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第一单元  绪论
    • 1.1 第一课时  警察与公安
    • 1.2 第二课时  警察学与公安学
    • 1.3 第三课时  警学基础与公安学基础理论
  • 2 第二单元   警察的起源与发展
    • 2.1 第一课时 警察的起源
    • 2.2 第二课时  中国警察的历史发展
    • 2.3 第三课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警察
  • 3 第三单元 警察的本质与职权
    • 3.1 第一课时  警察的本质与职能
    • 3.2 第二课时 警察职责
    • 3.3 第三课时 警察权力
  • 4 第四单元  警察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 4.1 第一课时 警察组织机构
    • 4.2 第二课时 警察管理体制
  • 5 第五单元 警察勤务
    • 5.1 第一课时   巡逻勤务概述
    • 5.2 第二课时 警察勤务规划
    • 5.3 第三课时 警察勤务实施
  • 6 第六单元  警察内务管理
    • 6.1 第一课时 警察内务管理概述
    • 6.2 第二课时 警察形象规范
    • 6.3 第三课时日常秩序管理
  • 7 第七单元  警务监督
    • 7.1 第一课时 警务监督概述
    • 7.2 第二课时 警务内部监督
    • 7.3 第三课时 警务外部监督
  • 8 第八单元  警务工作的实践创新
    • 8.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战略
    • 8.2 警务改革与创新战略
    • 8.3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
  • 9 第九单元 警务保障
    • 9.1 警务保障概述
    • 9.2 警务保障的内容
    • 9.3 警务保障的机制
第一课时  警察与公安

《警学导论》编写说明

 

编写教材是高等院校的一项重要职责。即使新建本科院校,在升级开张之后,亦应将教材编写提上教学议程,精心规划,适时启动,并逐步予以加强。

教材编写以优势师资力量为基础。由于种种原因,教师们对编写教材大多比较热衷,但并不是每个教师都具备编写教材的能力。参与编写的应是业务实力派。有雄厚的专业功底、必要的实践经验以及系统的学术成果,这样的教师才有资格有能力编写教材。而且,这些实力派教师在同一专业中还应形成团队群体,编写教材才成为可能。

教材编写以丰硕的学术成果为前提。高校的学术活动应是丰富多彩的。教师们在学术活动中,丰富对本专业的认识,解决专业疑难问题,了解前沿学术动态,逐步成为“专家”。同时,在必要年限的教学活动中,研究课堂经验,熟知本专业的知识以什么样的方式可以最有效地传授给学生。科研教研活动长期活跃开展,为教材编写提供了丰厚的学术土壤,从这种学术氛围中生长出来的教材才是充盈饱满的硕果。

教材编写以学科专业建设为引领。一个学校学科专业的发展提升不可能是同步的。在某一时期内,某几个专业学科可能较之其他专业学科会呈现显著优势。况且,学校也要顺应区位要求,结合自身教学资源禀赋,自觉打造特色专业学科,以在校际间和学校内实现差异化发展。专业学科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和平台,而教材建设则是专业学科建设的当然内容和重要支撑。教材编写的质量和数量,还是专业学科建设的重要成果和评价要素。

根据河南警察学院党委的要求,本教材是在王龙天教授主编的2013年版河南警察学院规划教材《警学基础》上修编而成的。本次修编主要是增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的内容。同时,为适应招警考试的需要,又增加了警察职权,将内务管理单列成章,补充了十八大以来公安机关警务改革等内容,增加了包括执法记录仪、车辆识别布控系统、大数据下的治安防控体系、信息研判等内容编写的具体分工是:安政(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徐兴梅(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二节、第十章、第十一章)、岳凯敏(第三章、第八章)、李岩(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马风涛(第九章第一节)、王龙天(第十二章第1-3节)、司仲鹏(第十二章第四节、第十三章)、王世卿(第十三章)。


本教材编写的过程是一个货真价实的研讨过程,从教材的框架体系、大纲小目,到一些重要观点甚至技术规范,参与编写的教师们都是共同反复研究推敲,慎重定夺,以确保教材的前沿性和科学性。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在遵守法治精神的原则下,参考相关的老旧教材和专著论文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教材的编写出版,得到了河南警察学院党委以及公安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引用了相关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水平有限,加之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教材难免存在一些瑕疵,敬请广大学者、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178

 

《警学基础》是河南警察学院组织编写的一本适用于警察学院各个专业的一本专业基础课程的重点规划教材。旨在为即将学习警察科学知识的学生提供最基本的有关警察方面的基础知识。为了明确《警学基础》与《公安学》等相关警学学科、教材的关系,本绪论对警察、公安、警察学、公安学、公安学基础理论、警察法学等相关知识进行简要辨析。


一、警察与公安

(一)警察的含义

1.警察的词源

(1)中国警察的词源

在中国古代,警、察两个字曾长期分别使用。古代警字,从敬从言,上敬下言;敬者,戒也;戒之以言,谓之警;有言在先,不得违戒。警有戒敕、防卫戒备之意。古代察字,谓以手持肉,祭天求示,得神意而明白。反复详审谓之察;察之为明。察有辨别、核察之意。东汉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说:警,戒也。”“察,覆也。之后,警的词义不断发展,引申出告诫、警告、戒备等意思。作为名词,警是指紧急的情况或消息;作为形容词,警为敏锐、敏感之意。察还引申出考察之意。

警与察作为一个词连用,最早见于唐朝颜师古给《汉书》所作的注是指一种秘密的调查控制活动。

综上所述,警察一词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多次出现,且多数为动词,这说明在中国古代,警察是以调查控制为基本特征的擒奸捕盗行为,既不是指专门的警察机构,也没有演变成固定的职业。

