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行动模式
一、社会行动的涵义
社会行动(Social Aetion)是组织社会上受到忽视、压迫或受政策不合理对待的低下层群体,通过集体行动,采用非正规的途径及较多运用冲突对峙的策略,争取第三者支持,以伸张居民权益,向当权者争取群体的本身利益,以期获得应得的资源,使社会权力、地位及资源得到合理的再分配,并在过程中提升参与者的社会意识,改变他们的无能及无助感,达成更公平、更正义的社会。
我们从社会行动所涉及的一些基本特点去把握社会行动的概念。
1. 以社会上的低下层群体为工作案主
社会行动的案主是社会上的低下层群体,他们属于社会边缘人群,无权无势,拥有较少的资源、权力及地位,常受到来自富人、政府官僚等有权有势者不公正的压迫、剥削,备受社会其他阶层人士的忽视,得不到社会的适当关注。
2. 社会行动的本质是在现存的建制下所进行的有限度的社会改革
社会行动对公共利益的假设是趋向于现实主义的,认为社会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和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而引起的。社会上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它们之问的利益冲突通过协商或建制以内的途径并不容易得到缓和。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了本身的利益只有通过对峙的方法,才能解决冲突,这就常常使得边缘群体的利益受到忽视和损害。所以,社会行动认为问题不在于被压迫的群体,也不在于对问题缺乏研究,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以及在制度上出现的对少数群体的不公平对待。
尽管如此,社会行动并不是要推翻整个社会制度,或是要进行整个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改革,也不是推行社会运动。社会行动和社会运动并不相同,两者是有区别的。
此外,社会行动还是一个由下而上的参与过程,行动的产生不是随意由少数社会活动家引发,而是通常由群众的不满激发出来,由群众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带动起来。
3. 社会行动的目标是争取权益和资源的重新分配,并且通过行动的过程
提升参与者的社会意识,改变他们的无能和无助感,加强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在争取的过程中,社区工作者会与社区居民一起分析面对的问题,并让他们意识到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明白自己应该获得的权益,得到鼓励和信心,学习组织和争取行动的有关技巧。
(二) 社会行动的基本假设
社会行动假定社区内有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他们同当权者存在着利益的冲突。由于利益的不可调和,既得利益者不会轻易放弃权利,冲突或分歧很难通过协商或运用制度以内的途径获得缓和或解决。所以,这样弱势群体就需要组织起来,与他人联合,并根据社会正义或民主的理念,以强制性的措施如立法、联合抵制、政治与社会动乱向当权者施加压力,令对方不能正常地运作,最终迫使他们让步。
(三) 社会行动产生的现实基础
1. 社会上存在着被压迫的少数群体
由于先赋条件和后天际遇的差异,尤其是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公平,必然产生一部分在资源、地位及权力分配方面处于劣势的人群。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现实使组织起来,向当权者施压,才能争取问题的解决,才能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逆来顺受只能使自己的处境越来越糟。因此,社会行动以其为无权无势的群众提供抒发不满、抗拒压迫、改变现状的可行途径而深受低下层群众的欢迎。
2. 个人自由及人权受到保障
只有在一个尊重个人自由和人权的民主国家,弱势群体才可以通过社会行动表达心中的不满。因为这样的国家视人的自由和人权为最宝贵的东西,在它看来,人民是主人,是委托人,政府及其官员是公仆,是为人民办事的被委托人。
3. 拥有自由的新闻媒介
拥有自由的新闻媒介是民主国家的重要条件和标志。新闻媒介拥有巨大的权利和能量,被称为继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没有自由的新闻媒介制造舆论,社会行动难以兴起;没有自由的新闻媒介的声援支持,社会行动难以成功。社会行动多数发生在拥有自由的新闻媒介的民主国家。
4. 群众缺乏政治参与渠道
就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政治而言,普通群众根本没有机会参与政府的决策机构,群众有不满或有要求时,完全没有途径在政府的架构之下去表达和争取。为争取和保障本身的利益,群众仍需要采用建制以外的抗争行动。议会政治或政党政治不能取代社会行动,社会行动仍然在建制以外发挥很大的影响力。
