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单元  绪论
    • 1.1 第一课时  警察与公安
    • 1.2 第二课时  警察学与公安学
    • 1.3 第三课时  警学基础与公安学基础理论
  • 2 第二单元   警察的起源与发展
    • 2.1 第一课时 警察的起源
    • 2.2 第二课时  中国警察的历史发展
    • 2.3 第三课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
  • 3 第三单元 警察的本质与职权
    • 3.1 第一课时  警察的本质与职能
    • 3.2 第二课时 警察职责
    • 3.3 第三课时 警察权力
  • 4 第四单元  警察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 4.1 第一课时 警察组织机构
    • 4.2 第二课时 警察管理体制
  • 5 第五单元 警察勤务
    • 5.1 第一课时   巡逻勤务概述
    • 5.2 第二课时 警察勤务规划
    • 5.3 第三课时 警察勤务实施
  • 6 第六单元  警察内务管理
    • 6.1 第一课时 警察内务管理概述
    • 6.2 第二课时 警察形象规范
    • 6.3 第三课时日常秩序管理
  • 7 第七单元  警务监督
    • 7.1 第一课时 警务监督概述
    • 7.2 第二课时 警务内部监督
    • 7.3 第三课时 警务外部监督
  • 8 第八单元  警务工作的实践创新
    • 8.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
    • 8.2 警务改革与创新战略
    • 8.3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
  • 9 第九单元 警务保障
    • 9.1 警务保障概述
    • 9.2 警务保障的内容
    • 9.3 警务保障的机制
第二课时 警务内部监督

                         第二课时

第二节  警务内部监督

 

警务内部监督是上级警察机关对下级警察机关,本级警察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纪检监督

警察机关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警察机关党委设立的监督本级机关党组织及其党员履行党的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机构。纪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纪检监督的重点内容是: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党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警务督察

警务督察是指警务督察机构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运用一定的手段和必要的措施,对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它是警务内部监督的重要方式,侧重于对警察执行职务活动的监督,特别是执法执勤活动过程和现场的监督。警务督察有利于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工作格局,对于加强警察队伍建设,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警务督察的范围

督察机构针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现场督察,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执法监督。执法监督的范围包含: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文明执勤、文明执法的情况;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2.遵守纪律监督。遵守纪律的监督包括:警察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等。

 3.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情况监督。

(二) 警务督察的实施

 1.警务督察实施的主体

 警务督察实施的主体是设立在各级警察机关的警务督察机构。公安部设立警务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警察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设立警务督察局,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警察机关设立的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警察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警察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警察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警察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2.警务督察实施的方式

    督察机关和督察人员进行督察时,根据督察事项不同,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形式,并不断创新。警务督察的方式主要有日常督察、现场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网上督察、派出督察等。

(三)警务督察的权限

 警务督察的权限是警务督察部门及其督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权力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派出督察权与指令督察权

 派出督察权指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警察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警察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的权力。指令督察权指督察机构指令下级警察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的权力。被督察的单位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将有关的警务部署、警务保障、执法状况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向督察人员通报、汇报,提供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情况、文件和资料。被督察的单位和接到上级命令的督察机关不得拒绝,必须按要求接受督察或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协助,保障督察任务的完成。如果妨碍督察工作的正常进行,就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2.警务参与权

 警务参与权指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警察机关所属单位和下一级警察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警务活动的部署以及执法办案的权力。警务参与权是警务督察机构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也是完成督察任务的重要前提条件和保证。

 3.现场处置权

 现场处置权是督察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当场纠正、扣押、带离现场三种现场处置措施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违规使用的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可以当场扣押:对严重违法违纪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警察,可以带离现场。

 4.责令执行权

 责令执行权即督察机构对本级警察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警察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依法定程序下达《督察决定书》责令执行。

 5.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权

 督察机构对本级警察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警察机关的错误决定、命令,报本级警察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以本级警察机关的名义下发《督察决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6.决定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权

 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为了制止、查处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预防事故,警察机关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督察机构认为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做出决定,报本级警察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7.督察建议权

 督察建议权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督察机构认为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警察法制监督

警察法制监督是警察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本级警察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下级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这种监督,对于保障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警察法制机构的职能

警察法制机构是法制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机构,承担着综合职能、办案职能、执法监督职能等三项。

    1.综合职能

    研究有关警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法制工作总体规划;组织、协调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警察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2.办案职能

    组织、指导、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指导、承办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法律事务。

    3.执法监督职能

    负责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案件审核、执法检查、考核评议、专项调查、专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二)警察法制监督的主要方式

1.法律审核

法律审核是指对各种警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核的程序、步骤和方法,由各级警察法制部门负责。法律审核的关键就是对与警务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性文件进行法律把关,确保其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便受到预期的效果和应有的法律效力。

2.案件审核

案件审核指各级警察法制部门对同级和下级警察机关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实体及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案件审核主要包括对四大类案件的审核,即对疑难案件的审核,对有分歧案件的审核,对易出现问题案件的审核,对其他由各级警察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的审核。

  3.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主要是通过查阅警察机关已经办结的治安、刑事案卷等形式,发现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或执法过错,并予以纠正。执法检查可以维护警察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制约和规范警察机关和警察的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执法犯法的现象的发生,保证国家的法律和政令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

4.执法质量考评

执法质量考评,是指上级警察机关对下级警察机关以及各级警察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和人民警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案件、实施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评议。执法质量考评要坚持监督、指导、服务和保障并重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执法质量考评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问题,可以加强执法管理、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安全、优化执法效果,可以促进警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5.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警察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警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警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的警察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警察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是沟通警察机关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是内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警察机关行政复议的内容是:对警察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警察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警察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警察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警察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警察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书,或者申请警察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警察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申请警察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警察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认为警察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执法过错是指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警察法制部门负责对警察的执法过错进行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是法制部门对执法过错案件进行检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警察机关行政首长审批后执行。对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决定后,报警察机关的行政首长审批后执行。

    7.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使其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人身、财产等权益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刑事赔偿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警察机关的国家赔偿一般由各级警察机关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法制部门通过办理赔偿案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法制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