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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课后测验
三、徽州宗族的组织结构与管理
1、组织结构
迁徽氏族多以自己的始祖或迁祖为中心,集居繁衍,形成宗族,常以族姓命名居住地。当原居地发生地狭人稠矛盾后,始分居他乡。一般一族聚居一村,也有按房系分居几村,有的累世同居。宗族设族长,族下各分房设房长,分房下拥有数个至数十个独立小家庭。有的宗族设有宗子作为祖宗代言人,是一族的精神领袖,主持祭祀大典。没有设宗子的宗族,由族长集两任于一身,既代祖宗立言行事,又统管全族事务。由于村落和族姓相连,往往族长又兼村落首领。在宗族制度下,多种家庭结构模式并存。主要有四种:
共祖家庭 即在同一个祖父母支持下,数代同堂,将许多小家庭聚于一处,成员可多达数百人。南朝歙县人鲍安国,富甲于乡,兄弟10人,宗族300余口同居,人称其居室为“十安堂”。
直系家庭 这种家庭以共祖父的成员合为一家,三代同堂,子孙多合籍、同居、共财。其世代组合少于共祖家庭,规模也小于共祖家庭,因而比共祖家庭容易维持。《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记载,徽商许文才继承父亲的事业,与弟弟许昶一起经商,资产愈来愈雄厚。始终与弟弟不分家,每一分钱都记账,不私自下口袋。后来因为母亲年迈,于是回到家中建房子,奉养老母亲。
主干家庭 这种家庭以直系亲属为主干,其成员包括一对夫妻及其父母、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等。主干家庭与直系家庭的区别在于第二代的兄弟分财分居。所分财产来源有三:其一是祖上遗下的产业,其二是分居前第一代创置的家业,其三是分居前第二代所创立的家业。清顺治十一年(1654),休宁商人汪正科立下《汪氏阄书》,将家中资财析为五份。这些资财既有汪正科原来所接受的遗产,也有他经商所挣下的产业。这五份家产,一份是留给自己以备养老之需,并言明自己死后三个儿子均分。一份给嫡长孙。其余三份由三子占阄分。这样,汪正科的直系家庭就裂变为四个核心家庭。如果汪正科夫妇与长子同居,那么就构成为一个主干家庭和两个核心家庭。
核心家庭 这种家庭的成员包括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也可能还没有生育子女,仅是一对夫妇。核心家庭是同财共居亲属的最小组织,也是形成其他类型家庭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