5. 社会和政府的宽容
一个开明的社会肯定是个多元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没有正统和异端之分,只有主流和支流之别。任何一种思想都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都有一些拥护者、追随者。在包容的文化环境里各种思想共生共存,取长补短,表面上看纷然杂陈,实则是生机盎然、活而不乱,在这现象背后有一种观念作支撑,那就是各种思想、文化、价值观念、信念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都是人们做出的选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二、社会行动的策略和原则
(一)社会行动的策略
香港学者吕大乐等人也提出社会行动的几种策略。这里以香港社会行动为例对社会行动的策略做一简单的介绍。
1.对话性行动
弱势群体与当权的群体之间对解决办法存有分歧,但尚未失去基本的信任。弱势群体仍承认后者的统治合法性,只要其论据确凿,使当权群体接受自己的观点还是大有希望的。行动形式包括游说议员、约见官员、给官员去信以表达自己的要求等。这种策略类似于布赖恩特的交易策略、沃伦的运动策略。
2.抗议性行动
常用的抗议性运动的形式有以下五种:
(1)签名运动——以最少资源争取最多人支持的有效方式。
(2)记者招待会——通过大众传媒向广大群众揭露政府政策的弊端,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同情。
(3)请愿游行——有关问题的弱势群体冲破政府层层叠叠的官僚架构,在舆论及社会的支持下,直接向有关负责机构及部门请愿示威。其力量和影响的大小取决于参加游行人数的多寡,人数愈多,力量和影响愈大,政府当局解决问题愈快,这是最常用的社会行动形式。
(4)露宿及绝食——虽有点极端,但不失为赢得人们同情、表达心中愤懑的方法。
(5)群众集会——与请愿游行相似,其力量和影响取决于参加集会的人数,人数越多,力量和影响越大,效果越佳。但较为静态,地域影响较小。
3.对抗性行动
常用的对抗性行动主要有三种:
(1)杯葛——罢工、拉队离场、罢交租金、拖欠租金等。中文的“杯葛”是boycott的音译,来自人名''boycott''的音译,集体抵制之意,台湾及港澳地区常用,在中国大陆并不常用,大陆更常用抵制这个词。
(2)占用房屋及土地——非法侵入他人地方、阻止对方施工或清拆,迫使对方作出最大让步。多用于因不满拆迁后的安置或政府建设失当及政策不合理而进行的活动。
(3)抗命——冒着被捕的风险,公开违反不公正的政策和法律,径直向政府的权威挑战,迫使政府修改法律。这是一种与当权者不合作的行动。
4.暴力性行动
这是弱势群体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作出的最后选择。向有关部门人员投掷器物、泼水、挥动武器或追打是其常用的手法。
(二)运用社会行动策略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1. 群众的资源
群众的资源包括组织力、知识、金钱等。对抗性行动所需要的资源往往远远高于抗议性的。因为对抗性的行动需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力、较高的操作技巧、较多的金钱等,否则对抗性行动很难发动,即便是发动起来也难以持久。
2. 群众的投入程度
群众的投入程度包括群众投入的人数、程度、心理准备等。对抗性行动因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风险较大,需要群众较多的投入。
3. 社会氛围
如果社会民主自由程度很高,群众的权利意识很强,对过激行动容忍程度就愈大,自然适宜对抗性社会行动。如若群众求稳思定,便会排斥过激行动,自然就不易采用对抗性行动。
4. 事件的性质
如若事件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和支持,则宜采用对抗性或抗议性行动。如若事件惹人争议或政策牵涉的层面很大,则宜采用对抗性行动。
(三)社会行动的一般原则
1. 循序渐进,先礼后兵
在行动开始后,其策略——暴力行动通常也是先温和后冲突——按照对话一抗议一对抗一暴力,层层递进、步步提升的步骤运作。在这一原则指导下,社会行动较能得到其他阶层的理解、谅解和支持,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2. 赢得让步为至上目标
不管采取社会行动的何种策略,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谈判迫使当权者让步,改善自己的不利处境。破坏不过是达到目标的手段或策略。为破坏而破坏的社会行动是不存在的,也是行不通的。
3. 以和平手段换来公众的支持
任何带有暴力性的社会行动若得不到大众的支持或认可,随时都会被当权者以“违法”的名义予以取缔或镇压。
4. 环环相扣,步步相连
社区中弱势群体需要通过社会行动解决的问题通常都是制度性或结构性的问题,很少通过一次社会行动就可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往往需要一连串的社会行动一步步地解决。如果某一行动未达到预期目的,马上应有相应的行动紧随其后。如果能令当权者猜忖群众下一步的行动方式,说明社会行动已对其构成一定的压力。
