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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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条例》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取消了《暂行条例》规定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划分。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