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祠堂的建立
南宋时期的徽州,由于地理环境封闭,战乱较少,此前迁入的士族保持了聚族而居的传统,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宗族制度逐渐得到强化,其中因祭祖需要的祠堂建设也得到较快的发展,呈现出祭祖形式多元、独立祠堂渐兴的特征。朱熹在设计近世宗族制度时,单独设《祠堂》一节,提出将祠堂立于正房的东面,设四龛,各奉高祖、曾祖、祖父和父亲四代。近世宗族制祭祀祖先的祠堂,在宋代主要是家祠,少数宗祠。明嘉靖年间(1522~1566),允许庶民建家庙,宗祠开始盛行。清代,凡大族皆有宗祠,分房还有分祠。休宁茗州吴氏宗族有宗祠“葆和堂”,其五大支派均立有分祠,支派下各分房又有祠。
祠堂有宗祠、支祠、家祠等不同类型,规制也有所不同。宗祠为一族总祠,一般为三进,第一进称仪门,第二进称享堂,第三进为寝室。仪门又称门厅,祭祀时供鼓乐之用;享堂是祭祖举行祭祀礼仪和宗族议事的场所;寝室用于供奉祖先牌位。支祠规制与总祠一样,是支族祠堂,规模一般要比宗祠要小一些。有些支祠省去仪门,但如果某支族出了大官,或经商暴富,所建祠堂有可能超过总祠。家祠一般无寝室,简陋一些的连仪门也没有,只存中进享堂与宅居相连。黟县南屏南屏村,全村共有30多座祠堂。在村前横店街长约200米的一条轴线上,至今就保留有8座祠堂。其中有属于全族所有的“宗祠”,也有属于某一分支所有的“支祠”,还有属于一家或几家所有的“家祠”。
除了宗祠、支祠、家祠外,徽州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祠堂。如行祠,专祀某名人,立祠处又不是名人故里,遂称行祠,屯溪前园村旧有程灵洗行祠。女祠,专门供奉女姓神主,歙县棠樾村有鲍氏女祠清懿堂。专祠,专门祭祀某一方面德行显著神主的祠堂,棠樾村有世孝祠。
祠堂正厅设有神龛,摆设祖宗神位,奉主入祠有严格规定。休宁查氏宗祠“肇榧堂”规定,入祠者必须是生前享有功名,或教化有功,或躬身践行封建伦理道德有突出表现。
祠堂的首要功能是祭祀祖先。同时也是宗族组织控制族人的执法场所。宗子、族长、祠首在祠堂代表祖先对犯规族人加以罚处。族规、家法、家典是宗族社会的行为规范。
3、族产的设置
族产是宗族的公有财产,是维持家族制度的物质基础。包括土地、耕牛、山场、祠堂、族学等生产和生活设施。其中又以族田最为大宗,成为宗族经济的主要来源。捐献祭田或墓田是族众必须承担的一种宗族义务。见于文献记载的徽州族产,北宋时期就有。北宋歙州人许元,多年为官,“性孝友,所得俸禄,悉以给宗族。”(嘉庆《绩溪县志·人物志·经济》)南宋时期捐献族产的事例,开始多了起来。南宋初年,休宁县许文蔚一生从政,把积累起来的财产,不留给子孙而是捐给宗族。“祭之有田,业可久也。”这是徽州大族的共同想法。一些族人为了祭祀祖先,纷纷捐助田地。绩溪《盘川王氏族谱》记载,宋时王氏就有墓地400余亩。此处的“墓地”不是仅指坟墓,而是包括了收入用于祭祀、可耕种的土地。婺源茶院朱氏为祭祀朱熹,捐献了祭田100亩。
族产来源除了个人捐赠以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众存族产。出于赡养、祭祀甚至风水保护等方面的考虑,不少家族在诸子均分家产时,墓地、墓山、阳基山及部分养老田地都不能分析,也不得典卖,作为家族公产世代留存。如绩溪《胡氏宗谱》中《六架祖宗合立禁养荫庇基墓山地文约》记载,南宋庆元四年(1198),龙川胡氏宗族二十一世祖胡之纲的子孙分家析产时,众存祖墓山地有:始祖胡焱墓,地70步,山3亩;十世祖胡思谦墓,地4亩;胡之纲墓,地1.5亩。众存荫护阳基山有:水口石山9亩,白石山等处共19亩。有些家族共产也会以转卖的方式并入宗族,成为更高一级的血缘组织的公产。
族产是宗族赖以存在和加强的基础。嘉庆《黟县志》记载,“境内大山,多系各族祠产”。1949年,徽州族田占总耕地面积的14.32%。越是势力强大的宗族,族产的比例往往越高。对这些田地和宗族公有的房屋、林木进行管理是宗族的重要工作之一。族产的收入多用于祭祀、办学和周济贫穷族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