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档案编研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认识理论——哲学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即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级阶段和科学形式。是关于认识的本质、来源、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理论。其基本原理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即实践论。
它认为认识从实践中产生,随实践而发展,认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践,认识的真理性也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证明;认识的发展过程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的辩证过程;
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物质与精神、实践与认识之间的多次反覆;
社会实践的无穷无尽决定了认识发展的永无止境。
二、档案两步整理论——档案学理论基础
(一)两步整理论的内涵:档案实体的次序整理和档案信息的内容性整理。两者都是档案部门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
1959年6月3日, 谢觉哉在全国档案资料先进经验交流会上首先明确提出。
1.两步整理论的关系
档案实体整理是档案整理工作的第一步,是档案内容信息整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
档案信息整理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发挥档案信息的社会效益,提升档案价值的重要途径。
实体整理是信息内容整理的基础,其保管措施、条件以及实体存在状态制约档案信息的存在状态和传播功能的发挥。
2.影响因素
两步整理论受到档案工作发展客观规律的制约;
受档案信息自身形成和保存过程的原始特征的制约;
受档案工作者主体素质的制约;
受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的制约。
(二)档案价值论
1.档案价值本体论
档案价值实质是一种关系范畴;形成者对档案价值的决定性作用;利用者对档案价值的影响。
2.档案价值认识论:
主体对档案价值认知:发现档案价值;主体对档案价值的评价:鉴定工作.
3.档案价值的实现论:
实现档案潜在价值向现实价值的转化;档案价值的实现与社会发展呈现一定的递增规律;
三、信息共享论——信息学理论基础
(一)信息方法论:存储与获取
(二)信息资源共享论
档案信息具有共享性、扩散性、可知性、可转换性、可浓缩性、可再生性、可传递性、可存贮性;
共享档案信息是档案文献编纂的基本目的;
信息可扩散性是实现档案信息共享的前提;
可知性、可转换性为人们排除信息障碍、多途径获得优质档案信息提供了可能性;
信息的可再生性可以改变档案信息的层次和结构,使之内涵和价值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信息的传递性丰富了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公布的途径。
档案文献成果的信息存贮空间大、形式多样化,最大优化了档案信息的质量。
四、法学基础——主要涉及法律权利
(一)档案编研工作涉及的法律权利
档案开放与保密:时限与密级
公布权所属与公布范围
档案所有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
网络信息传播权
知情权与隐私权
政务信息公开
(二)档案编研工作涉及的主要法律权利问题
1.保密法与公布权
(1)主要相关法律:国家政治层面(《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与经济层面。
(2)档案公布权(见新修订档案规定)
在档案编研工作中,除根据新修订档案法执行外,主要考虑档案所有权归属与公布权者之间的关系。
2.档案编研与著作权
(1)著作权法的修订(2020年修正)
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创作作品的作者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3)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档案原件中的著作权保护
①区别受著作权保护的档案:档案原件多有涉及著作权
②档案与“作品”的关系
档案中包含了大量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类档案;合理、准确区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档案范围;档案编研成果著作权状态与归属
(3)档案编研工作中的著作权
①档案编研首先涉及档案公布权
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档案公布权:指特定的权力主体决定是否公开档案的内容,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布档案的权利。
②编研工作涉及档案原件的著作权及其处理方式
应注意:不能简单将汇编作品著作权理解成“汇编权”;不能机械认为一部编研成果的完整著作权等于具备以上所有各项权利;是否享有著作权,应看是否包含了作者独创性劳动,不能笼统肯定或否定。
不同权利处置方法不同:获得权利;编辑加工权利
③成果与原件著作权关系的处理
处理原则:一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和保护档案原件中所包含的著作权;二是档案编纂成果的著作权是独立的,是经过再创作而形成的编研作品,享有著作权;三是法规汇编、商标汇编等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外。
3.成果与原件著作权关系的处理
编研成果著作权的归属:指受著作权保护的编研成果的权利主体属于谁。
著作权利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根据作者(实际完成者)与作品的关系加以判断编研成果的归属。
3.其他知识产权:科技档案编研
广义上,知识产权指人类智力创造的一切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商标、服务标记、禁止不正当竞争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狭义上,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学产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文学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价值内含有的知识产权比重日益增长。
科技档案管理和科技档案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涉及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内容,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与专有技术等。
(1)科技档案编研与专利权
专利权(Patent Right)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开发利用科技专利档案信息过程中,既要采取一定相应措施保护好专利内容不被泄密、侵权,又要保证专利信息的合法利用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专利保护期满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当及时提供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为社会科技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档案编研工作应采取措施,保护专利内容不被泄密、侵权,又要保证专利信息的合法利用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
(2)商标权
①相关概念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主要作用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②科技档案开发中商标权的处理
科技档案开发利用中要严格商标的复制、借阅的手续,尽力避免人为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或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故意或非故意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办法》
(3)专有权与专有技术
①知识产权专有性
第一,知识产权专有性:也称为知识产权独占性、排它性或垄断性,指知识产权专为权利人所享有,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处分。
本质:垄断性,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
第二,客体专有性——法律直接规定的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定范围,即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
科技档案及其开发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关于知识产权专有性保护的规定。
专有权与专有技术
②专有技术与科技档案开发
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是随着技术援助合同的大量涌现而在合同书上频繁使用的用语,但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定义。
实际中,经常援引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约束和限制技术受让双方对专有技术保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信息网络传播与服务等权利的保护
(1)网络传播法制化:相关法律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息工业部第5号令,2016年3月10日起执行)
(2)社会趋势
①“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要用网络思维面对”
“著作权的维系及普及事关创新战略实施,事关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智力劳动的文明发展,建议有关方面进一步关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运行以及功能作用的发挥。” ——吴恒
2017年8月30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②国际档案理事会:达成在档案利用中涉及版权问题的共识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人与录音物条约》两项条约,试图在国际范围指导解决因国际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2017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及相关权委员会(SCCR)召开了第33次会议,围绕知识产权在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工作中的特例与局限性进行探讨。
SCCR每半年在日内瓦召开一次以“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协调性发展相关性议题”为研讨内容的例会。
SCCR会议讨论的焦点:档案馆应如何应对在处理“废除技术保护措施”禁令中出现的挑战。
(3)数字时代:国外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①美国
著作权法中的规定:
DMCA明确了技术措施的范畴,将技术措施按功能分为“控制接触”(access control)和“控制利用”( copy control)两种。
技术措施条款可分为“反规避条款”与“反交易条款”,前者针对直接规避行为,后者针对间接规避行为。
中国:红旗原则
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
国外:“避风港原则”
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美国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列举 :
反复制设备(anti-cope devices):阻止复制作品的设备
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数字化手段对作品进行加密;数字信封
追踪系统
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
标准系统:地域限制
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即ECM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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