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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于家堡金融区
任务3:工程项目招投标方式
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在国际上通行的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未将议标作为法定的招标方式,即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不允许采用议标方式,主要因为我国国情与建筑市场的现状条件,不宜采用议标方式,但法律并不排除议标方式。
(—)公开招标
1.定义
公开招标又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广告,有投标意向的承包商均可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可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2.公开招标的特点
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点是:投标的承包商多、竞争范围大,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其缺点是:由于投标的承包商多,招标工作最大,组织工作复杂,需投人较多的人力、物力,招标过程所需时间较长,因而此类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投资额度大、工艺、结构复杂的较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招标是最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它参与竞争的投标人数量最多,且只要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便不受限制,只要承包商愿意便可参加投标,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少则十几家,多则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因而竞争程度最为激烈。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一切有实力的承包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招标人也有最大容量的选择范围,可在为数众多的投标人之间择优选择一个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
(2)公开招标是程序最完整、最规范、最典型的招标方式。它形式严密,步骤完整,运作环节环环人扣。 公开招标是适用范围最为广阔、最有发展前景的招标方式。在国际上,谈到招标通常都是指公开招标。在某种程度上,公开招标已成为招标的代名词,因为公开招标是工程招标通常适用的方式。在我国,通常也要求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凡属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一般首先必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3)公开招标也是所需费用最高、花费时间最长的招标方式。由于竞争激烈,程序复杂,组织招标和参加投标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和需要处理的实际事务比较多,特别是编制、审查有关招标投标文件的工作量十分浩繁。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公开招标有利有弊,但优越性十分明显。
我国在推行公开招标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探讨和解决。主要是:
首先,公开招标的公告方式不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开性
公开招标不管采取何种招标公告方式,都应当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开性。正因为如此,传统上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都是通过大众新闻媒体发布的。应当承认,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科技的飞速发展,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方式也必然会发展变化,但其具有的广泛的社会公开性这一特征,不但不会丧失,反而会因此更加鲜明。可是,目前我国各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一般不通过大众新闻媒介,而只是在单一的工程交易中心中发布招标公告。而工程交易中心现在只是一个行政区域才有一个,且相互信息不通,区域局限性十分明显。由于工程交易中心本身的区域局限性,使其发布的招标公告不能广为人知。同时,即使对知情的投标人来讲,必须每天或经常跑到一个固定地点来看招标信息,既不方便也增加了成本。
所以,只在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招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将公开招标公告直接改为由大众传媒发布,或是将现有的工程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公告与大众传播媒体联网,使其像股市那样,具有广泛的社会公开性,人们能方便、快捷地得到公开招标公告信息。总之,只有具有广泛社会公开性的公告方式,才能被认为是公开招标的符合性方式。
其次,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受到限制
公开招标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投标人只要符合某种条件,就可以不受限制地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而在公开招标中对投标人的限制条件,按照国际惯例,只应是资质条件和实际能力。可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中,常常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对投标人附加了许多苛刻条件的现象。如有的限定,只有某地区、某行业或获得过某种奖项(如“鲁班奖”等)的企业,才能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等。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公开招标对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限制条件,原则上只能是名副其实的资质和能力上的要求。如某项工程需要一级资质企业承担的,在公升招标时对投标人提出的限制条件,只应是持有一级资质证书,并确相应的实际能力。至于其他方面的要求,只应作为竞争成败(评标)的因素,而不宜作为可否参加竞争(投标)的条件。如果允许随意增加对投标人的限制条件,不仅会削弱公开招标的竞争性、公正性,而且也与资质管理制度的性质和宗旨背道而驰。
再次,招标评标实际操作方法不规范
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完善阶段,法制建设不到位,招投标过程中有些不规范的行为,包括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再进行抓阄或抽签才能投标;串标、陪标等暗箱操作等。例如,有的地方认为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太多,影响评标效率,采取在投标人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先进行抓阄或抽签、抓阄与业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淘汰一批合格者,只有剩下的合格者才可正式参加投标竞争。资格审查合格本身就是有资格参加投标竞争的象征,人为采取任何办法进行筛选,都违背了招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有悖公开招标的无限竞争精神。
公开招标实践中出现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主要是资金紧张,甚至有很大缺口,或工程盲目上马,工期紧迫,等等。从主观上讲,主要是嫌麻烦,怕招标投标周期长、矛盾多、劳民伤财,舍不得花时间、花钱,也不排除极个别的想为个人谋私预留操作空间和便利等。上述问题的结果,不仅限制了竞争,而且个能体现公开招标的真正意义。实际上,程序复杂,费时、耗财,只是公开招标的特点之所在,否则,怎么能健康有序地形成无限竞的局面呢?所以,目前在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工程建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招标的运作制度。
(二)邀请招标
1.定义
邀请招标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这种方式不发布广告,业主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掌握的各种信息资料,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有权利选择是否参加投标。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一样都必须按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要制订统一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都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
2.邀请招标的特点
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是: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数目可由招标单位控制,目标集中,招标的组织工作较容易,工作量比较小。其缺点是:由于参加的投标单位相对较少,竞争性范围较小,使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选择余地较少,如果招标单位在选择被邀请的承包商前所掌握信息资料不足,则会失去发现最适合承担该项目的承包商的机会。
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是有区别的。主要是:
(1)邀请招标的程序上比公开招标简化,如无招标公告及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环节。
(2)邀请招标在竞争程度上不如公开招标强。邀请招标参加人数是经过选择限定的,被邀请的承包商数目在3~10个,不能少于3个,也不宜多于10个。由于参加人数相对较少,易于控制,因此其竞争范围没有公开招标大,竞争程度也明显不如公开招标强。
(3)邀请招标在时间和费用上都比公开招标节省。邀请招标不可以省去发布招标公告费用、资格审查费用和可能发生的更多的评标费用。
但是,邀请招标也存在明显缺陷。它限制了竞争范围,由于经验和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会把许多可能的竞争者排除在外,不能充分展示自由竞争、机会均等的原则.鉴于此,国际上和我国都对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有别于公开招标的指导性规定这点在本书中将有详尽的介绍.
