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课时
第二节 警察形象规范
一、警察宣誓
警察就职宣誓制度是指新入警的人员或在职警察晋升高一级警衔或职务,在上任之前必须举行公开的就职宣誓仪式,并明示规范的誓词。建立警察就职宣誓制度,有助于提高警察的职业神圣感和荣誉感,树立尚法与敬业精神;有助于培养警察的自律与他律精神;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警察的监督和建立对警察的信任。
1.警察宣誓的内容
警察誓言的内容是,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2.警察荣誉仪式
警察荣誉仪式,是指在警察职业生涯重要节点和特殊时刻举行的激励仪式,是增强警察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在公安机关营造崇尚荣誉良好氛围的重要载体和方式。荣誉仪式是从教育、激励等环节入手,进一步推动队伍整体素养的提升,起到凝聚警心、激励斗志,确保警察将职业荣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荣誉仪式中感受职业荣耀和组织关爱。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由政工部门或有关警种、部门组织实施,在警察入警、立功授奖、授予(晋升)警衔、从警特定年限、退休等职业生涯重要节点,以及追悼因公牺牲民警、祭奠公安英烈等特殊时刻,举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
根据警察荣誉仪式主体的不同,警察荣誉仪式主要设置为入警宣誓仪式、授予(晋升)警衔仪式、表彰奖励仪式、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退休仪式、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公安英烈缅怀仪式等7个仪式种类。
(1) 入警宣誓仪式。入警宣誓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为本级公安机关新加入公安队伍的警察举行入警宣誓仪式,体现警察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入警宣誓仪式应在正式入警上岗前举行,可与初任培训结业典礼结合进行,也可与其他重要活动结合进行。
(2) 授予(晋升)警衔仪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公安民警被首次授予警衔和警衔跨等次(司晋督、督晋监)晋升时,应举行授予(晋升)警衔仪式。授予(晋升)警衔仪式可单独举行,也可在警衔晋升培训结业后与其他重要活动仪式结合进行。
(3) 表彰奖励仪式。为了表扬先进、鼓舞士气,激发公安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为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举行表彰奖励仪式。表彰奖励仪式批准机关或由奖励批准机关委托下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4) 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从警特定年限纪念仪式是对警察在公安机关工作奉献满一定年限的激励和褒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警种、部门应当为累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周年、20周年、30周年的警察举行从警纪念仪式。
(5) 退休仪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警察所在单位应当为退休警察举行退休仪式。退休仪式可由所在单位单独举行,也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集中举行。退休仪式举办对象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相关规定允许提前退休,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的警察。
(6) 因公牺牲民警送别仪式。为表达深切缅怀和无限哀思、告慰英灵、抚慰亲属、弘扬正气,警察因公牺牲后,所在公安机关应举行送别仪式。参加送别仪式的民警应胸佩白花,整齐列队。
(7) 公安英烈缅怀仪式。公安英烈缅怀仪式是深切缅怀公安英烈,大力弘扬公安英烈精神、激励民警献身公安事业的重要活动。缅怀仪式应于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特定节日、纪念日之际,在烈士陵园、纪念碑、警察博物馆等地点举行。
二、警衔制度
警衔作为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被视为一种国家给予的荣誉,已普遍被广大警察所认同和珍视。警衔制度的建立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1.警衔等级的设置
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2.授予警衔的标准
担任行政职务的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另外,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3.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从警察成长的规律看,一名警察担任某一职务,从熟悉情况到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一般都需要有一个实践过程。因此,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2)警衔的保留。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3)警衔的降级。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警衔的取消。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4.授予警衔的范围
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警察,包括: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警察职务的人员。
三、警徽和警歌
(一)警徽
1.警徽图案的含义
警徽是警察的象征与标志。警徽由国徽、盾牌、长城、松枝构成。国徽衬地和垂绥为正红色,盾牌衬地为深蓝色,长城、松枝为金黄色。国徽是国家的标志和象征,表明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盾牌是警察的象征,表明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长城象征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松枝象征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具有使用警徽的权利。
需要提到的是,99式警服帽徽在警徽的基础上增加了飘带,上有“警察”及拼音字母“JINGCHA”,更加飘逸美观。整个帽徽颜色为银白色,并镂空,由轻质金属制成。
2.警徽的使用和管理
警徽可以在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中张悬使用,也可以装饰于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也可以印刷于警察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缀饰于警服、警帽,或用于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在以上范围之外使用警徽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警察机关批准。
警徽是警察的专用标志,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造、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二)警歌
警歌体现了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宗旨,在庄严、重要的场合悬挂警徽、奏唱警歌是进行警察性质、宗旨教育的良好形式。警歌的奏唱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它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不得用于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
四、警容风纪
警容风纪管理是整个警察内务管理中最基础的和重要的组成部分。警容风纪是警察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貌、纪律作风和战斗能力的综合反映,直接关系到警察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素质、有坚强战斗力的公安队伍是当前摆在各级公安机关面前的紧迫任务,而警容风纪如何则是检验公安队伍战斗力强弱的最直接的外在表现。
(一)警服管理
警服指按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是警察在服饰方面的行为规范,是最明显的外在标志。我国警服经历了7次大的改革,分别是49式、55式、66式、72式、83式、89式和99式。并于2005年将灰色衬衣焕发为蓝色,使我国警察制服无论从设计、质料、制作、配发等方面的标准与水平不断提高,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不断改进,更好地展现了警察的勃勃英姿与良好形象。
1.警服种类
(1) 执勤服
第一,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男性警察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警察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第二,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男性警察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女性警察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第三,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男性警察戴大檐凉帽,女性警察戴翻檐凉帽。
(2)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警察戴大檐帽,女性警察戴翻檐帽。
(3)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或者制式圆领毛衣。
(4)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警察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性警察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
(5)外穿式制式衬衣
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警察戴大檐帽,女性警察戴翻檐帽。
2.着装规范
(1)警服整洁、配套穿着。上下内外衣制式一致,新旧程度接近。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的活动,着常服。
(2)规范装饰、警容严整。警衔、领花、胸徽、警号等标志按规定缀钉、佩戴。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扎围巾,系挂钥匙、手机和饰物。
(3)警帽端庄、鞋袜适宜。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下,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鞋跟不高于3厘米,女性鞋跟不高于4厘米。
(二)仪容举止
警察仪容是指作为警察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所应有的形象、气质、风度、精神面貌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举止是指警察在行为、姿态、谈吐、精神状态等方面的行为准则。仪容是对警察静态形象的要求,举止则是对警察动态形象的要求。良好的仪容举止不仅体现出警察的内在素质,也会给警察执行公务、接触群众带来方便。
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具体而言,有以下要求:
1.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2.警察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3.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4.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5.两名以上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6.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警察的声誉。
五、阅警
阅警以公安机关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是警察队伍的重要举措,是培养警察意识、规范警察行为、强化警察团队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壮大警察声威和树立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具体讲,阅警通常是“五一”“十一”等国家重大节日;公安机关、公安院校成立的纪念日等重要庆典活动;公安机关的重大演练赛事;公安院校校阅等场合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