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项目一 认知集装箱运输
    • 1.1 任务一 认知集装箱
    • 1.2 任务二 认知集装箱运输
  • 2 项目二 集装箱运输方式
    • 2.1 任务一 认知水路集装箱运输
    • 2.2 任务二 认知铁路集装箱运输
    • 2.3 任务三 认知公路集装箱运输
    • 2.4 任务四 认知航空集装箱运输
  • 3 项目三 集装箱的使用与装载
    • 3.1 任务一 选择与检查集装箱
    • 3.2 任务二 认知集装箱货物装载要求
    • 3.3 任务三 认知集装箱货物装载方法
  • 4 项目四 集装箱码头
    • 4.1 任务一 认知集装箱码头
    • 4.2 任务二 认知集装箱码头工艺
    • 4.3 任务三 认知集装箱码头布局
  • 5 项目五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
    • 5.1 任务一 认知国际集装箱装箱及交接方式
    • 5.2 任务二 认知集装箱运输的主要货运单证
  • 6 项目六 集装箱进出口运输业务流程
    • 6.1 任务一 认知集装箱进口业务操作流程
    • 6.2 任务二 认知集装箱出口业务操作流程
  • 7 项目七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 7.1 任务一 认知国际多式联运
    • 7.2 任务二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系统中各种运输方式的合理组合
    • 7.3 任务三 认知多式联运的一般业务流程
  • 8 项目八 集装箱运费
    • 8.1 任务一 认知集装箱运费
    • 8.2 任务二 计算集装箱运费
  • 9 项目九 集装箱运输事故处理
    • 9.1 任务一 认知集装箱运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9.2 任务二 认知集装箱保险
    • 9.3 任务三 预防集装箱运输事故
任务一 认知集装箱运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项目导入

2009年2月,中国服装进出口公司委托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简称E公司)办理600只纸箱的男士服装出口手续。E公司将货装上MSC(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红海”轮,并签发了远东贸易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提单上标明货物数量600只纸箱,分装6只 40英尺集装箱。2009年2月27日,该轮抵达目的港日本神户,同日,集装箱驳卸到岸。2009年3月4日,日方收货人Fast Co.,Ltd.在港口开箱,由日本诚信公司出具的“拆箱报告”称,箱号为MSCU3784217的集装箱中,有15只纸箱严重湿损,30只纸箱轻微湿损。2009年3月6日,6只集装箱由卡车运至东京某仓库,同日由新日本商检协会检验。该协会于同月11日出具商检报告称:51只纸箱有不同程度的湿损,将湿损衣物的残值冲抵后,实际货损约为32000美元,湿损系集装箱里档左侧顶部破损所致。在东京进行货损检验时,商检协会曾邀MSC派人共同勘察,但MSC以“出港后检验无意义"为由拒绝”。

日方收货人依据商检报告从货物保险公司得到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先后通过其在香港、北京的代理人与E公司联系,而E公司未提出赔偿处理意见。2009年9月25日,保险公司将E公司和实际承运人MSC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签订的集装箱运输协议"……若造成对货方的损害,先对外赔偿,后再内部分担责任……",两被告对纸箱服装的湿损有责任牵连。但Fast Co.,Ltd.与MSC在开箱交货时交割不清,聘请的商检又在港口外进行,故原先对货损索赔及所损害的确切数额的请求举证不力。

上海海事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调解。2009年l0月28日,三方达成协议:

1.被告E公司和MSC根据损害事实及提单条款规定,赔付原告32000美元(其中3000美元为原告诉讼费补偿);

2.赔偿由契约承运人E公司先行给付,再与实际承运人MSC自行协商解决;

3.本案受理费3000美元由原告保险公司负担。

 

 

学习目标

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经常发生残损、短缺。为便于现场检验鉴定,理货人员、保险理赔人员以及收发货人判明货物的残损、短缺的类型,区分其原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也便于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找到责任方,提出索赔、挽回损失,现就集装箱货物的残损、短缺的判别方法、类型、责任归属及其检验鉴定证书的作用做出探讨。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福州市福峡茶厂

被告:福州港务管理局马尾港务公司

第三人: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

2008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上海中转至青岛运输12000公斤茉莉花茶的水路联合运输运单式合同,收货人是青岛市茶叶集团公司(简称茶叶公司)。该批茶叶为“春风”、“超特”、“特级”三种,价值361630元,分装于第三人所有的5个集装箱,由原告自行检查箱体并装箱施封。