(三)议标
1.定义
议标(又称协议招标、协商议标)是一种以议标文件或拟议的合同草案为基础的,直接通过谈判方式,分别与若干家承包商进行协商,选择自己满意的一家,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方式。议标通常实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或军事保密的工程,或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及小型工程。
2.议标的特点
议标是一种特殊的招标方式,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例外情况。一个规范、完整的议标概念,在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点:
(1)议标方式适用面较窄
议标只适用于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工程。没有保密性或者专业性、技术性不高,不存在什么特殊情况的项目,不能进行议标。对什么是具有保密性、什么是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应该作严格意义上的理解,不能由业主或者承包商来自行解释,而必须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来解释。这里所谓“不适宜”,一是指客观条件不具备,如同类有资格的投标人太少:无法形成竞争态势等;二是指有保密性要求,不能在众多有资格的投标少中间扩散。如果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就不能采用议标方式。议标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不能进行议标。已经进行议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作为非法交易进行严肃查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的权限范围,就是省、市、县(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分级管理权限范围。
直接进入谈判并通过谈判确定中标人
参加投标者为两家以上,一家不中标再寻找下一家,直到达成协议为止。一对一地谈判,是议标的最大特点。在实际生活中,即使可能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议标参加人,实质上也是一对一地分别谈判,一家谈不成,再与另一家谈,直到谈成为止。如果不是一对一地谈,不宜称之为议标。
(3)程序的随意性太大且缺乏透明度
议标程序的随意性太大,竞争性相对更弱。议标缺乏透明度,极易形成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从总体上来看,议标的存在是弊大于利。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只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对议标未明确提及。但在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进程中,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已约定俗成,且在国际上也普遍采用。从我国建筑市场整体发育状况来考察,在当前和今后一定时间内议标仍可作为一种工程交易方式依然存在着。
议标不同于直接发包。从形式上看,直接发包没有“标”,而议标则有标。议标招标人须事先编制议标招标文件或拟议合同草案,议标投标人也须有议标投标文件,议标也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3.议标的程序
议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人向有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议标申请
申请中应当说明发包工程任务的内容、所谓议标的理由、对议标投标人的要求及拟邀请的议标投标人等,并应当同时提交能证明其要求议标的工程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文材料。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议标申请进行审批
招标投眉管理机构在接到议标申请之日起15天内,调查核实招标人的议标申请、证明文件和材料、议标投标人的条件等,对照有关规定,确司其是否符合议标条件。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议标
▲议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议标申请批准后,招标人编写议标文件或者谓议合同草案,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履在5天内审查完毕,并给予答复。
▲协商谈判
招标人与议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就议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商议合同草案进行协商谈判。招标人以议标方式发包施工任务,应该编制标底,作为议标文件或者拟议合同草案的组成部分,并经招标标管理机构审定。议标工程的中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审定后的标底价格。招标人不得以垫资、垫材料作为议标的条件,也不允许以一个议标投标人的条件要求或者限制另一个议标投标人。
▲授标
议标双方达成一致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自收到正式合同草案之日起的2天内进行审查,确认其与议标结果一致后,答发《中标通知书》。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进行议标或者议标双方在议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议标结果无效。
4.议标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议标负有重要的监督管理责任。对议标的监督管理,需要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议标项目的报建
议标项目的报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报建,掌握待建工程项目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以便提高议标工程项目的透明度。对议标项目的审查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对议标项目的审查,未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任何单位都不得进行议标。对不符合条件,不应当进行议标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予批准, 保证议标的公正性。
▲议标投标人的条件限制
议标当事人一方为组织议标的招标人,另一方为参加议标的投标人。招标人选择的议标投标人,必须符合如下要求:第一,具有与议标的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资金和能力;第二,发包有保密性要求或其他特殊性要求的工程时,招标人应优先选择成立时间比较久远(如20世纪70年代以前成立)、信誉比较可靠(如近3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称号)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议标投标人;第三,发包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和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任务时,招标人应当选择原承包人作为议标投标人;第四,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失败后议标方式的选择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失败后,通常可以依法选择以标方式,但应当按照原招标文件或者评标定标办法中有关招标失败的条款选择议标投标人,而不能另行确定评标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