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项目二】
【任务目标】
帮助学生在实践中进行品牌的自我保护训练
【任务内容】
(1)全班48人,自由分组,形成6组。
(2)小组成员在实践中进行品牌的自我保护训练。
【任务要求】
(1)由授课老师主持训练。
(2)全班48人,自由分组,形成6组。
(3)小组成员讨论品牌自我保护概念、品牌自我保护步骤、品牌自我保护的措施、品牌自我保护的意义
(4)每组安排一名同学负责记录,汇总。
(5)活动结束后,要求每组选出一名代表在课堂上汇报讨论的心得。
(6)准备时间为10分钟。
【任务组织】
表6-3 品牌的自我保护训练任务组织表
| 活动项目 | 具体实施 | 时间 | 备注 |
品牌的自我保护 训练 | (1)全班48人,自由分组,形成6组。 (2)小组成员讨论品牌自我保护概念、品牌自我保护步骤、品牌自我保护的措施、品牌自我保护的意义 (3)6个小组在教师的指导下,同时进行讨论。 (4)组织学生讨论品牌的自我保护训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 30分钟 | 教室中每组一桌八椅 |
【任务评价】
表6-4 品牌的自我保护训练任务评价表
|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100分) | 评估 成绩 | 所占 比例 |
品牌的自我保护训练表演情况效果
| 1.理解品牌自我保护概念、品牌自我保护步骤、品牌自我保护的措施、品牌自我保护的意义。 | 20 |
| 70% |
| 2.能理解品牌的自我保护训练易犯错误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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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能灵活运用品牌的自我保护训练的应对策略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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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遵守活动时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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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表演真实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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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效果明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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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活动评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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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过程 | 出勤、态度和热情 | 100 |
| 30% |
| 小组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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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可口可乐:口味还是老的好
可口可乐是美国具有百年历史的饮料。后来,可口可乐为了与百事可乐竞争,于1985年4月23日宣布放弃它那一成不变的传统配方,推出符合品牌消费者偏好口味更甜的软饮料要求的“可口可乐1号”。百事可乐公司抓住这一机会,大肆宣传:“大家知道,某种东西如果是好的就用不着改变它,百事可乐的成就迫使可口可乐出此下策”。
竞争对手的叫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消费者对可口可乐的改变配方强烈不满。新可乐在上市4小时之内,就接到650个抗议电话,到5月中旬,公司每天接到的批评电话多达5000个;一些传统可乐的消费者组成组织,准备在全国范围内抵制新可乐。就连可口可乐总裁的父亲也批评新可乐,并以不认儿子相威胁;各地的经销商要求销售传统可口可乐。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决定顺应顾客的传统习惯,恢复了原来的配方,这才避免了可口可乐的厄运。
案例二 《读者》
知名的杂志《读者》就曾遭遇过这样被人假冒商标的尴尬;海南出版社曾印刷《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各一万套,销售额18.36万元。海南出版社在这两套书的封面上重点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而且极力模仿《读者》的装帧、排版风格,购买者误认为是《读者》杂志的精华本。《读者》杂志于是愤然而起,依据当时的法律,向诉诸行政部门以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后来海南省工商认定:“读者”商标系《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70475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南出版社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三 商标反向假冒“枫叶”诉“鳄鱼”案
我国自从1994年首例商标反向假冒案“枫叶”诉“鳄鱼”一案出现以后引进了“反向假冒”这一概念,并由此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争论的热点。1994年4月,取得新加坡鹗鱼公司内地销售的北京同益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设立专柜,与百盛购物中心联合销售鹗鱼牌及卡帝乐牌商品。同益公司工作人员将购买的北京市服装一厂生产的“疯叶”牌西裤的商标撤换上“卡帝乐”商标,以高于原价198%的价格出售。
北京市服装一厂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以百盛购物中心、同益公司、鹗鱼公司及同益公司主管部门开发促进会为被告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案由于案情新奇,法律适用困难,法学界对此发表了诸多观点,也致使此案几年悬而未决。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判决,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第七、九、十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发促进会代表原下属企业同益公司赔礼道歉(同益公司已被注销),并赔偿原告损失。
案例四 派克公司的“身体不适”
