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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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7日国务院制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代了国务院1 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 997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原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需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和组团社开具的旅游所需全额费用的发票,由公安机关确认组团社和参游人员的合法资格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参游人员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暂行办法》出国需出具《审核证明》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