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以一次入境组团游为例,讲解各种各样的旅游法律关系
    • 1.1 释题
    • 1.2 组团旅游过程详图分析
    • 1.3 各种旅游法律关系分析
  • 2 旅游法概述
    • 2.1 旅游法的产生
    • 2.2 旅游法的定义和渊源
    • 2.3 国内旅游立法概述
  • 3 组团游客权益的维护
    • 3.1 游客的概念
    • 3.2 游客法定的权益有哪些?
    • 3.3 组团游客的权益如何维护?
  • 4 旅行社业法律制度介绍
    • 4.1 旅行社业立法概况
    • 4.2 旅行社的设立
    • 4.3 旅行社分支机构
    • 4.4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4.5 旅行社责任保险
    • 4.6 其他相关制度
    • 4.7 旅行社经营规范与法律责任
  • 5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介绍
    • 5.1 导游人员的概念与分类
    • 5.2 导游资格证与导游证
    • 5.3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
    • 5.4 导游人员的等级
    • 5.5 导游人员的义务及对应的罚则
    • 5.6 导游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 5.6.1 路线或日程的变更/丢失证件或物品/丢失或损坏行李/旅游者伤病、病危或死亡
  • 6 《旅游法》内容解读以及影响分析
    • 6.1 《旅游法》内容解读
    • 6.2 《旅游法》对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的影响
  • 7 我国景区管理涉法条款解读兼案例剖析
    • 7.1 景区概念
      • 7.1.1 “旅游景区”与“风景名胜区”的区别
    • 7.2 旅游法中涉及“景区”的条款解读
      • 7.2.1 第42条
      • 7.2.2 第43条
      • 7.2.3 第44条
      • 7.2.4 第45条
    • 7.3 景区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 7.3.1 涉游客人身安全案例
      • 7.3.2 涉景区行政管理纠纷案例
      • 7.3.3 涉景区著作权纠纷案例
      • 7.3.4 普陀山实例
  • 8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介绍
    • 8.1 护照
    • 8.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 8.3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 8.4 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相关规定
    • 8.5 边境旅游
    • 8.6 外国人签证、居留、旅行的相关规定
      • 8.6.1 签证
      • 8.6.2 居留
      • 8.6.3 旅行
  • 9 饭店业相关法律制度介绍
    • 9.1 我国旅馆业立法概述
    • 9.2 旅馆业经营许可和住宿登记制度
    • 9.3 旅馆的经营义务
    • 9.4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
    • 9.5 星级评定的标准和基本要求
    • 9.6 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 9.7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年8月修订)
  • 10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介绍
    • 10.1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与立法概述
    • 10.2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 10.3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 11 旅游纠纷的防患与化解
    • 11.1 旅游安全事故的种类
旅馆的经营义务

 1、保障旅客住宿安全

比如:1997年4月18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三星级以上宾馆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大堂、电梯、楼层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并配备专人值班;客房房门逐步改用电子锁,发生过盗窃案的必须予以更换;设置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室,并在客房内配备贵重物品保险箱。其他旅馆也要逐步落实技防和物防措施,提高防范能力。

 

2、提供卫生的消费场所

    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2007年6月25日,卫生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3 221号),对旅馆场所(客房、清洗消毒专间、储藏问等)卫生要求;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藏、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维护等卫生操作规程;卫生管理;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等均作了规定。

比如《住宿业卫生规范》第22条规定的客房服务卫生操作要求为:(1)客房应做到通风换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2)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3)清洁客房、卫生间的工具应分开,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4)卫生问内面盆、浴缸、坐便器应每客一消毒,长住客人每日一消毒。(5)补充杯具、食具应注意手部卫生,防止污染。

《住宿业卫生规范》第34条规定:(1)住宿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2)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3、公平合理定价的义务

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秩序,加强酒店客房价格监管,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旅游等服务业健康发展,2010年9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规范酒店客房市场价格的意见》(发改价格[20103 2243号),明确提到,酒店经营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酒店客房价格水平,进入销售旺季后应当保持酒店客房价格的合理浮动,维持酒店客房价格总体稳定,旅馆应落实酒店客房价格明码标价规定。酒店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标明促销价格,提高酒店客房价格的透明度,以便于消费者的知晓和监督。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4、尊重和保护旅客的隐私

旅馆尊重和保护旅客的隐私,至少包含有如下内容:

(1)饭店员工未经客人许可不得随意进入客人下榻的房间,除日常清扫卫生、维修保养设施设备或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外。

(2)饭店的工作人员未经客人同意,不应将客人的身份信息、人住的房间号、住宿的时间等信息告诉他人。

(3)饭店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入客房内部时,应尊重旅客的生活习惯和住宿行为规律,不得将见到的和听到的旅客的个人隐私泄露。

(4)旅馆不得在客房内部设置监视旅客的任何设施设备。

(5)除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执行公务的需要,任何时候,旅客的人身和携带的行李、物品不得被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