三、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与工作方法
(一)社会行动中工作者的角色
1. 倡导者(advocate)
社会行动中的社会工作者,很多时候扮演倡导提升意识(conscientization)工作,使其认识到社会制度的不公平,以加强他们的社会意识。
2. 行动者(activist)
社会工作者经常站在居民领袖的身边,帮助群众团体既维护自己的利益又运用传媒力量的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影响正式组织的决策过程。
3. 教育者
社会工作者协助人们认清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以及思考可能的解决办法;训练居民学习行动技巧及政策分析技巧;当居民受到当权者的威胁和操纵(manipulation)时,工作者需要站出来唤醒居民,教育居民学会反操纵(counter—manipulation)。
4. 资源提供者
提供社会行动组织过程中所需资源,主要包括经费、人力、会场、宣传传单、刊物等。
因此,相对于其他以服务为主的社会工作而言,社区工作者在社会行动模式中采用较主导的角色,强调与居民一起面对问题,而不是完全由居民独自承担。但是这并不代表社区工作者要放弃辅助居民成长的辅助者或使能者的角色要求,社区工作者不应该完全代替居民进行组织工作。
(二)社会行动的介入方法
1. 从群众最关切、最急迫的具体问题切入
社会行动应从具体问题人手,找准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此为纽带把具有相同境遇的群众联结起来,以集体力量向当权者表达对问题的不满,共同找出彼此要争取的目标及可行的方案。
2. 集体行动
社会行动通常要求群众组织起来,集体行动,壮大自己的声势,使当权者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不敢掉以轻心,并以积极的姿态与群众沟通对话,早日解决困扰他们的问题。因此,若要社会行动成功,一定要保持持久的压力,而持久的压力源自于每一位问题的受害者不约而同地、齐心协力地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
3. 较多采用对抗性、非制度化的方法
社会行动是一种社会介入的方法,它突出了对峙、冲突行为是争取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对社区工作者来说,它是以冲突策略作为改变当事人处境的介入方式。
社会行动的兴起是由于资源、权力及地位分配不公,换句话说是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引起的,基于利益的不可调和的群众和当权者的冲突很难通过协商和合作来解决。对群众而言,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又没有足够的资源,其能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有限,只能运用冲突、对峙的手段,增强与当权者讨价还价的能力,迫使当权者让步,实现预定的目标。群众运动表明:仅靠建制内的制度的途径不足以解决群众表达的问题。
4. 争取第三者的支持
所谓第三者指社会大众传播媒介及有影响的人士等。群众资源有限,在与当权者的斗争中,即使采取了冲突性的策略,也未必能使当权者就范而接受他们提出的条件。聪明的组织者会首先通过公共传媒把事件报道出来,尤其是将问题的受害者的苦况及当权者的不合理向公众披露,以争取公众的认同,制造舆论获得广泛支持。
(三) 社会行动的步骤
1. 酝酿期
工作者找出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资料搜集,估量群众的反应及它们的参与意识,初步制定争取事件的目标及了解对手的反应。
2. 宣传组织期
广泛宣传社区问题,召开居民大会。目的是:推举代表,成立赢得人们同情和关注的机构;定出争取的目标、争取行动的步骤;统一步伐,鼓舞士气。
3. 行动期
对话性行动:接触官方,尝试约见并陈述意见;进行调查,收集数据。抗议性行动:进行签名运动,争取基层支持;发动群众参加行动,迫使对方谈判或让步。对抗性行动:直接干涉部门运作;争取第三者的了解与支持,迫使对方谈判与让步。在行动期,工作者应着重于:促使领导小组向群众交代进度;透过间歇性的群众大会,动员居民参与,鼓舞群众士气;经常与领导小组检讨进展,反省组员在过程中的得失,维持领袖参与的热情。
四、对社会行动模式的评价
(一)优点
1. 易于广泛吸纳群众
社会行动通常是从居民最关注及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事件人手,因此容易将居民联系起来,广泛吸纳受到影响的人群参与其中。同时,社会行动大多采取集体行动方式,群众较容易宣泄不满情绪和表达意见,有利于确定争取的目标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2. 易于培养社区领袖
社区领袖能够团结和领导有共同信念和利益的群众,争取合理的权益;而且他们能够带领群众走向独立自主,充分体现民主参与的精神。,社会行动中普遍运用的集体行动方式、冲突策略及争取第三者的支持等,都要求在居民领袖带领下才能完成。而这些过程中又涉及如何促进团结、权责分工及游说、谈判等技巧,因此有利于培养社区领袖多方面的能力。
