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我国救灾捐赠管理的模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一种包揽一切的“父爱主义”。同时,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公众习惯于依赖政府,希望政府能够“包打天下”。危机社会动员现阶段的主体是政府,即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地对社会进行动员”。与此相应,在救灾捐赠及管理活动中,政府,特别是民政、审计、监察、财政等政府部门占据着绝对主导的中心地位。政府作为劝募人进行募捐的发动,又作为受赠人接收捐赠,还将接收的捐赠派发给受益人。目前,我国救灾捐赠管理是政府主导型的。
1、政府主导型模式
从行政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政府往往会从人心向背、政权稳定的角度审视救灾捐赠管理问题,认为它关系着国家政权的稳定。危机管理输出的产品是公共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与受益的非排他性,因此毫无疑问的是救灾工作必须以政府为主导;
但是,主导并不意味着独导。在灾害管理过程中,企业、非政府组织、公众等力量可以成为政府救灾的得力帮手和有效补充。
目前,我国救灾捐赠管理工作中政府统揽一切的倾向明显,对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助不够。按照现有的管理模式,在救灾管理过程中,虽然政府汇集了大量的资源,可以统筹安排,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这也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政府主导型模式的局限性:
垂直的等级体制导致决策效率较为低下,信息容易产生扭曲;
政府组织缺少柔性,试错成本太高,创新冲动与能力不足;
政府在救灾捐赠管理中缺乏约束,即使出现微小的纰漏,也有可能引起社会舆论的轩然大波,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严重的影响。
2、救灾捐赠管理模式转变的方向与障碍
救灾捐赠管理模式的转变方向:
改变“重管制、轻服务”的理念,树立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将公众的满意度作为工作业绩的衡量标准;
改变大包大揽的工作方法,更多地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让公民参与到公共管理中来,实现救灾捐赠管理的全社会参与,从而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社会公众对捐赠的知情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坚定其对于政府的信心。
为了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行为的满意程度,政府明智、理性的选择就是开展社会动员,公共治理理论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是一种协商、合作、彼此依赖与互动的关系,而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以此为基础,我们进行政府职能改革,扭转单纯依靠政府开展救灾捐赠管理的局面,这不仅有利于救灾捐赠管理效能的提高,也有利于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深入发展。
救灾捐赠管理模式的转变障碍:有关政府部门的思想障碍
成因:
我国社会是政府主导型的,救灾捐赠又关系着百姓福祉、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加之一些社会组织有着复杂的国内外背景,这使得政府在政治安全的角度顾虑重重;
此外社会组织的发育滞后,存在着慈善精神缺失、治理结构不健全、缺少有效的自我管理和监督能力等问题,救灾捐赠管理能力较低。
恶果:政府对社会组织缺少信任——严格控制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不发育——救灾捐赠管理能力低下——政府排斥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组织更加不成熟——政府对社会组织更加缺少信任
解决措施:
政府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
着力培育社会组织,使其分担政府的部分管理事务;
政府应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
行政文化的变迁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突变的过程。
3、救灾捐赠管理模式转变的措施
对社会组织扶植与监管并重
将社会组织纳入救灾捐赠管理体系
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
推动社会组织在救灾捐赠领域里的竞争
政府应推动社会组织建立救灾捐赠的自律规范
目前,就一般慈善事业而言,为慈善松绑、发挥社会组织更大的作用,这应该说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但救灾捐赠的特殊性质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资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救灾捐赠管理的公益精神、专业化素质等的管理,严把入口关。同时,对于已经进入救灾捐赠管理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动态的考核,鼓励其竞争,实行优胜劣汰的政策,督促其提高救灾捐赠管理水平,使其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