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教学时数:3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专利权产生前后的三大法律主体,重点把握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教学重点与难点: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实质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实质条件。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²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
² (一)新颖性
² 1.概念
²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² 对概念的解读:
² 1)非现有设计
²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² 一是法律未规定现有设计公开的方式。不论以何种方式公开,只要能为公众所知即可;
² 二是现有设计公开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优先权日);
² 三是现有设计公开的地域界限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² 2)未出现抵触申请情形
² 抵触申请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的专利公告文件中。
² 2.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也适用于外观设计。
² (二)美观性
² 外观设计是一种对产品外表的设计,应符合一定美学标准。
² 《专利法》在给外观设计下定义时,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² (三)应用性
² 外观设计必须适合工业上的应用,这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实用性条件相似。
² (四)创造性
² 第23条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有明显差别”。
² 此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与每一项现有设计单独相比,整体视觉效果必须有明显区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二是允许现有设计特征的两项以上组合,但不是简单组合,必须有明显区别。
² (五)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² 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要求不能侵犯在先权利。
² 在先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