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成立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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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已经出现
危险尚未结束
避险不适时
在危险尚未发生或损害结果已经出现后再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
三)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限制条件——只有在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
五)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1、所保护的是合法权益
2、须出于避险的意图
六)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即: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衡量各个合法权益大小的原则:
1、 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
2、 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权益
3、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大于价值低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的要件:
1、 客观上有行为
2、 主观上有罪过(主要是疏忽大 意的过失)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