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项目一  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招标
    • 1.1 项目教学内容
    • 1.2 电子课件
  • 2 项目二  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投标
    • 2.1 项目教学内容
    • 2.2 电子课件
  • 3 项目三  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开标、评标、定标
    • 3.1 项目教学内容
    • 3.2 电子课件
  • 4 项目四 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订立
    • 4.1 项目教学内容
    • 4.2 电子课件
  • 5 项目五 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
    • 5.1 项目教学内容
    • 5.2 电子课件
  • 6 项目六 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合同收尾
    • 6.1 项目教学内容
    • 6.2 电子课件
  • 7 视频学习区域
    • 7.1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管理(一)
    • 7.2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管理(二)
    • 7.3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策略(一)
    • 7.4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报价策略(二)
    • 7.5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决策(一)
    • 7.6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决策(二)
    • 7.7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决策(三)
    • 7.8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一)
    • 7.9 建筑工程施工投标(二)
    • 7.10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流程
电子课件

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收尾

施工承包合同收尾

【条文】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解读】

建设工程是正在加工中的不动产,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即形成物权。FIDIC条款通过分别设定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构建起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物权证书制度。

FIDIC条款中有关工程接收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以及第17.2款[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FIDIC条款中有关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11.9条[履约证书]。

于2008年5月施行的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的《通用合同条款》,借鉴了FIDIC条款的经验,在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而现在这两项证书制度也为2013版施工合同所采纳。

2013版施工合同13.2.2项“竣工验收程序”第(3)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2款“缺陷责任期”第4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

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从不动产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看,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表明承包人加工的工程已经形成不动产物权并且已经转移所有权,转移占有的同时风险责任也已经转移;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表明承包人第一阶段的保修责任已经完成,扣留保修金的保修期的期限已经届满,发包人应释放扣留的保修金。设定这两项国际上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付诸环节中的矛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日期难以确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与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间等争议。

【条文】

14. 竣工结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支付至承包人的账户。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解读】

针对建筑市场发包人违约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老大难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对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违约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对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设定制度保证。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第2款“竣工结算审核”(2)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4款“最终结清”第2项“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规定:“(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对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针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参照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2013版示范文本对发包人拖欠结算工程款所作的双倍赔偿制度是适中的、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

【条文】

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解读】

通常而言,甩项竣工为工程合同施工内容并未全部完成,但发包人需要使用已完工程,且不影响已完工程具备单位工程使用功能,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先完成部分工程并进行结算。甩项竣工的实质为合同变更。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就甩项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工作范围、工期、造价等协商,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甩项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甩项竣工应当以完成主体结构工程为前提,甩项的工作内容不应包括主体结构和重要的功能与设备工程,同时甩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整体的正常使用为前提。

【条文】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4保修

【解读】

1999版合同中只有质量保修的规定,而并无质量缺陷责任的规定。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仅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而并未规定“缺陷责任期”,在我国之前的工程实践中,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均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来解决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与期限内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FIDIC条款中关于“缺陷责任”的规定在第11条。2013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及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在参考FIDIC条款缺陷通知期和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并纳入了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中的部分规定。2013版合同在15.2款规定了“缺陷责任期”。

需要注意的是,2013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与FIDIC条款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通知期”存在着区别。

2013版合同引入“缺陷责任期”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就同时存在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

为解决该问题,2013版合同1.1.4.4目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目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5.7目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

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2013版合同中引入“缺陷责任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2013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