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单元  绪论
    • 1.1 第一课时  警察与公安
    • 1.2 第二课时  警察学与公安学
    • 1.3 第三课时  警学基础与公安学基础理论
  • 2 第二单元   警察的起源与发展
    • 2.1 第一课时 警察的起源
    • 2.2 第二课时  中国警察的历史发展
    • 2.3 第三课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
  • 3 第三单元 警察的本质与职权
    • 3.1 第一课时  警察的本质与职能
    • 3.2 第二课时 警察职责
    • 3.3 第三课时 警察权力
  • 4 第四单元  警察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 4.1 第一课时 警察组织机构
    • 4.2 第二课时 警察管理体制
  • 5 第五单元 警察勤务
    • 5.1 第一课时   巡逻勤务概述
    • 5.2 第二课时 警察勤务规划
    • 5.3 第三课时 警察勤务实施
  • 6 第六单元  警察内务管理
    • 6.1 第一课时 警察内务管理概述
    • 6.2 第二课时 警察形象规范
    • 6.3 第三课时日常秩序管理
  • 7 第七单元  警务监督
    • 7.1 第一课时 警务监督概述
    • 7.2 第二课时 警务内部监督
    • 7.3 第三课时 警务外部监督
  • 8 第八单元  警务工作的实践创新
    • 8.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
    • 8.2 警务改革与创新战略
    • 8.3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
  • 9 第九单元 警务保障
    • 9.1 警务保障概述
    • 9.2 警务保障的内容
    • 9.3 警务保障的机制
第三课时 警务外部监督

第三课时

                 第三节  警务外部监督

 

警务外部监督是来自于警察机关以外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一个完善的警务监督体系。   

一、党的监督

党对警察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政法委来实施。政法委作为各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保证执法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政法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政法委主要通过采取协调立法、制定政策、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执法监督。

    二、权力机关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全国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权力机关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第一,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第二,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警务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警务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警务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第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警察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警察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做出决定。第五,通过对警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警察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第六,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三、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主管范围内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进行的监视和督促。政府监督不是单指政府或政府部门出面进行检查、管理的具体做法、具体的操作。在我国,政府监督往往与行业自律等多方面同时并举,即政府监督的方式、方法,往往与其它管理方法、办法共同提出,相互补充。对于警察机关而言,政府监督主要体现在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两个方面。

(一)行政监察监督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监督的职责:检查警察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警察机关和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警察机关和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受理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

警察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警察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监督是警察机关加强自我约束,实现源头治腐的有效手段,是规范警察机关执法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

四、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司法监督依据实施监督主体分为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司法监督是警务外部监督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方式。

(一)检察监督

    检察监督是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人民检察院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的。人民检察院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实施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其内容和形式主要有: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执行监督。

(二)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指法院通过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警察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审判监督实质上是法院对警察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警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通常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进行。

五、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等,依法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来实施。

警察机关通过受理执法公开、申诉控告、聘请特邀监督员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一)执法公开

执法公开是指警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执法公开有助于规范警察机关执法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同时又降低警察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

1. 警务信息公布

根据警察机关执法公开的要求,警察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执法公开内容包括:警察机关及警察的职权、警察法律法规和制度、重要警情和重大警务活动、刑事执法过程及结果、行政执法过程及结果、警务工作纪律等。

执法公开的形式和办法有:第一,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第二,在公共场所和对外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牌匾,或印发“警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公布警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警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宣传有关警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三,上级警察机关公开后,下级警察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方式。第四,看守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要将被监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等张榜公布。第五,警察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2. 网上公开办事

    网上公开办事是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使执法公开从单向的信息公开,扩大到警民双向交流沟通,深化和拓展了执法公开的内涵。    

   (二)受理申诉控告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警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靠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警察机关设立有受理申诉控告机构,办理相关事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警察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警察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这些违法失职行为包括:对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认为警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聘请特邀监督员

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督,提高警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密切警民关系,公安部建立了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特邀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有三项:第一,对各级警察机关和警察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反映、传递群众对警察机关和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第三,反映群众对警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