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的概念与立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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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不可再生自然文化遗产。
1985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2006年9月19日,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