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著作权利用及著作权侵权法律责任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求学生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理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
教学重点与难点:
1.著作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2.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法律特征以及与转让之间的区别
3. 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区别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
1.王锋:《知识产权法》,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5月版。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6.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版。
7.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5月版。
一、著作权转让
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一旦著作权转让,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或几项或全部权项著作权新的权利人。
二、著作权的转让特征
1、转让的对象只限于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作多种选择(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应当推定未转让,以避免争议)。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三章由“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改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增加了转让的条款。
三、著作权转让的内容
《著作权法》27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几点说明
1、由于著作权内容包含多项权利形式,故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著作权人可以一次性将某一作品的所有权利一揽子转让给受让方;也可以将其中相关权利分别专项转让。由于著作权的转让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5),对于合同中权属约定不明或双方有争议的,视为著作权没有转让。
2、著作权权利的转让与一般物权的所有权转让相比,存在权利与载体相分离的特殊性,受让方在取得所有权后并不一定取得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一、概念
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
二、特征(与著作权的转让比较)
1、权属方面(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注意专有使用权)。而著作权转让后,受让人享有处分权——不仅可以自己使用,还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被侵权人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予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用使用权的,视为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合同应为书面形式,但报刊、杂志社刊登作品的除外。
著作权法24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4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三、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
著作权集体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理》国务院2005.3.1(2013修订)
第2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著作权除转让和许可使用外,还可以用来
作为债的质押、信托、破产财团,夫妻财产
分割和继承等。可以设质。
质押:是债的担保形式,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通过协商订立的合同,
将转移债务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
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