被告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原告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投保金额为8万元,为不足额保险。被告接收承运的货物后,原计划9月15日装船,由于台风影响,延滞于9月27日才得以启运。这期间,启运地受到3次台风袭击,连降暴雨和大雨。集装箱按规定和惯例始终露天置放,被告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启运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该批货物由第三人所属“鸿新”轮承运。“鸿新”轮装船时未提出异议。“鸿新”轮于9月28日抵达上海港,次日在汇山码头作业区卸箱交由第三人所属“长力”轮承运。“长力”轮于10月3日抵达青岛港,次日卸箱。5日,收货人茶叶公司将集装箱提走,运至本公司仓库。5个集装箱仍然箱体完好,铅封完整,茶叶公司也未向终点承运人提出异议。至此,承运人已将集装箱完好交付收货人,联合运输合同履行完毕。该批货物在上海汇山码头期间,天气为阴天,有时小雨,两船均将集装箱载于舱内;抵青岛港后运至收货人仓库期间,天气晴朗。茶叶公司收货后,在仓库开箱时,发现5个集装箱底部均有不同高度的水湿,茶叶受潮霉变。于是电告原告,表示拒收货物。同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茶叶公司将茶叶全部卸箱,将5个集装箱放回青岛港区。原告接电后,在找保险人的同时,亦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派人同去青岛。

在未得到被告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原告于10月8日同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员赶赴青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受该批货物保险人的委托,派员抽检了13箱茶叶,出具了“全部受潮,部分木箱有水渍痕迹”的查勘证明;茶叶公司也出具了“茶叶霉变”的证明。此后,茶叶全部运回原告本厂,重新烘干后降级出售。保险人根据受损情况,以8万元投保额,按47.125%的比例计算,赔付原告37700元。原告因保险赔款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委托被告承运的茶叶,价值362000元。被告接收货物后,将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堆在露天货场18天,因淋雨致茶叶水湿霉变,损失210126.40元。除保险公司赔偿37700元外,尚损失172426.40元。被告拒赔,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及其利息。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联合运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茶叶霉变即使是在承运中造成的,原告也应向终点承运人即青岛港务局索赔。现原告向起点承运人索赔,不符合法定索赔程序,要求法院变更诉讼主体。货物滞运,属受台风影响,系不可抗力所致。集装箱运输凭箱体完好和铅封完整交接,被告已将集装箱清洁交付上海海运局“鸿新”轮承运,其后环节甚多,原告指认茶叶在我港中受湿霉变证据不足。集装箱是上海海运局所有并提供的,被告只是代理该局与托运人办理租箱手续。如是集装箱箱体问题,因集装箱渗入雨水造成货损,被告是没有责任的。故拒绝赔偿。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的处理与集装箱所有人上海海运管理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海海运管理局辩称:此次运输所用集装箱是其所有并委托被告代理租箱。本案运输方式是原告自行装箱的港至门集装箱运输。装箱前原告检查了箱体,认为适货。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谁装箱谁负责,故本案货损应由原告自负。该批茶叶从发现霉变到重新加工处理,本局从未得到原告的通知。原告在未经商检部门做出残损检验的情况下,单方面处理残值,并以此索赔证据不足。因此,所有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知识储备

集装箱运输有提高装卸效率,简化理货手续,减少货损货差等优点,但在运输过中仍然时有货运事故发生。造成集装箱运输货损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基本上有如下几种。

1.货物本身或包装方面存在的缺陷

采用木板箱包装的货物,在箱内由于内货的重压造成木箱破损货物倒塌。简易包装纸包装的货物,在拆箱时包装会有所破损。还有装箱配载时忽视了货物可能产生的互抵性,造成箱内不同性质的货物相互损害。

2.集装箱本身的缺陷

由于集装箱自身结构、材料或设备的不足,以及操作不当造成货损。选用不适货甚至破损集装箱,对箱内货物造成严重损坏。

3.货物装毕封箱或开箱取货不当

货物装毕封箱或掏箱取货不当主要是由那些业务知识不完备或没有经验的工作人员造成的:他们将货物装箱完毕以后,在关箱门时,不注意箱门上密封垫是否有损坏或损缺,或原有的密封垫是否已老化等,这样将箱门关上后,经过海上运输时,由于大风大浪的侵袭,箱内货物极易受潮而损坏;或者在开箱取货时,由于装箱人未在装完货物后用网封门口的货物而致使目的地收货人开箱时,货物倾倒地上,导致货物损坏;

4.箱内货物积载或加固不当 

集装箱在运输过程中不断地受到振动、颠簸和摇晃,装在箱内的货物如果缺乏必要的绑扎、衬垫和加固,或者重量分布不均匀,都会在急剧移动中产生相互撞击和摩擦,导致货物受损.

