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性——首要特征
指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联系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方面条件的总和。
1.被害的诱发性
指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个人被害的引发性特征。表现为被害人在被害之前曾有刺激性、疏忽性、挑衅性、被迫顺从性等特征。
刺激性特征主要表现为被害人本身存在并显露出引起加害人注意,诱发其加害行为的特点。
疏忽性特征主要表现为被害人缺乏防范意识,易予加害人以可乘之机。
被迫顺从性特征是指被害人因陷于某种困境而被迫顺从加害人侵害的特点。
挑衅性特征主要表现为被害人首先殴打、侮辱、诽谤、虐待、非难或表示要伤害对方因而招致被害。
2.被害的易感性
是指被害人自身在心理和行为方面所具有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易被犯罪人引入被害境遇从而使自己成为犯罪侵害对象的因素。
该特征既可表现为被害人贪图某种期望的实现;也可表现为被害人的轻信。
被害人盲点症:
指被害人因某种迫切的需要和急切的欲望而产生的注意狭窄、判断减弱、理智丧失,对自己所处的危险或所要冒的风险视而不见的症状。
3.被害的受容性
是指被害人在心理和气质上对于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和容忍。被害性按其强度的大小可分为三种:
状态的被害性
这种被害性是由被害人的自然特性、稳定的个人素质、正常活动以及意外境遇等因素构成的被害条件。
过失的被害性
这种被害性是由被害人的一定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容易受害的条件。
主动的被害性
这种被害性是由被害人先行的攻击行为或主动要求所构成的被害条件。
一个人被害性的大小可从三个方面去评价
被害因素的数量
被害因素的强度
一定境遇中被害因素的内容
二)互动性
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被害正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
三)可责性
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某些原因促使了被害的发生,从而对被害负有一定的伦理或法律责任并应受到一定的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