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教学时数:3学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专利权产生前后的三大法律主体,重点把握职务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教学重点与难点:
²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条件;
² 外观设计的实质条件。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一、发明专利的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22条规定
新颖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一) 新颖性
1.概念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解读新颖性构成要件:一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是现有技术;二是技术方案不是已被申请,并已包含在专利公告中。
2.现有技术
²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² 1)法律未规定现有技术公开的法定方式,如出版物、使用和其他方式公开。不论何种方式公开,只要为公众所知即可;
² 2)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² 3)现有技术公开的地域界限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3.对公开的判断
² 专利法上的公开:只要任何非特定人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合法获得一项技术的全部内容,则该技术已经公开。
² 所谓特定人是指对发明创造负有保密义务的人,除此之外的就是非特定人。
4.抵触申请
² 新颖性构成的第二要件,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申请日之前没有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过,在专利公告中也未找到。
² 以上情况在专利法中被称为抵触申请。
² 抵触申请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前已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后予以公告。
² 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5.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² 专利法第24条:专利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²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²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²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国家机关或国家级学会组织)上首次发表的;
²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此公开有违申请人意愿,属非法公开。
(二) 创造性
² 1.概念
² 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作了分别规定:
² “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创造性的内容
² 对创造性的实质性判断:
² 第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
² 第二,“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
² (三)实用性
² 1.概念: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² 2.实用性的内容
² 一是工业实用性。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以产业的方式实施,并可重复实施;
² 二是该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有益。
²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² 实用新型可专利性条件也是“三性”。在新颖性和实用性要求上和发明一致,但在创造性要求上和发明有所区别。
² 创造性要求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认为具备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