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学基础与公安学基础理论
警学基础与警察法学、公安学基础理论三者之间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一)警学基础
警学在这里的含义主要是指警察学,也可以说是警察学的简称,是关于警察现象及其一般理论、警察机构与管理体制、警察队伍建设、警察勤务、警务监督、警察公共关系、警务工作及其根本路线方针政策、警务实践创新、警务保障等内容的有关警察的基本知识体系。本教材所编写并命名为《警学基础》,可以说是《警察学基础知识》的简称,但其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警察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体系,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警察学的内容,更没有警察学应有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因此并没有妄称《警察学》或《警察学原理》、《警察学基础理论》。
我们编写本教材并命名为《警学基础》,是基于我们长期致力于警学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对警学基础有一定的研究和积累,也有相应的教学研究人员,同时编写一本合适的教材,也是本科院校教师的职责之一。本教材的编写是河南警察学院从事警学研究的团队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从院领导到治安系、警管系、法律系等相关部门的学者都对本教材的编写提供了智力支持,处处闪耀着我院警学研究者的智慧之光。本教材的另一个目的是给公安(警察)院校的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前了解掌握与警察有关的最基本的、基础性、常识性的警察知识。基本思路是从警察的起源与发展开始,引领学生了解什么是警察、警察是怎么产生的以及警察的基本职责任务和制度等,进而介绍警察的组织机构与管理、警务工作、警务战略与创新、警务装备与保障等。
(二)警察法学
关于警察法学的概念和体系乃至于警察法学是否包含于警察学之内等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
关于警察法学名称问题,一些学者认为不用公安法学,主要是因为“警察”比“公安”更能够准确、鲜明地反映这门法学的本质特征,而且警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用的称谓,为国际社会所公认。此外,还由于我国警察体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公安法学”体现不了现有警察多样性的特点,因此称之为警察法学相对名符其实。
警察法学研究者认为,警察法学是一门以研究警察法为主体、同时又研究与警察法规相关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有学者认为警察学的学科体系及研究内容就包含了警察法学的全部内容,因此警察法学不是独立一个体系,应该将其纳入警察学体系中来系统研究。有的学者认为,警察法学有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致力于警察法学的研究。本教材的作者对此也存在分歧。但是无论名称如何,研究的对象、范围角度虽然不同,但研究内容对于丰富警学理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术研究应该互相包容,允许从不同视角进行全方位研究,而不应该互相指责、诋毁,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我们同时编写了《警察法学》和《警学基础》这样两本教材。
(三)公安学基础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公安学是一门研究我国公安现象的学科。其中,关于公安现象中基本关系与基本对策的理论概括,形成公安学基础理论,它是公安学的基础学科。最早研究公安学的康大民先生认为公安学基础理论是以我国公安警务工作的基本关系、主体、客体、行为、对策的理论体系和公安学科发展为研究对象,揭示公安警务工作和公安学科发展与完善规律的一门基础性学科。它主要研究的是有关公安工作的带普遍性的规律和基础知识,为公安专业学科提供基础理论、基本对策、基本方法以及综合性基础知识。公安专业学科则是研究那些体现公安机关专门职能工作的特殊规律的学科,它们提供专业理论、专业对策、专业技术、专业技能以及综合性专业知识。
在公安学一级学科体系的框架下,公安学科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公安社会关系理论,即公安警务工作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公众等诸方面关系的理论;公安主体理论,即有关公安警务组织和人员建设与发展方面的理论;公安客体理论,即有关公安主体作用对象的特点和规律的理论;公安行为理论,即公安警务主体作用于公安客体的特点和规律的理论;公安基本对策理论,即有关公安基本对策的依据、内涵、应用等方面的理论,并构成了理论体系。
公安学学科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公安学原理研究,主要研究公安警务工作与社会诸现象之间的、公安组织内部的以及公安警务行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揭示公安学特定的研究对象,构建公安学的学科体系;比较警学研究,主要研究世界各国警察的组织制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以及警务机制、警察业务、警务改革与发展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形成警学的一般性理论;警察史研究;主要研究警察与警务的起源,警察与警务制度的发展变迁、历史类型与历史特征,警务思想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各个国家警察与警务发展、建设的历史经验和历史规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