派克公司以生产优质高价的钢笔而享誉全球,派克金笔也因此被许多人用来显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
然而,当80年代,派克金笔受到美国杰劳斯公司生产的新型高档金笔的围攻之际,派克公司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竟然异想天开的把推销品牌产品的重点转到大量生产廉价钢笔上来。
本想采用“形象销售错位”大捞一把的派克公司万没想到,这么做不但没有巩固竞争优势,反而使得销售状况日益恶劣,亏损连续增加,到1984年止,亏损额竟高达500万美元。
究其原因,说起来很简单,就是因为派克公司大量生产廉价钢笔,使其原有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试想三、五美元一支的派克笔又怎能体现人们的高贵、典雅的气质呢。仅这一点就足以导致派克惨败钢笔市场了。
案例五 妙用沟通----通用汽车的博客公关
通用汽车(GM)为了影响大众传媒对自身的报道,通过公关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博客日志网站,从而让主流媒体记者在搜集信息时,可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资讯。
通用汽车的FastLane博客是最受欢迎的企业博客之一,通用北美公共关系副总裁盖瑞•葛雷特斯(Gary Grates)曾经这样回忆FastLane博客的诞生:“鲍勃•鲁兹,我们73岁的副主席,在一次坐飞机从欧洲回来时,看到一些博客有关于通用帖子。他打算回应其中一些问题。他说:‘可是我要怎么回应呢?’”这句话成了通用汽车FastLane的起点。通用公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将鲁兹所写的关于新“土星”车型设计的文章输入一个可供阅读的模板中。FastLane就这样诞生了,时间是2005年年初。
FastLane由汽车业传奇人物、通用汽车副总裁BobLutz主笔,话题集中在汽车设计、新产品、企业战略等方面。这一博客的日浏览量近5000人,对每个话题的评论都有60到100条。客户、行业分析人士、传统媒体都给予FastLane博客以很高的评价。因为通用汽车是唯一家愿意让客户公开反馈意见的汽车公司,因此,通用汽车获得了极高的声誉。
2005年年初,通用汽车因为一篇报道撤销了在《洛杉矶时报》的广告投入,这件事引起了很多负面评论。通用汽车就通过FastLane博客直接与“大众”沟通,真诚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很有效、很漂亮地处理了这次“危机”,维护了通用汽车的品牌,赢得了用户的理解和尊重。这个事件很好地体现了博客公关、处理危机的效果。实践证明,通用汽车的FastLane是一个以博客形式提升企业声誉和进行公关的良好渠道。
这个案例很好地体现了博客公关的成果。博客,或许在你最需要的时候,是一个最好的直接与组织受众沟通的渠道。对于汽车企业来说,没有比网络更有效的沟通渠道了。有调查显示,76%的车主在购车前曾浏览2汽车企业的网站,67%的人回到一个第三方网站查看相关的评论。
案例六 品牌网络保护
网络品牌保护(Online Brand Protection)是对品牌的所有人、合法使用人的品牌实行资格保护措施,以防范来自网络上的侵害和侵权行为,包括对企业的域名保护,企业名称、商标的线上保护,企业品牌舆情监控,DNS保护等。
为什么要保护网络品牌?
随着互联网竞争的日益激烈, 域名的滥用、网站安全、品牌风险等问题不断增加,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就是面对诸多风险如何保护好网络品牌。
网络品牌被滥用会造成收入损失,损害品牌美誉度和客户的信赖,增加法律风险。通过对域名、商标、媒体的保护、监控可以防止和抵御网络品牌受到威胁和损害。
企业如何实施网络品牌保护?
1.积极注册域名、商标,为企业的品牌战略服务
对我国企业来说,拥有直接体现自己商标的域名是开展网络业务、树立网络品牌形象的最佳选择,对此,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域名的进展,并积极注册与自己的商标、经营业务相关的域名。同时,网络时代的企业还应时刻保持对可能的域名侵权的警觉,一旦发现侵权,就应立即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夺回域名,以保护自身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
2.实行针对域名的全网品牌保护
在新的互联网形势下,企业应当以品牌关键字为核心,对品牌实施"全网保护"措施,通过 "商标+域名网址资源"为手段来构建品牌体系,树立商标、域名一个都不能少的理念,阻止品牌资产流失。"全网保护"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在新网络时代的品牌保护体系,增强企业在新形势的抗风险能力和自主权,从而提升企业在新网络时代的竞争力。
3.合理使用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和民事诉讼手段
为平衡商标、企业名称等民事权益人与互联网域名持有者之间的权益,《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出台,并已经全面实施。如果企业相关品牌域名被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网络品牌受到侵害,可以选择通过域名争议、仲裁方式保护企业网络品牌。
4.委托品牌保护机构保护相关域名
品牌保护机构作为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和前瞻、系统的保护意识,其专业建议可以帮助企业抢先一步,更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5.监控企业品牌舆情
对企业进行媒体监测,随时掌握自身、用户、竞争对手等舆情动态,可以掌握先机,及时处理品牌危机,确保品牌声誉安全。
6.做好DNS保护
对企业的域名解析进行操作管理、统一部署安排,保证域名使用规范和安全,同时防止由于误操作和恶意攻击篡改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案例七 商标的国际保护
商标的国际保护有极为严格的限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要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进行保护。若该成员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第三国出具的任何证明均不发生作用。
2)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是在商标注册国或商标使用国驰名,并经其商标主管机关认定。并非以原属国驰名为条件,也不以原属国的商标主管机关的认定为依据。某一外国商标即使在其本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其本国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其在使用国却鲜为人知,将不会被使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享受特殊保护。这是驰名商标在异国应遵循的保护原则。
3)原属国向他国出具的驰名商标证明,只是他国审理商标案件时的参考文件,并非是实质性文件。从近几年来的实践看,在处理商标国际纠纷时,凡要求出具驰名商标证明的,没有一件是国外商标主管机关向我国商标局主动联系的,都是中方企业自行提出申请。从出具文件的效果上看,也是极为有限的,因为判断的关键是该商标在使用国是否真正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