3. 易于问题迅速解决
社会行动中较多运用集体行动、冲突策略及非建制的途径,同时又利用传媒和舆论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形式上包括较温和的对话行动,也包括逐步升级的抗议和对抗性行动,能够给当权者造成一定压力,使问题较为迅速地得到解决。
(二)缺点
1. 易被政党或利益团体所操纵
社会行动毕竟是一种集体行动,是一个向当权者施加压力的过程,这就有可能引起那些对当权者不满的在野政党或利益团体的注意。尽管他们与社会行动事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他们可能会通过提供资源支持等方式控制社会行动中的大众,引导他们为自己政党或团体的目标服务,而这种被政党操纵的情况在社会行动中较易出现。
2. 可能激化矛盾
社会行动中大量运用冲突策略和非建制途径解决问题,尤其是具有激进色彩的对抗性手段如果使用不慎,就可能激化对立的情绪,使当权者一方完全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此外,也有可能使冲突的某方采取行动,而这一行动又在政府可施加控制的范围之外。
3.长于挑战,却不善于建设
社会行动从居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事件人手,使它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被动。从过程来看,社会行动试图挑战造成社会问题的不公正制度或试图通过当权者的让步,来改善不平等的社会政策。但从结果来看,这种改善只是针对事件或问题本身所做出的妥协或对资源分配进行的调整,且当权者更多地将这种妥协与让步视之为缓解矛盾的权宜之计。因此,社会行动缺乏长远的根本目标以及主动改造和建设的意识。
(二) 社会行动在中国的适应性问题讨论
社会行动能不能在我国开展?对此学术界有两派观点:
一派主张社会行动不适合在我国开展。原因是:首先,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权力集中,执政党及其政府的价值取向是追求政权的稳定,因此挑战现存制度和政策合法性的社会行动难以为政治体制所认同和接纳。其次,自古以来传统的中国社会一向认为挑战政府权威的行为就是反政府行为,政府和民间不能实现双赢,公民社会绝对是异政府的力量。同时,国人深受儒家和为贵、重权威的观念影响。最后,我国城乡社区属于行政主导型的社区,居民对政府的依赖意识非常强,遇到问题不是想办法自己解决,而是求助于政府和单位,社区自治意识非常弱,显然以齐心协力和众志成城为前提的社会行动难以形成。
另一派主张社会行动可以在我国适度开展。原因是:基层民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居民开始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体制内的途径捍卫自身的利益,已经意识到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所具有的强大作用。
近些年,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社区冲突事件日渐增多,冲突程度日渐升级。如农民在运用合法途径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往往采取上访、静坐甚或冲击乡县政府等手段。在城市主要是围绕房屋拆迁、环境治安、房地产商的背信弃义等问题展开的。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城市居民先礼后兵,在迫不得已的情势下,只能选择上访、静坐、新闻报道,有时是封锁道路、冲击政府等激进措施。这些冲突事件着实锻炼了问题人群,唤醒了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社区意识,提高了他们处理问题的自治能力,使他们尝到了问题在短期内解决的甜头;对政府来讲,问题的妥善解决提高了上一级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使人民保持对党的信心,提高了党的执政的合法性,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
尽管如此,我们认为,从历史和现实来看,我国仍然缺乏开展激进社会行动的传统与土壤,开展过激的社会行动会危害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一切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要持审慎的态度。
作为社区工作的实践类型之一,社会行动曾在社区工作发展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这无疑是社区工作研究者无法回避的。有鉴于此,我对本节社会行动模式作了较多的介绍。社区工作实践者在对其原则、策略有所了解的同时,尤其要结合国情对其适用性进行深入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