(2)外国警察的词源

据意大利《百科全书》记载,警察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在古希腊,警察是对国家一般政务而言的,包含政治、宗教等广泛的内容。到了中世纪,政治与宗教分离,警察专指政治,而排除了宗教。当时的政治概念包含军事和司法,含义是都市统治的方法与都市行政,后来广泛传播到西方各国,其含义又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14世纪之前,警察表示有秩序而幸福的社会。14世纪至16世纪,西方各国把警察理解为国家政务的总称,也称内务行政。16世纪以后,警察一词的含义逐渐缩小,当时把国家除了军事、外交、司法、财政以外的行政行为都称为警察。 18世纪以后, 警察一词专指国家内务行政中的警察行政,即内务行政中必须是以国家权力的强制方法,维护公共安宁、安全和秩序的,才称警察。近代警察的含义专指维护公共安宁、安全与秩序,防止社会成员遭受危险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称。

 2.警察的定义


关于警察定义,中外学者多有论述,虽然角度不同,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警察的本义

(1)中国学者关于警察的定义

中国大陆地区学者关于警察的定义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有“工具”或“专政工具”;有“人员”、“力量”、“活动”;有“作用”和“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辞海》将警察定义为:“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也指构成这一力量的人员。主要担负保障社会治安、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侦查、逮捕犯法者等责任。阶级专政的主要工具。在不同类型的国家,警察的阶级性质不同。”

《公安学概论》将警察定义为:“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行政力量。”

《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将警察定义为:警察“是在国家的统治与管理中,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将警察定义为:“作为社会力量的一种,‘警察’指履行警察职能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作为一种社会功能,‘警察’指‘警察作用’,即警察是依照法律的强制手段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性安全的行政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警察’指‘警察行为’,即警察是基于国家统治权,依法防止公共危害,维护社会安宁,指导大众生活并协助多种国家行政的行政行为。”

《警察法论纲》将警察定义为:“所谓警察,是指国家设置的警察机构及其警务人员,在国家统治和警务活动中,为履行其刑事、行政职能,运用强制性等特殊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活动。”

这些定义存在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警察的阶级性;二是强调警察的武装性和治安行政力量;三是强调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目的性。

中国台湾地区大部分学者所谓警察定义,是从本质、目的、根据和手段四个方面来解释和界定的警察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行政作用此所谓警察的本质警察是以直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或减少公共危害为目的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此所谓警察的目的,即警察的根本任务警察是基于国家一般统治权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作用此所谓警察的根据,即警察权的基础警察是通过命令或强制方式来约束公民天然自由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作用此所谓警察的手段,即警察运用权力的方式。

(2)国学者关于警察的定义

英美法系学者认为警察那些有特别逮捕权,并从事巡逻、犯罪调查和交通管理等直接警察服务的任何公共官员。

英国人约翰·安德逊提出了两种警察定义:广义的警察概念是通过政体而进行的警务,它可能会导致在警察所服务的领域中广泛地合作。狭义的警察概念却相反,将导致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与不协调。现代警察改革的趋势就是从狭义的警察概念中解脱出来,走向广义的警察定义。当警察过分强调专业化、技术化时,警察与公众的联系就越来越少,警察就会变为单纯的刑事警察,警务风格就只能是被动反应式的。现代社会所要求的警察应是具有服务概念、预防概念以及冲突管理的概念。

大陆法系学者关于警察的定义分为目的说手段说两种。目的说认为,警察是以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危害为目的的政务或行政行为。手段说以警察的手段来阐明警察的定义,即所谓国家为保护公益,以强制力强制人民的自由,以行使其行政行为,这是警察;如果没有强制之必要,就不是警察

(二)公安的含义

 公安的含义,说起来现代人都明白,从理论上讲,公安的含义是什么呢?截止目前学界对此仍有争议。

从词意上将,根据《辞海》的解释,公安是指社会的公共治安。《新华字典》则指出公安是指社会整体(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公民权利等)的治安。按照目前学界流行的观点,公安是公共安全的简称,其英文在官方的交流中也用Publie Security来表示。

从我国使用公安一词的社会背景来看,公安具有很强的革命色彩。据有关警学研究者考证,1905年中国诞生了近代警察后,地方警察机关也曾命名为公安局。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北伐军所到省均成立公安局,攻克南昌以后成立南昌市公安局。八一南昌起义后中国共产党也沿用了公安一词193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市公安》一书称,北伐以后,天日重光,各项建设逐渐进行,各市政府与特别市政府相继成立,大有励精图治之慨,易警察厅为公安局,耳目一新。”一时期主政者力求用新的名称赋予革命的、明确体现社会安宁、公众利益的词句,以区别于旧警察机关。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在我党领导的政权中普遍建立了地方公安局。新中国建立后,我国自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均建立了相应的政权机构,其中负责社会公共安全的机构就确定为公安局,公安机关的民警一律称为公安民警,以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警察有所区别。

从公安一词最早出现来看,其也是革命的产物,带有明显的革命色彩。有台湾学者考证,公安一词源于美国。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大陆联盟于1773年成立了负责镇压间谍、反革命的“公安委员会”。1793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雅各宾专政时在新政权中成立过公安委员会1871年,巴黎公社成立了公安委员会,专掌镇压反革命的警察职能。目前日本设立的公安委员会是其警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有关法律文件看,国外的公安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法律,运用警察权力来保护公众免遭侵害和危险威胁”。

目前在我国公安已经成为一个专有的既定名词,有的意指“公安局”(公安机关),有的意指公安人员(人民警察),有的意指公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