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

杜勤/张峣/李闯豪/邢培泉/段帷帷/余贺伟/樊松娟

目录

  • 1 第一单元  知识产权法绪论
    • 1.1 第一节第1-4课 感性认知知识产权
    • 1.2 第二节 第5课时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 1.3 第二节 第6课时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 1.4 第二节 第7课时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 1.5 第二节 第8课时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 2 第二单元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 2.1 第一课时    著作权概述
  • 3 第三单元  著作权的客体
    • 3.1 第一课时  著作权客体概念、特征、范围
    • 3.2 第二课时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客体的排除领域
  • 4 第四单元  著作权的内容和权利取得
    • 4.1 第一课时  著作权的内容概述、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 4.2 第二课时 著作财产权和权利取得
  • 5 第五单元  著作权的主体
    • 5.1 第一课时  著作权主体概述
    • 5.2 第二课时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 6 第六单元  邻接权
    • 6.1 第一课时  邻接权概述及表演者权利义务
    • 6.2 第二课时  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社的权利义务
  • 7 第七单元  著作权的限制
    • 7.1 第一课时  著作权的限制概述及合理使用
    • 7.2 第二课时  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 8 第八单元 著作权利用
    • 8.1 第一课时  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使用
  • 9 第九单元 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
    • 9.1 第一课时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
  • 10 第十单元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 10.1 第一课时  专利及专利权的涵义
  • 11 第十一单元  专利权的客体
    • 11.1 第一课时  发明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11.2 第二课时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12 第十二单元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 12.1 第一课时  发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 12.2 第二课时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 13 第十三单元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 13.1 第一课时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 14 第十四单元  专利权的取得
    • 14.1 第一课时  专利申请的四项原则
    • 14.2 第二课时  专利审查制度
  • 15 第十五单元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15.1 第一课时  专利的复审、无效宣告、保护期限及终止
  • 16 第十六单元  专利权内容
    • 16.1 第一课时  专利权的属性及各项权利内容
    • 16.2 第二课时  专利权的利用
  • 17 第十七单元  专利权的限制
    • 17.1 第一课时  推广应用、强制许可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 18 第十八单元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 18.1 第一课时  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18.2 第二课时  功能商标、驰名商标及商标法调整对象
  • 19 第十九单元  商标权的取得和终止
    • 19.1 第一课时  商标取得的方式和商标注册原则
    • 19.2 第二课时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续展及终止
  • 20 第二十单元  商标权的保护
    • 20.1 第一课时  商标权保护范围及侵犯商标权行为
    • 20.2 第二课时  商标侵权救济
  • 21 第二十一单元  驰名商标的保护
    • 21.1 第一课时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
  • 22 新建课程目录
第一课时  发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第十二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教学时数:3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专利权产生前后的三大法律主体,重点把握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教学重点与难点:

²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

²  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 一、发明专利的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22条规定

新颖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一)  新颖性

  1.概念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解读新颖性构成要件:一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是现有技术;二是技术方案不是已被申请,并已包含在专利公告中。

     2.现有技术

²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²  1)法律未规定现有技术公开的法定方式,如出版物、使用和其他方式公开。不论何种方式公开,只要为公众所知即可;

²  2)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²  3)现有技术公开的地域界限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3.对公开的判断

²  专利法上的公开:只要任何非特定人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合法获得一项技术的全部内容,则该技术已经公开。

²  所谓特定人是指对发明创造负有保密义务的人,除此之外的就是非特定人。

   4.抵触申请

²  新颖性构成的第二要件,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申请日之前没有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过,在专利公告中也未找到。

²  以上情况在专利法中被称为抵触申请。

²  抵触申请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前已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后予以公告。

²  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5.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²  专利法第24条:专利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²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²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²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国家机关或国家级学会组织)上首次发表的;

²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此公开有违申请人意愿,属非法公开。

(二)  创造性

²   1.概念

²  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作了分别规定:

²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创造性的内容

²  对创造性的实质性判断:

²  第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

²  第二,“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

²  (三)实用性

²  1.概念: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²  2.实用性的内容

²  一是工业实用性。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以产业的方式实施,并可重复实施;

²  二是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有益。

²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²  实用新型可专利性条件也是“三性”。在新颖性和实用性要求上和发明一致,但在创造性要求上和发明有所区别。

²  创造性要求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认为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