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学与公安学
(一)警察学
警察学作为一门科学,在我国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不长,社会对警察学知之甚少,关于警察学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学者认为,“警察学是行政学的一部分,是研究警察形式、实质及其作用,并推究过去现在警察法令之利害得失,以最经济有效之办法、步骤及实施,以谋警察之改良进步之社会科学。其内容系研究警察行政权力之根源,及其权力应如何规定,又于推行国家政令应采取何种方法,方能完成现代国家之目的,就各种实例、证验理论,以作将来改良之方针”。
有学者认为,从世界的范围来看,警察学可以分为一般警察学和本国警察学两大类,我国的警察学即公安学。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警察学的称谓,有学者认为:“所谓警察学,是研究警察知识体系和警事活动规律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建设警察队伍以及如何运用警察职能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服务人民有关理论及其对策的科学。”也有人认为警察学“是关于警察科学的总称,凡属警察行为的科学,皆可以统称为警察学。”
一些学者认为,警察学是一个研究与警察工作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内容广泛的术语,这些研究和研究工作涉及犯罪学、法庭科学、心理学、法理学、社区警政、刑事司法、矫正管理以及刑罚学,所有这些学科的总和就称为“警察学”。警察学还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学科领域。
德语的“警察学”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术语,它被认为是一门维持社会内部秩序的科学,包括现今的公法、行政管理学,早期的政治学、公共健康问题、都市化及城市规划等。在与行政管理一词同时使用时,都指对政府官员进行培训的一门大学课程。现在其含义越来越接近于警察学,包括法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和法庭科学等内容。
有学者认为,警察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它的外延应包括与警察职能有关的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问题与对策,不论古今中外都包括在内。时间上从有警察职能研究起,空间上包括一切国家、地区。因此,警察学应当研究中外古今未来警察和与其职能相关的社会现象间的矛盾运动规律。据此认为,所谓警察学,是研究警察和与其职能相关的社会现象间的警事活动规律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建设警察以及如何运用警察职能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民众、服务民众的理论及其对策的科学。
我们认为,警察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基本职责是维护社会安全。所谓安全,从哲学意义上讲,是指在相对地可以预测的环境中,个体或群体在追求其目标的过程中没有受到破坏或伤害,也没有受到干扰或伤害这样的恐怖与威胁。警察学就是研究与警察有关的现象、行为、心理以及社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的学科。而且鉴于“公安”一词的革命性、镇压性的色彩比较浓厚,加之世界警务的融合与交流,我们认为将“公安学”称之为“警察学”相对比较好。
我国警察学的研究范围,除了以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为研究内容外,还应该研究人类社会安全问题,研究什么是人类社会的安全、为什么人类社会会出现安全问题、怎样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安全以及涉及社会安全的定义、内容和标准、指标、标志等问题,还应该社会安全危机的原因、因素、内容、形式、规律等问题以及怎样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安全,研究实现社会安全的途径、方式、手段和人类社会的安全需要等问题。
(二)公安学
公安学概念最早是198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公安学概论》提出的,这本教材当时是作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所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开设的。1992年出版的《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将各公安学分支学科联结,构建了一个公安学的理论体系。1993年原国家教委正式批准将公安学列入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专业目录。2011年,国务院学位办将公安学列为一级学科,标志着改革开放后近30年的公安教学科研及公安学学科建设发展到新的高度。
关于公安学的概念,学界一般认为公安学是所有公安学科的总称。公安学是关于中国公安工作规律和对策的知识体系,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下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研究调整有关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综合学科。
在我国,在警察学学科名称上采用“公安学”,而没有用“警察学”,一些学者认为,从研究范围看,警察学主要是围绕中国人民公安工作实践与理论展开的,称之为“公安学”更符合我国的传统和国情;从世界趋势看,警察作用已突破了对违法犯罪“警之于先,察之于后”的传统含义,救护性、服务性、公益性、福利性的警务内容日趋增多,且在中文词意上,“公安”较之“警察”有更广阔的外延和更长远的适用性;从名称含义看,公安是指“公共治安”,更符合社会治安的含义,并可适应日益广泛的公众参与的趋势。此外,这些学者还认为,由于警察机关被称为公安机关、警察人员被称为公安人员,因此,把新中国关于研究警察的学问称为公安学,而把国外和旧中国专门研究警察的学问称为警察学,以示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