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项目一  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招标
    • 1.1 项目教学内容
    • 1.2 电子课件
  • 2 项目二  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投标
    • 2.1 项目教学内容
    • 2.2 电子课件
  • 3 项目三  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定标
    • 3.1 项目教学内容
    • 3.2 电子课件
  • 4 项目四 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订立
    • 4.1 项目教学内容
    • 4.2 电子课件
  • 5 项目五 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
    • 5.1 项目教学内容
    • 5.2 电子课件
  • 6 项目六 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合同收尾
    • 6.1 项目教学内容
    • 6.2 电子课件
  • 7 视频学习区域
    • 7.1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管理(一)
    • 7.2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管理(二)
    • 7.3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策略(一)
    • 7.4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策略(二)
    • 7.5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决策(一)
    • 7.6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决策(二)
    • 7.7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决策(三)
    • 7.8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一)
    • 7.9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二)
    • 7.10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流程
项目教学内容

任务1: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工程概述

一、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1)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

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般包括: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国家计委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又做出了具体规定。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6)以上第(1)条至第(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7)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3)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