5.集装箱种类选择不当

使用不适货运的箱子造成货损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集装箱运抵目的地后,不加以检验便在回程中使用,从而造成回程货物的损害;另一种情况是集装箱所有人没有对箱子进行全面、正确的修理,继续使用而造成货损。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在修理集装箱的账单中,包括了那些本应在上一航次中修理的项目,然而,上一航次对此箱未经修理又交付使用,造成物损事故。

6.船方积载不当所致

由于集装箱船舶结构的要求,有大量的箱子要装在甲板运输。装在甲板上运输的集装箱风险较大,主要是甲板集装箱装载过高,会降低船舶的稳性,在船舶摇摆时,甲板上的集装箱容易发生移位和倒落。

7.集装箱装却操作中的问题

(1)由于操作人员的技术不精良、操作不熟练而发生的货损事故。

(2)集装箱在装卸操作中由于作业人员疏忽大意造成事故。

如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就可以将偶然性事故的发生率降低至最低限度。

拓展提高


海上运输中,经常使用的是IAAICC型集装箱,在实际使用中常以不同长度作为区别的标准,如6.1m (20ft)12.2m (40ft)集装箱就是指ICCIAA型集装箱。

 

 

 

实际应用


(一)典型任务

2008年10月8日。S市电器厂(简称收货方)通过J省进口公司从日本进口电器一套,分装四只集装箱,箱号为:6077639,2330820,4013642,4010772。上述集装箱由“C”轮(简称船公司)于2009年8月6日运抵集装箱装卸公司码头(简称港区)卸货,该轮的舱单及提单均载明集装箱系货主箱。同年9月18、19日,货代前往港区堆场提货,未将集装箱随货提走,而在堆场拆箱,电器处于裸装状态,随后由收货人安排公路运至C市,四只空集装箱连同集装箱中附有的电器配件均遗留在港区。运输途中,因部分电器遭雨淋,个别部件损坏生锈。

2009年9月23、24日,港区为这四只集装箱分别加上前缀,即“COSU×6077639,COSU×2330820,COSU4013642,COSU4010772”,并在出口集装箱单证上载明。海关对此审查后全部放行,同年9月30日,四只集装箱被运往国外。

收货人因部分电器损坏,部分缺件,遂与日本驻京办事处交涉,得知集装箱为货主所有后,就派人到货代处查询。2009年12月18日,收货人持船代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去港区提领空箱未果,查无下落。收货人与货代协议不成。诉诸法院。

 


实际应用


1997815日,东方公司接受土畜产公司的订舱,开具了一份已装船正本提单,该提单注明货物的品名为二氧化硫脲,船名鳄鱼坚强号,起运港青岛,卸货港洛杉矶,托运人为土畜产公司。1997819日晚,当鳄鱼坚强轮停泊在上海港时,船上发现二舱冒烟,经消防部门及港务公司共同检测,倒箱166个,将货物自燃冒烟的OOLU3360121集装箱卸下船,堆放在港区的危险品码头,同时卸下的还有编号为OOLU3429526的集装箱,因该箱散发浓烈的气味,开箱检查时,有6名工人发生轻微中毒。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到场检查,认定是OOLU3360121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二氧化硫脲自燃。鳄鱼坚强轮将OOLU3360121集装箱滞留在码头,其他集装箱装船后于1997821日起航,同年823日到达日本神户港,船到日本后,东方公司聘请海鸥海事(横滨)有限公司对船上的污染进行检查,结论是装载OOLU3360121集装箱的二舱有污染,25个集装箱的表面有化学污染痕迹。船上的集装箱在日本的横滨港、东京港进行了倒箱、清洗。船舶开航后,船员又对船舱进行了清洗。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生了多起收货人因货物受损引起的索赔,东方公司聘请美国的FREEHILLHOGAN & MAHAR LLP处理索赔事宜,发生了大量的费用。事故发生后,东方公司即委托了上海中衡咨询有限公司于1997826日和19988月对出事的集装箱进行检验,后一次检验东方公司还委托了香港专家EDMONDSON、新加坡专家MULLEN一同参加,几份检验报告的一致意见是货物是由于装载不当引起自燃的。

东方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中化公司和土畜产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另查明,19975月,中化公司与土畜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外贸代理协议书,约定由中化公司自行对外签约,办理涉案货物出运的手续,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中化公司自己解决,被告土畜产公司提供全套的出口单据,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