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时
第六章 警务监督
警察权是国家基本权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警察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威性行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没有监督的执法也会发生违规。警察机关要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只有把握好警务监督这个关键环节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第一节 警务监督概述
警务监督以发现和纠正警务工作中出现的偏差,保障警察机关及警务人员执法行为合法化、规范化为目的,警务监督渗透到警务工作各个环节。
一、警务监督的含义
警务监督是指法定机关、人员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警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警务监督是警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警察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防止警察违法犯罪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警务监督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监督主体广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务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法律监督,还有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既有来自社会的监督,又有警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这些来自不同方面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警务监督体系。
第二,监督内容特定
警务监督的对象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警务监督的内容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第三,监督形式多样
警务监督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形式、程序也各异。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警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
第四,监督程序法定
警务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无论何种监督,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遵循法定程序是警务监督依法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也只有遵循法定的监督程序,才能充分发挥警务监督的作用、实现警务监督的目的。
二、警务监督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警务监督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警务监督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府监督、警务督察、警察法制监督、社会监督等。但除了这种常规分类方式,还存在以下三种。
(一)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警务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警务外部监督的主体是警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警务内部监督的主体是警察机关自身,主要有纪检监督、警务督察、警察法制监督等。
(二)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警务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警察机关对下级警察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旨在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三)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警务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做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做出的撤销警察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警察机关必须执行;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警察机关、督察机构有权直接追究违法的警察的政纪责任等。间接监督是指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他们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向有权机关提出,通过有权机关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