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和特别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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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我国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特别防卫权(无限防卫权)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无限防卫权。
行使特别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正当防卫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