为警察机关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这种保障落实到人民警察职务活动中就是警务保障。

对警务保障内涵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警务保障相当于后勤保障活动,即通过对警务活动中物质、 技术条件等方面的支持与保证, 确保警务活动顺利进行。广义的警务保障是对公安民警为实现国家目的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实现职能所提供的全方位的支持和保证,即思想、组织、法律、社会、警力,财物、信息、福利待遇的保障。伴随着第四次警务革命,警务保障渗透于现代警务活动的各个环节, 既是政治、管理、后勤工作,又是经济、服务、窗口工作。

一、警务保障的特性

(一) 全面性

从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社区警务开始,我国警务保障大大突破了传统的后勤保障范畴, 越来越系统化和综合化。警务保障渗透于现代警务活动

的各个环节,从警务保障的范围来看,一是有关警务活动过程的保障,包括警察机关的工作条件、工作秩序的保障等;二是有关人民警察身份的权益保障,包括物质利益、生活待遇、执行职务条件的保障等。从警察保障的具体方式和措施来看,既有行为保障措施,又有物质保障措施。在行为保障措施中,一方面包括人民警察依法应当实施的警务活动的行为,如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拒绝执行超越法定职责范围的指令,对妨害警务活动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方法加以排除等;另一方面是公民和组织对警务活动的支持、协助行为。在物质保障措施中,各级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应当为警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通信训练设施和基础设施,对人民警察给予与其特殊身份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抚恤优待等。需要强调, 对人民警察身份权益的保障,是基于人民警察职务关系产生的,人民警察负有法定的职责,同时享有法定的身份上的权益,只有将这种权益加以保障,警务保障才是全面的、完整的。

(二)动态性

运动是物质的固有性质和存在方式, 是物质所固有的根本属性, 没有不运动的物质,也没有离开物质的运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 科技进步日新月异, 人民的生活方式、 法制观念不断发生变化, 社会治安形势、 违法犯罪情况也随之发生变化, 警察机构能够利用的科学技术、现代化装备也在不断进步更新, 这就决定了警务保障的内容和标准也要随时代的发展变化而赋予其新的内涵和外延。从警务保障的历史变迁来看,警务保障的发展历程划分为初级保障、 专业保障、 综合保障三个时期。 从对现代警务保障的要求来看, 现代警务保障活动强调了快速反应和动态防控的要求, 使现代警务保障呈现出复杂多变和高度动态的特征。

(三)有效性

警务保障是对警务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保证,警务保障只有全面、及时、有效,才能使警察机关正确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警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保障直接影响到警察实现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等职能时方式和手段的选择;警务活动所必需的社会保障关系到警务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警务活动所必需的资金、物质、技术支持直接影响警务工作的完成和优劣。所以,警务保障工作必须落到实处。

(四)层次性

现代警务保障在实践中要针对不同层次、 不同部门的特点,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使总目标落到实处, 避免 “一刀切”、“ 齐步走”、“ 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宏观层次上,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和警务部门的决定、指示,并在实际贯彻中发挥主动性、创造性; 在微观层面上, 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认真执行上级的各项决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

(五)国家主导性

国家主导性,是指警务保障以国家保障为主导的特性。 警务活动实质上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实现国家管理的目标,代表国家而实施的管理活动。因此, 警务保障必然体现国家保障的基本特性,国家为警务保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此外,《 人民警察法》第五章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在经费、装备、工资福利、抚恤优待等方面的保障,体现了国家在警务保障方面的主导地位。

(六)群众参与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警察机关行使其职权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 警务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参与警务活动实践, 是警务活动的重要特色。 警务活动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协助, 这是警务保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它反映了在警务保障方面群众参与的特性。《 人民警察法》 第34 条第 1 款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警务保障的作用

警务保障是保证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制度, 人民警察法从思想上、组织上、 法律上以及物质上等各方面对警务保障加以规定, 以保证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完全纳入法制轨道, 真正实现人民警察的正规化、 现代化、 法制化建设, 保证了警察机关正确地、富有成效地进行职能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