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设步伐分三个阶段发展起来的。
(一)1949~70年代末,社会保障初步建设阶段
新中国初期,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党和政府面对的是一个通货膨胀、大量失业人员,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紊乱,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非常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迅速着手进行了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初建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和法规,从而初步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到上世纪60年代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形成了,其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1950年,中国政府公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各企业团体和在职职工专项征收的基金费用以及社会各界的自愿捐助。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除失业保险外,包括养老、工伤、疾病、生育、遗属等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1957年和1958年,国务院又先后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等。这套制度对巩固新生政权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1966年“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遭受了重大挫折,直到1978年这一混乱才得以扭转。
(二)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社会保障缓慢发展阶段
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此后国务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条例》等法规,有关部门亦制定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等。总体而言,1978年到1990年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处于修复状态,发展非常缓慢。
前两个阶段建立的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以城镇职工为主、以单位提供保障为主,实行广就业、低工资,辅之以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住房福利等)的模式。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承担了社会保障的责任,所有的个人福利与生老病死都由企业负担。这两个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计划经济为实施基础,与劳动制度紧密联系,无偿性和无差别性共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
(三)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社会保障深化发展阶段
随着社会改革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市场主体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改革。1991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建立国家、企业、工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的界定了社会保障,明确了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之一。自1991 年开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全面改革状态,政府加强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工作,如先后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务院则在继1991年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后,不仅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1998 年实行住房体制改革,1999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4年“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2007 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之前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乏,使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也开始走上一个新台阶,从立法层次的重视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也越来越广泛,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仅仅覆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有企业的职工到农民、在校学生、个体户、不同性质企业的员工等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也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全部由国家和单位承担,而是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发展缓慢,逐渐建立起覆盖所有农民的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案例思考题:
我国社会保障面临的形势是什么?
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应保尽保?
案例4.3 汶川灾后重建中的财政补贴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花1.7万亿元
2011年10月4日,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三周年后的首个国庆长假期间,数万游客前往映秀地震遗址悼念,参观灾后重建的新映秀。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四川省“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魏宏日前在京宣布,“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已胜利完成”。
依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提出的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使灾区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的重建目标。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魏宏表示,经过三年“艰苦卓绝的奋斗”,全面实现了规划提出的目标,“灾区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全面超过灾前水平”。他介绍说,四川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29692个项目已完成99%,概算投资8658亿元已完成投资99.5%;纳入省重建规划的12个重灾县和91个一般受灾县13647个重建项目已基本完成。
新的“三孤”人员的安置:灾区地震造成新的“三孤”人员是1449名,其中孤儿是630名。政府高度重视包括孤儿在内的新的“三孤”人员的安置。一是集中安置,政府通过福利院、敬老院和其他场所,对新“三孤”人员进行集中安置,给予生活的保障;二是分散安置如对孤儿有亲戚朋友领养,家庭亲友代养的,还有其他的社会救助;三是根据社会保障,对“孤老、孤儿、孤残”,从抗震救灾到恢复重建到后期常态的生活保障,省政府做了政策上的规定,对他们的后期帮扶和社会保障做了一些安排。
提前一年实现了“家家有房住”:成功解决540多万户、1200多万城乡居民住房修建问题;完全实现了“设施有提高”:142个受灾县高标准高质量地维修加固和重建了各类学校8283所,医疗卫生机构2292个,新建了一批功能完善的社会福利院、社会服务中心、文化中心。
基本做到“人人有保障”:对因灾导致的9524户困难家庭、1449名孤老、孤儿、孤残人员、2.7万余名地震伤残人员,从政策、制度和工作上给予了帮扶和救助。
努力实现了“生态有改善”:完成2334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整理复垦了200多万亩灾毁土地恢复林草植被近450万亩。
灾区全面实现了“经济有发展”:去年6个重灾市(州)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2007年的1.95倍、2.39倍、1.7倍和1.75倍;
基本实现了“户户有就业”:妥善解决20万失地农民异地安置,帮助170万受灾群众实现就业,动态消除了“零就业”家庭;
三年来四川全省142个受灾县用于恢复重建和发展重建的资金达到了1.7万亿元。四川省接受的全国各个方面,包括境外的社会捐赠资金一共是201亿。
资料来源:新京报,2011年10月6日
思考题:
1.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四川震后重建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2.四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案例中,你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哪些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