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35条关于旅游活动中“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涉及游客权益的事项予以专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按照本款规定的字面文意来理解,
1)旅行社只要经过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是可以指定购物场所的。如果在团队中,有部分游客同意,有部分游客不同意,那么不能因为部分游客的购物活动而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那么,旅行社今后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可能面临着旅游团队出游计划“一分为二“的可能。也就是说,愿意参与购物的游客组织去购物,同时,不愿意购物的游客,组织参与其他活动。并在出游前,就在合同中,并在旅游出游计划中确定是否愿意参与购物。
2)本款规定虽然约定了“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这一违法后果。但这一后果适用的前提要求很严格:必须是: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团,
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了回扣,
未经旅游者同意,指定了购物场所,或者安排了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3)旅行社今后再跟购物场所签订协议时,要明确旅行社可代游客办理退货,不然,游客退给旅行社的货,旅行社不能退回购物点,那旅行社就麻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