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徽商的经营方式
(1)资本运作方式。徽商资本运作可分为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承包经营三种。
独资经营方式比较单纯,资金是商业经营者单独拥有,并独自主持经营,是商店惟一的经营者。经营盈利则独自获得,失败也独自承担损失。独资经营多发生在小本经营者那里,然而随着商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商业竞争的加剧,往往需要巨额资金才能左右逢源,应付自如。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小商小贩独立难支,即便是财力雄厚的富商大贾也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于是合资经营的现象便应运而生了。
明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祁门县奇峰郑元祜、郑逢旸、郑逢春、郑师尹、郑大前兄弟共六人合伙拚买杉木往瓜州发卖,将全部商业资金分作12股,由入股者自行认定股数,不料遇上大水丢失不少木材,又因误了行情,致使蚀本,于是按照合伙人所认定的股数均赔。合资经营虽然不能使持股者在商业成功时暴富,却可以避免持股者在商业失败时倾家荡产,故这种经营方式被徽商所普遍采用。为了方便徽商合资经营时的利润分成,明代徽州数学家程大位在他的数学专著《算法纂要》中曾为徽商合资者列了三道如何计算利润的例题。其中一道题设:元、亨、利、贞四人合资经营,元出本银20两,亨出本银30两,利出本银40两,贞出本银50两,共本140两。至年终,共获利70两。问各人应该获利多少?答案是:元得利10两,亨得利15两,利得利20两,贞得利25两,并列出具体的计算方式。由此可见,合资经营在徽商中的普及程度。
承包经营又称承揽经营或委托经营。承包或承揽经营是指经营者自己没有或不出一分钱,承包下别人的店铺,独立经营,不论盈亏,按期付给店主一定的承包费;委托经营则是指商人自己有店铺或资金,全权委托别人经营,自己按期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利息。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吴隆九承包休宁汪嘉会、汪全五在安徽巢县柘皋镇的“新创汪高茂”商号,经营杂货和布匹。店铺折价500两纹银,按一分六厘付息,每年付承包金80两。黟县金华英善于经商,他的朋友范某却不善于经营,于是便自己的数十两银子交给金华英,委托金代为经营。数年后,范某之子竟得利钱千余两,承包经营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一些缺少资金,但又具有经商才能的人才,提供了施展身手的机会。
(2)购销方式。徽商的购销方式分为长途贩运、囤积居奇和赊销赊购三种。
长途贩运主要是利用商品的地区差价获取利润,古人称之为“行商”。行商是徽商中的主力,他们“因地有无以通贸易,视时丰歉以计屈伸”,因时、因地进行区域间或跨区域的商品贩运活动。明朝中叶,歙人潘侃年轻时随父到四川经商,他觉得老是局限于四川一地,难致大富,认为“良贾急趋利而善逐时,非转毂四方不可”(《太函集》卷14),于是从其父亲手中领取少量资金,往来于荆扬吴楚间,从事商品贩运活动,果然发了大财。距离愈远,差价愈高,利润愈大。歙商许尚质,走吴门,越江南,西入蜀、又西涉夜郎、羘河、邛笮之境,跋涉的路途非常遥远,获利也极为丰厚。徽州所产的茶叶明代往北主要销往北京、蒙古,往南至广州而销于海外。这种突破区域界限的商品贩运,促进了封建社会末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囤积居奇属于设店经营,即“坐贾”一类。明清时期全国各地的大小城镇几乎都有徽商坐贾开设的店铺。据《歙事闲谭》记载,清乾隆时期光歙县一个县就有“茶行七家,银行业之列各捐册者十七人,茶商各字号共一百六十六家,银楼六家,小茶店数千”,由此可见徽商坐贾之盛。囤积居奇是坐贾利用时间上的差价牟利的一种形式,在商品供大于求,价格相对低廉时购进囤积商品;在商品需要激增,供不应求,价格相对高涨时售出商品,从供求差价或丰歉差价中实现相对多的利润。徽商中很多人都是通过囤积居奇而发家致富的。明嘉靖时,休宁人吴景芳将农耕剩余的资金拿来囤积商品,“不贾而给……居数十年,富倍上贾”(《太函集》卷62)。
赊销经营的对象一般为常年客户,采用立户头,起记摺的记帐方法来做买卖。顾客凭记摺到店家购物,不必付现金,由店家记上帐,注明所购货物及数量、金额、日期即可。店家每年分端午、中秋、年关三节上客户家结帐收款。这种经营方式,在物价稳定的情况下,可以收到稳定顾客、扩大营业额和推广销路的效果。赊销经营分端午、中秋、年关三节到客户家结帐,是因为三节对于农民来说,是“丰收”的季节,手头都有了一些钱,也正是店家收帐的好时机。由此可见,徽商把结帐的日子定在端午、中秋、年关三节是很有商业经济头脑的。
赊购是商人先向生产者预付定金,缓解生产者的资金不足。由于先付了定金,产生了约定,生产者必须把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这些商人,保证了商家的货物来源,在竞争中从容不迫,稳操胜券。生产者既有了资金保证,又无出货之虑,安心生产,商家与生产者两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