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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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所称的边境旅游,是指经批准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第17条规定,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