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以一次入境组团游为例,讲解各种各样的旅游法律关系
    • 1.1 释题
    • 1.2 组团旅游过程详图分析
    • 1.3 各种旅游法律关系分析
  • 2 旅游法概述
    • 2.1 旅游法的产生
    • 2.2 旅游法的定义和渊源
    • 2.3 国内旅游立法概述
  • 3 组团游客权益的维护
    • 3.1 游客的概念
    • 3.2 游客法定的权益有哪些?
    • 3.3 组团游客的权益如何维护?
  • 4 旅行社业法律制度介绍
    • 4.1 旅行社业立法概况
    • 4.2 旅行社的设立
    • 4.3 旅行社分支机构
    • 4.4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4.5 旅行社责任保险
    • 4.6 其他相关制度
    • 4.7 旅行社经营规范与法律责任
  • 5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介绍
    • 5.1 导游人员的概念与分类
    • 5.2 导游资格证与导游证
    • 5.3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
    • 5.4 导游人员的等级
    • 5.5 导游人员的义务及对应的罚则
    • 5.6 导游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 5.6.1 路线或日程的变更/丢失证件或物品/丢失或损坏行李/旅游者伤病、病危或死亡
  • 6 《旅游法》内容解读以及影响分析
    • 6.1 《旅游法》内容解读
    • 6.2 《旅游法》对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的影响
  • 7 我国景区管理涉法条款解读兼案例剖析
    • 7.1 景区概念
      • 7.1.1 “旅游景区”与“风景名胜区”的区别
    • 7.2 旅游法中涉及“景区”的条款解读
      • 7.2.1 第42条
      • 7.2.2 第43条
      • 7.2.3 第44条
      • 7.2.4 第45条
    • 7.3 景区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 7.3.1 涉游客人身安全案例
      • 7.3.2 涉景区行政管理纠纷案例
      • 7.3.3 涉景区著作权纠纷案例
      • 7.3.4 普陀山实例
  • 8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介绍
    • 8.1 护照
    • 8.2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 8.3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 8.4 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相关规定
    • 8.5 边境旅游
    • 8.6 外国人签证、居留、旅行的相关规定
      • 8.6.1 签证
      • 8.6.2 居留
      • 8.6.3 旅行
  • 9 饭店业相关法律制度介绍
    • 9.1 我国旅馆业立法概述
    • 9.2 旅馆业经营许可和住宿登记制度
    • 9.3 旅馆的经营义务
    • 9.4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
    • 9.5 星级评定的标准和基本要求
    • 9.6 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 9.7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年8月修订)
  • 10 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介绍
    • 10.1 风景名胜区的概念与立法概述
    • 10.2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 10.3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 11 旅游纠纷的防患与化解
    • 11.1 旅游安全事故的种类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条例》对进一步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并设专章对保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保护的基本要求是“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规制面包括了开发商的开发行为、游客的个人游览行为以及相关主体在景区内的活动等。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4)乱扔垃圾。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设置、张贴商业广告;(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3)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总的来看,《条例》的颁布,有助于制止景区破坏性建设和“商业化、人工化、城市化”的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